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期末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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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复习
第一讲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市场经济与经济法
二者的相互需要。
经济法如何调整市场经济?
1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机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2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3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经济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调整的限度:
这种调整也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来,否则会走向相反的目标。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分为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哪些不是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区分
1.经济法与民商法
2.经济法与行政法
五、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国际条约
从宏观上来看,经济法主要由三个部分所构成,即:
1.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P80-81)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国家引导调控法
第二讲反垄断法
市场规制法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P80-81
一、竞争和竞争法
(一)竞争的作用:
(1)优化配置资源。
(2)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3)保护消费者,让消费者获得实惠。
(二)竞争法的作用
第一,创设、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
第二,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保护和鼓励正当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竞争权利,为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四,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垄断:
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的成因:
资源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垄断
3.垄断的特征:
排斥竞争/危害社会/违法
4.垄断的界定:
状态/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类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市场
垄断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垄断的主要类型
(一):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主要有:
◇价格固定协议(价格卡特尔)P91
◇限制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数量卡特尔)P91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P92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P92
◇联合抵制交易的协议P93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一)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三)独家交易协议
垄断的主要类型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p95
(一)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存在滥用的行为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相关市场的概念:
产品市场:
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
地域市场:
是指相关企业供应或者购买产品的地域,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与邻近地域显著不同
时间市场:
在不同的时间中,产品的市场供应具有显著的不同,形成了特定的市场,这些特定的市场就是应为时间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独立的相关独立市场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不是相关市场完全不存在竞争,而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不考虑其他竞争者而独自定价、决策、行动。
具体的判断因素包括:
(1)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
(2)进入的壁垒。
(进入或成长的阻碍)
《反垄断法》第18.19条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
凭借自己的支配地位,获取不合理的利润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等的行为。
(一)索要垄断价格
(二)掠夺性定价
(三)拒绝交易
(四)限定交易
(五)搭售
(六)价格歧视
市场垄断的主要类型(三):
经营者集中
1.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兼并。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横向、纵向、混合
行政垄断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2.主要形式:
(1)政府限定交易
(2)地区贸易壁垒
(3)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垄断行为
(4)其他行政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施
注意我国的反垄断实施机关和执法机关
注意上述机关的各自分工:
P110
分工:
商务部主要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无直接关联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
P106
自然垄断、政策垄断、知识产权垄断、国家垄断
第三讲反不正竞争法p115
一、不正当竞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的界定:
违背商业道德,包含违反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属于竞争法的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
三种立法模式:
合并式、分立式、分散式。
两者在功能上功能上相互补充,并且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的部分。
差别:
两者在作用机制和实体内容上的差别:
a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渊源不同b规制的目的和侧重点不同c制定对象的性质与违法的认定不同d规制方法与责任形式不同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P125回扣的认定
(五)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P126
(七)低价竞销的行为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P128
(十)商业诋毁行为
(十一)串标行为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概念的界定P133
生活消费
消费的是商品或服务
一般不包括单位
中国的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例外
三、消费者的权利(P137-140)
保障安全权、真情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远程交易后悔权
四、经营者的义务p140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不做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9.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义务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活动限制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P145
2.求偿主体与赔偿主体的确定:
P145
a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b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c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d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e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法律责任的确定:
a民事责任b惩罚性赔偿责任c行政责任d刑事责任e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权保障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1.什么是产品?
p151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并不包括所有物品。
2.产品质量的要求:
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
3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须经加工制作的物品、须用于销售、应是动产
4不属于产品的物品: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违禁品、初级农产品
二、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等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5、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P157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保证义务2产品标识合法义务3特殊产品包装义务4不作为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检查义务2产品质量保持义务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4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六讲《劳动合同法》解析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一个月之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不违法。
2.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形:
①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
五、试用期规定:
⑴劳动合同期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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