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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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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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提升物业行业监管精细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配合基层治理工作需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有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对综合服务、共有部位管理与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依托居委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的日常监管工作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初次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应涵盖本办法中所有涉及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小区没有建设相关设施而不存在的服务项目除外),采用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第四条非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与其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除下列情况以外,应将本办法内容全部纳入并采取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一)小区内没有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
(二)本办法标记为“宜”的条款可选择性纳入。
第五条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投标人少于三个,经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服务项目内容及监管要求
第六条综合服务
(一)服务场所设置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设置客户服务中心,配置有办公桌、椅、接待台、空调、饮水机、电话、打印机、电脑以及必要的物业办公及财务管理软件,符合现代化办公要求,通信网络条件良好。
2.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主要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岗位信息、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4小时服务电话、报修电话等相关信息。
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3.客户服务中心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值班人员。
(二)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各个管理岗位的人员应经过系统性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具有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2.高低压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3.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牌,服务规范,举止文明,态度热情,言语得体。
4.可根据双方约定设置楼宇专属客户服务人员和确定人员配比,客服人员应具备现场办公条件及入户服务能力。
(三)制度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业主和企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2.企业内部制定较为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保、消防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培训、考核标准及体系。
3.必须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消防演练每年应不少于2次,并有相应的培训、演练记录。
(四)档案管理宜达到以下要求:
设置档案资料室或配置资料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和档案管理员制度,对物业竣工验收资料、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管理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档案等进行动态管理。
(五)客户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1.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单元楼内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有开展线上发布的功能。
3.每年至少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2次利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
2.每年至少公开进行2次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业主覆盖率不得低于80%,满意度不应低于60%。
3.国家重要节日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合理的氛围营造。
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噪音污染、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应严格执行宠物管理制度,并合理设置宠物管理标识。
6.宜有专人处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报修、建议、咨询、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回复率应达到100%,有效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
7.宜建立并落实有偿或无偿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各类维修工作应流程清晰、操作程序规范、人员技术过硬、管理规范。
急修、小修及时率应达到100%,返修率不应高于1%,维修回访率应达到100%,并有回访记录。
8.宜按规定投保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
9.宜提供无偿便民服务,小区出入口应配置便民服务推车,数量尽量满足业主需求;提供有偿服务项目应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六)专项委托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1.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专项委托服务应有监督及评价机制,应有监督评价记录。
2.专业服务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要求,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服务企业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第七条共有部位管理与维护
(一)标识系统管理应安装规范、清晰明显,达到以下要求:
1.重点部位按相关要求设置指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消防标识及道路交通标识。
2.有楼栋、单元、楼层、户门标识。
3.宜有倡导文明、环保、健康生活的温馨提示标志。
(二)装饰装修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有管理档案。
2.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面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3.装修现场要有消防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出入登记。
4.在公共区域应设有指定的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有围挡遮盖等措施,严禁装修垃圾裸露存放,并及时清运。
(三)共有部位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结合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区域日常巡视责任制,做好记录。
2.对大门、窗、玻璃、围墙、道路、无障碍通道、场地、阶梯、扶手、座椅、亭台、雕塑、景观小品、路缘石、管井、沟渠等附属构筑物等共有部位,至少每两周进行1次检查并有记录。
3.每季度对共用有部位的屋外贴面、屋檐、阳台、雨罩的情况进行1次检查。
4.汛前和每次强降雨(雪)后,必须检查清理屋面泄水沟、雨落管、雨水井。
5.对巡检中发现的共有部位表面缺陷和零星破损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6.共有部位的使用应符合建筑设计要求,严禁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违章搭建行为。
7.宜对小区共有部位建立年度维修计划,并根据规定申请或筹措资金,做好维修工作。
8.宜对以下共有部位每月进行1次检查:
(1)室内地面、墙面、天棚、室外屋面、散水等建筑部件。
(2)屋面泄水沟、屋顶防水层及隔热材料、楼内外雨落管等附属构筑物。
(四)日常房屋外观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发现外观有变形、开裂等现象,必须建议相关业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确需安装封闭阳台的,应提示相关业主阳台外观与房屋外观保持一致。
3.确需安装空调的,应提示相关业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确保牢固。
4.经批准设置的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应提示相关使用人安装牢固、规范。
第八条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
(一)设备机房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机房门前应设置明显标识并注明机房的名称、管理责任人信息,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的设备设施必须在机房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
2.机房内显著位置应张贴或悬挂设备系统图、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应急预案流程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3.设备设施标识、运行状态标识及各类提示、警示标识应齐全。
4.有完善的交接班制度、人员出入管理制度;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及交接班记录等完善,每月归档。
5.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
6.在明显易取位置应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及专用工具,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7.宜每周清洁1次设备机房,确保室内无杂物,地面无积水、无尘土,设备表面无积尘、无锈蚀。
8.宜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鼠措施。
9.宜在雷暴、强降水、大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前后必须有专项检查和防范措施。
(二)公共照明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楼内照明:
每周至少巡检1次,一般故障在8小时内修复,其他复杂故障在2天内修复;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8%。
2.楼外照明:
每周至少巡检1次,一般故障在12小时内修复,其他复杂故障在3天内修复;路灯完好率不低于98%。
3.应急照明:
每周至少巡检1次,发现故障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维修。
断电后应维持照明时间达标,指示灯表面亮度和应急照明照度达标。
(三)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定期对监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证24小时运转正常,实现对管理区域的有效控制,画面齐全、清晰,发生故障5小时内修复。
2.门禁系统每周至少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一般性故障在2小时以内修复,复杂故障在2天内修复。
3.宜每周测试1次报警系统,一般性故障在1小时以内修复,复杂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
4.宜能正常使用电子巡更系统,数据采集有效。
5.对小区内所有安防设施设备按照不同类型设备的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并有记录。
(四)供水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供水专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和养护的责任。
如专营单位将二次供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的,供水系统维护应执行以下标准:
(1)每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2次及以上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前1日告知业主停水时间、清洗消毒后注意事项,并经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每年委托具备水质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2次检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3)水箱、蓄水池盖板必须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水箱有水位计,有总容积标识,水位计刻度有高、低水位标志;水箱盖设有密封条、防蚊网,通风良好,水箱周边无污染源。
(4)二次供水管网、供水设备设施24小时运行,保证供水压力正常。
2.每日巡检2次水箱间、水泵房内供水设施设备,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定期对水泵进行保养。
3.每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
对供水管道进行保温包覆,避免夏、秋季产生冷凝水。
4.供水故障通知、处理及时,记录完整。
(五)排水系统管理的相关和要求:
1.有防汛预案并配备必要的防汛物资(沙袋、挡水板、雨具、照明工具、等),每年应组织1次演练。
2.排水设施:
每年汛前和汛期中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清理、疏通,确保时时畅通。
3.污水泵:
汛期宜每日至少巡视1次,平时每周巡视1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半年养护1次。
4.化粪池:
每半年至少清掏1次,汛期期间加强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六)消防系统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2.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应有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3.消防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无缺失,可随时启用;安全疏散通道保持通畅,疏散标识规范醒目,消防通道标识线明显,无占用现象。
4.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5.消防控制室的设专业人员应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
6.有消防应急预案,每年对员工进行2次消防安全培训。
7.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经常性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员工至少进行2次消防安全培训。
8.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机构报告。
9.发生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街道和社区疏散遇险人员、接受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的工作检查指导。
10.宜每周对以下消防设施至少进行2次检查:
(1)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灯有无损坏。
(2)消防泵房内的阀门、报警阀组、管道压力、供电是否正常。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是否完好,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1.宜每月对以下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或试验:
(1)进行消防水泵启动运转,检查其运转是否正常;消防泵房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是否完好,有无渗漏、闷盖是否齐全。
(2)高位消防水箱的储水水位是否正常。
(3)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过期失效、是否生锈、是否正常启用。
(4)室内消火栓内的设备及报警按钮、指示灯、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故障、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消火栓箱门是否完好无缺,是否能正常开启。
12.宜每季度对以下消防设施,至少进行1次检查或试验:
(1)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显示、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有效、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转换试验。
(2)进行消防电梯强制停于首层试验。
(3)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功能试验,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水流指示器应动作,消防控制室应有信号显示,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声,并应启动消防水泵;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4)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清除。
(5)室外阀门井中进水阀、屋顶水箱阀门和管道中的阀门,核实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与火灾报警系统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能否联动,设施、设备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防排烟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13.对安装的探测器及全部报警控制装置每年进行1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每隔3年全部清洗1次,不合格的调换。
(七)电梯系统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1.电梯的使用管理按《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有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2.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人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50部。
3.在电梯轿厢内或者主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电话、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信息。
4.实行一梯一档,由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内容包含购买合同、安装调试合同、保修合同、安装施工验收报告、使用说明和随机技术资料、电梯登记证、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巡检记录、修理记录、年检报告等。
5.电梯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6电梯轿厢内可视监控装置、无线通讯装置等设施必须能正常使用。
7.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随时与值班人员取得有效联系。
乘客被困报警后在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物业服务人员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专业维修人员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8.每周至少检查1次电梯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排除。
9.每年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2次特种设备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10.有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
11.应急救援装置应完整无损、标识齐全、功能有效;应急照明、紧急迫降及双电源供电装置功能正常。
12.应在小区公示栏和电梯内部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八)室外管线及路面井盖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1.雨水管、污水管、空调冷凝管等管线不应有破损、渗漏。
2.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完好。
3.路面井盖标识清晰,无缺损、无丢失,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宜按规定定期对避雷装置进行维护保养,每年检测1次,日常管理中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
(十)合同约定水系景观等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水系景观启用前进行防渗漏和防漏电检查,保证用电安全;水系景观使用期间每日巡视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无隐患;有安全警示标识。
(十一)有航空标志设备设施的,标志灯等应完好,定期检查维护,有记录。
第九条公共秩序维护
(一)秩序维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在小区主要出入口有专人24小时值守。
2.设置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能熟练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及必要的防护器械并定期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3.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每天至少2小时巡查一次管理区域,重点区域增加巡逻频率,并做好记录。
4.有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和大宗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实行进出问询、登记。
5.中央监控室有24小时专人值守,并做好值班记录;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不低于30天。
6.按职责规定,协助公安、城管、消防、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发生治安案件或各类灾害事故时,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二)车辆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车辆发证牌或通过道闸系统进出;临时车辆进出登记及时,记录完整。
2.主要道路交通标志齐全,设置完善的道路标线、限速、禁鸣、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实行人车分流。
3.停车场(库)标识规范、清晰,车辆行驶路线设置合理,车辆停放有序;停车场车位平面图、停车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紧急联系电话等公示于显著位置;车库内照明、消防设备设施应配置齐全并保持正常使用;停车场(库)定时巡检,记录完整。
4.固定停放车辆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消防通道禁止停放车辆,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进行劝阻、纠正。
5.高峰时段对管理区域内行车、停车秩序进行引导,发生交通堵塞及时疏导;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业主及相关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6.非机动车管理规范、摆放整齐,不应有乱停乱放、私拉、乱扯充电现象。
第十条环境卫生维护
(一)楼内公共区域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每日至少清洁1次大堂和一层候梯厅及附属物品擦拭1次信报箱;每日巡视保洁至少1次。
2.楼道、楼梯:
每日至少清扫1次楼道、楼梯地面,擦拭1次楼梯扶手、栏杆、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共用设施;每季度对楼内灯具除尘;根据地面材质,定期做地面清洗、养护;每日巡视保洁楼道、楼梯。
3.电梯轿厢:
每日保洁电梯轿厢门、面板及轿厢地面并每日巡视保洁。
不锈钢或其它材料装饰的电梯轿厢,每周至少护理1次;石材装饰的电梯轿厢,每月至少养护1次。
(二)外围公共区域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楼外道路及设施:
每日至少清扫1次、巡视保洁1次楼外道路;每半月至少清洁1次楼外公共照明及共用设施;雨雪天气,道路不应有积水积雪,清理及时,保持道路通行。
2.天台、屋面:
每周至少巡查1次天台、内天井,有杂物及时清扫。
每月至少清扫1次天台、屋面。
3.水景:
根据水质情况定期进行净化处理。
4.车库、车棚:
地面每天至少清洁1次。
保持空气流通,地面无垃圾和杂物。
天花、墙面门窗、消防箱、防火门、箱柜等公共设施每月至少清洁1次,目视无积尘、蜘蛛网。
指示牌、指示灯保持整洁。
5.宜加强商业网点管理;排放油烟、噪音等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有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部门。
(三)垃圾收集及清运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垃圾实行分类管理,执行国家统一政策。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有清运记录。
3.垃圾桶、果皮箱每日至少擦拭1次,垃圾箱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异味;夏季每日消杀。
4.有完善的消杀灭害服务方案和管理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
投放药物应预先告知,投药位置有明显标识;定期进行消杀灭害,有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绿化养护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
1.宜制定绿化养护方案,养护设备、工具台帐完善。
人员配置合理,责任区域明确。
园艺平面图、苗木清单等资料应齐全。
移交的小区绿化完好率不得低于90%。
2.根据植物种类、生长情况和土壤情况合理安排灌溉。
常年保持有效供水,草坪生长良好,保持排水通畅。
3.乔木每年施肥1~2次,灌木每年施肥3~4次,草坪植物每年施肥4~5次,花坛植物根据生长情况进行追肥;4.乔木每年夏季、冬季各修剪1次;灌木修剪及时,全年至少应修剪3次;草坪修剪应春季每月1次,夏秋季每月2次。
绿植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5.每年全面除草不少于6次,重点绿地可适当增加除草次数。
6.特殊天气条件下的养护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低温危害防护:
可根据情况选择浇封冻水和返青水、设风障、树干防护、树干涂白、覆盖、囤土防寒。
(2)高温危害防护:
可根据情况选择遮阴、树干喷水。
(3)风害防护:
可根据情况选择整形修剪、支撑加固、风后扶植。
7.补植、改植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树木缺株、草坪空秃地段及时补种,补植应需补植与原绿化品种相同的植物。
草坪不得有1平方米以上的斑秃。
(2)绿化植物不适宜原种植环境的,可进行改植,但需保证整体效果。
8.病虫害防治管理宜满足下列要求:
(1)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及时掌控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尽量采用生物、物理方法有效防治病虫害,禁用高毒或强刺激性的农药。
无明显病虫害。
(2)药剂使用管理合理,记录完整。
使用药物时,严格按要求操作并设置警示标识。
9.草坪以及绿化带应整洁,无杂物、粪便、垃圾、杂草以及枯叶树枝;绿化产生的垃圾,重点区域应随产随清、其他区域日产日清。
10.爱护绿化标识位置合理、醒目,重点树木品种宜实行标牌管理。
第十二条党建工作
(一)拥护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推动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管理创新,提高服务质量,融入社区治理总体格局。
(三)自觉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公司内部党建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
(一)应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栏。
(二)应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监管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要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二)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委托他人经营。
(六)在本省内开展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录入省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七)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相关资料。
(八)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民事纠纷擅自采取强制措施给业主断水、(电)或变相限购水(电)和限制业主出入、乘坐电梯等行为。
(九)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退出管理项目,造成项目管理混乱。
第三章监管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订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办法,指导各市依据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升全省行业监管的正规化、专业化水平,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和检查住宅标准化落实情况,做好行业自律工作,通过培训等形式提高全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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