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怎么合理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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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么合理界定
消费者怎么合理界定?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来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交易形式上的有偿、无偿不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生活消费关系,消费者大多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但应指出的是,有偿方式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单一表象,换言之,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使用和接受某种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能并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但这并不否定使用商品或接受一定服务的人是消费者。
例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如免费试用产品、免费品尝饮料),以及被告附赠式的销售(如提供赠品、免费服务或以优惠价供应配件)等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对有瑕疵的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上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消法规定的诸如安全保障、质量保证、支付赔偿等法定义务,而免费接受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仍然应当受受到保护。
更何况,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者虽然接受了服务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并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也可以成为消费者。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当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送给他人等等。
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也是消费者。
如果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
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是由需要引起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
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或她便是消费者。
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否认其为消费者。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得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更不包括政府。
所谓消费行为,不是指单位的消费,而是指个人的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始终是与对消费者个人权益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不应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其原因在于:
第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
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
《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两者在交易中也不具有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
而对消费者的损害,不仅损害大众的利益,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国立法都强化对消费者个人的保护。
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其甚至处于强者地位。
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
将消费者的范围规定得过宽,也必然会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出现忽视个体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倾向。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消费者权益,都是与个人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而主要不是赋予单位所享有的权利。
《消法》在该法第二章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悉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之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及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由此可见,其中许多权利都赋予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不涉及单位。
如䞜将消费者的概念扩大到单位,那么与消费者权益俍护法所确认和保护消费者个人权利的目的也不完全一致。
第三,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而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其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
#1
大中小
前天下午5点多,曹先生带着孩子去位于万达广场地下一层的“爱乐游”游乐场玩,门票为50元/次。
曹先生为孩子买了一张门票,开发票时却遇到了麻烦。
“我要求开一张50元的发票,可店员却告诉我,按照规定,必须消费满三次,金额达到150元才可以开具发票。
”对于这样的规定,曹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难道我只买一张门票就不算消费了?
”为了消费一次能不能开发票的问题,曹先生较起了真。
曹先生要求店员解释原因,店员却坚持称,这是规定。
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最后,在曹先生的再三要求下,店员才开出了一张50元的发票。
那么,“爱乐游”是否真有这样的规定?
昨天,记者拨打了“爱乐游”的客服电话咨询,客服人员明确表示,公司并没有这样的规定,顾客在游乐场里消费,只要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游乐场都会为顾客提供发票,如果因为税务方面的原因,不能及时开出发票,将会留下顾客的联系方式,一旦可以提供发票,会尽快联系顾客。
对于苏州“爱乐游”“消费满三次才能开具发票”的事情,该客服人员表示,将与门店联系核实,对相关人员作出一定的处理。
律师点评:
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刘文健律师表示,作为消费者购销商品、接受劳务服务的凭证,发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凭证,如果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一旦遇到纠纷,商家往往以没有发票为由拒不认账,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此外,开发票并无“起步价”,无论消费金额多少,消费者均有权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游乐场关于“消费满三次才能开发票”的规定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消费者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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