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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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依法必须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按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将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并应选择信用评价得分为65分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省、本市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按设计施工图纸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采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最高投标限价应随招标文件公布或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招标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评审内容、标准和方法。
其中:
招标工程项目建安投资估算不足500万元的,其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应为65分及以上,投标人资格条件核查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详细评审宜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法(评审细则见附件1),也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则见附件2)。
招标工程项目建安投资估算在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应为70分及以上,投标人资格条件核查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详细评审时可不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细则见附件3)。
招标工程项目建安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应为80分及以上,投标人资格条件核查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详细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建安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核查宜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详细评审时宜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程序开展评审。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作;
(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三)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评标准备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应当从市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其中招标工程项目建安投资估算在1亿元以上的,招标人可派代表参加评标,但专家评委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
(四)最高投标限价(包括编制说明及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施工方案等);
(五)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载明的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逐项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借助计算机辅助清(评)标系统完成,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工程量清单符合性,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二)不可竞争项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
(三)存在负报价的项目;
(四)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第十一条清标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审核认定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清标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清标报告。
清标报告中不得有任何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的评判或推测性结论。
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投标报价及其算术性错误核查情况;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核查情况;
(三)形式评审内容核查情况;
(四)资格评审资料核查情况(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
(五)响应性评审内容核查情况;
(六)投标人技术实力、业绩、信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核查情况;
(七)建议质疑问题。
第三章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响应性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等,评标委员会应依序开展评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认定为不合格或者作废标处理的,其投标文件将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也不得进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阶段评审。
第十四条形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及签章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不符合形式评审要求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形式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施工方案(技术标)编制及装订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投标报价电子版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报价纸质版是否盖有编制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人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投标前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不能证明其具备或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等级、类别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
(二)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是否有效;
(三)企业信用信息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为准);
(四)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格、类别及业绩、信用信息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
(五)企业类似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企业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七)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八)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九)(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业绩是否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
(十)企业是否为本次招标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十一)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是否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十二)企业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人是否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
(十三)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十四)除不可抗力外,近一年内是否发生因企业原因放弃中标或不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以及因企业无能力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被中止的情形;
(十五)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十六条响应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有瑕疵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及责任追究措施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的;
(六)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数量和计量单位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
(八)投标报价中出现任何费率为负或负报价的;
(九)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投标报价中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算术性错误等事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十八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详细评审时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或将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综合单价与清单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
(二)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修改前者;
(四)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五)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可进行累加修正;
(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七)投标报价中存在项目漏报的,则该漏报项目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且经投标人确认后方可作为投标文件详细评审的依据,但不得以修正后的报价改变投标人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总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果修正后的算术性错误绝对误差累计超过投标总价正负1%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编制人员就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报价编制问题进行答辩,但答辩应采用互不见面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按有效投标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报价构成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判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表决通过,按废标处理:
(一)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
(二)经评审认定为低于工程成本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第四章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详细评审一般包括施工方案评审、技术实力、业绩、信誉、投标报价评审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详细评审细则依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或施工组织难度,从下列方案中选择相应方式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施工方案不予评审的,其施工方案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采用合格制评审的,若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采用量化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量化评分,其分值计入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根据下列原则对投标人技术实力、业绩、信誉进行评审,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标准及相应分值:
(一)在资格审查条件中设置企业信用等级要求的,其潜在投标人数量必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二)企业信誉以应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企业信用等级或分值为基础进行评审。
(三)技术实力、业绩宜将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人员作为重点考核评价因素。
第二十七条投标报价评审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特点、建设工期及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评分标准及评审方法,具体评审因素包括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效投标报价及评审参数等。
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各评审内容分值及计算方法。
其中企业信誉分值宜控制在投标文件评细评审总分值的5%以内。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含书面清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根据评标结果的排序,推荐排序一至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因为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进行补偿。
第六章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定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前款所称“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的;
(二)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投标参加人员及项目部成员身份经核查为非投标单位人员的;
(四)施工能力不能满足履行投标承诺需要的;
(五)在建项目中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技术、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及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其资格预审工作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宜昌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城区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投资的仿古建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等专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实际制定相应招标评标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夷陵区及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合理定价评审法评审细则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审细则
3、综合评估法评审细则
附件1:
合理定价评审法评审细则
一、合理定价评审法是指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价格,投标人投标时不再编制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人施工方案或拟派项目管理机构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公布工程价格(包括总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价格组成明细)作为招标项目拟定中标价,工程价格B=D×(1-J%),其中D为预算评审价或招标人编制的预算价、J为投标报价下浮系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三、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再编制投标报价,需编制施工方案和商务标,并对拟定中标价进行响应并承诺。
四、开标时,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先后顺序逐一对投标人编号;现场公开抽取不少于7名(具体抽取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并记录抽取顺序。
五、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量化评审打分。
量化评审因素包括施工方案或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等,具体评价标准及评审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方案或拟派项目管理机构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得分相同时,按抽取时记录的先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合同价即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价格。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则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评标委员会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
二、施工方案可不评审,若需评审应采用合格制评审,其评审因素及评审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投标报价详细评审
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高于上限价(B1)的,按废标处理,低于或等于上限价(B1)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其中:
B1=(D-D1-D2)×(1-J%)+D1+D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
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J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
J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数值,也可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抽取范围及抽取方法。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从经评审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中,根据投标总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报价相同时,企业诚信得分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附件3:
综合评估法评审细则
一、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人施工方案、技术实力、业绩、信誉、投标报价等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施工方案评审。
2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可不评审,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宜采用合格制评审,1亿元以上的项目宜采用量化评审,其评审因素及评审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评审的主要内容。
1、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7、人工材料及机械配备计划。
(二)评审方法(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特点选择任一评审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量化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特点及现场条件,对投标人施工方案独立进行评审,评委评分高于100分的,其评审结论无效。
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合格制评审。
评委独立评审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其施工方案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根据评委独立评审结论,按半数以上原则确定投标人施工方案最终评审结论是否为合格;最终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三、投标人技术实力、业绩、信誉(满分为100分)
(一)企业信誉(招标人可从下列方法从选择其一,也可在招标文件中自行拟定评价办法)
1、方法一:
以投标截止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投标人信用评分为基础计算,以所有投标人中的最高信用评分为评价基准分,其他投标人信用得分按比例进行折算。
即:
投标人企业诚信评价得分=投标人信用评分/评价基准分×100
注:
当所有投标人信用评分相同时,均按满分计算。
2、评价方法二:
根据投标人信用得分情况,实行按不同分数段量化评分的办法。
(二)技术实力、业绩(满分为100分)
以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业绩等为重点考核因素,是否纳入评审内容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
若确定评审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标准及相应分值。
四、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通过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报价高于上限价(B1)的,按废标处理,低于或等于上限价(B1)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其中:
B1=(D-D1-D2)×(1-J%)+D1+D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
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J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
J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数值,也可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抽取范围及抽取方法。
(二)确定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A值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可从下列方式中选择其一,或自行拟定确定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随机抽取法。
开标时根据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逐一对投标人编号,现场公开抽取并按先后顺序记录投标人排序。
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A)为:
当N≤5家时,则所抽取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N>5家时,则从抽取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按抽取先后顺序取排序在前的5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其中:
N为现场随机抽取且进入本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2)算术平均法。
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A)为:
当投标人N≤5家时,则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5<N≤8家时,则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8<N≤11家时,则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二个最高,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
当投标人11<N≤14家时,则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三个最高,二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A值,以此类推。
其中:
N为进入本详细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人数量。
(三)确定投标报价得分。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工程实际从下列方式中选择其一,或者自行拟定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方式一(不计算下限价)。
(1)确定评标基准价(C)
评标基准价C=[B1×H%+A×(1-H%)]×(1-L%)
其中:
H为最高投标限价所占权重,H取值宜小于70;
L为投标报价竞争下浮率。
H值、L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数值,也可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抽取范围及抽取方法。
(2)确定投标报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该项分值的满分,每高于1%扣1.5分,每低于1%扣1分,扣完为止。
即:
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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