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单价合同.docx
- 文档编号:10712988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5.47KB
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单价合同.docx
《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单价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单价合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单价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招标文件中如何体现单价合同
篇一:
招投标合同案例
【案例】
背景: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
立了工程降水合同。
甲乙双方合同规定:
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或
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以上时调整单价;工作b、e、g作业使用的主导施工机
械一台(乙方自备),台班费为4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240元/台班。
施工网络计
划如图5-1所示(单位:
天)。
图5-1施工网络计划图(箭线上方为工作名称,箭线下方为持续时间,双箭线为关键线路)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8月15日开工。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1.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作D推迟2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
2.8月21日至8月22日,因供电中断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3增至350m3,超过了10%;合同
中该工作的全费用单价为110元/m3,经协商调整后全费用单价为100元/m3;
4.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m3,该工作
全费用单价为128元/m3;
5.在工作D、e均完成后,甲方指令增加一项临时工作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1
天时间,机械1台班,人工10个工日。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
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工作e结算价应为多少?
4.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50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25元/工日,因增
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工作K的综合取费为人工费的80%。
试计
算除事件3外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
案例分析(共15分)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3
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
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
程师批准。
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
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
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
土方工程采用租赁1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
甲、乙双方
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
事件:
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
行质地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
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4、5月20日—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
个工日;
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
最终基坑于5月30日开挖完毕。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建筑公司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
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
总计工期索赔多少天?
3、假设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
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
4、建筑公司应向厂方提供索赔文件有哪些?
篇二:
招标文件的详细度对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影响
招标文件内容的详细度对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影响
(华文广)
在我国,近几年是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并存的阶段,众多的建设工程招标中,因各方的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各类企业定额没有完全建立,施工招标又倾向于简单易行、急于完成招标工作的思想理念,在众多的招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详细内容不够重视,或者仅重视合同条款的确定和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的计价原则等规定,而对计价、价格调整、设计深度和细节的考虑不周;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又抛开招标文件而不顾,针对施工而确定可调整总价施工合同,各阶段不能统一连贯,对以招标文件为基础的中标价和价款调整约定和结算阶段留了诸多隐患和争议。
尤其在中标总价的包含范围(招标要求不清和图纸设计不详、不清)、材料调差和设计施工做法、材质变更后的合同价款调整时,纠纷不断,严重影响结算的进程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对双方的各项关系影响至深。
针对上述主要问题和解决思路作一汇总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一、主要问题:
1、招标范围和内容含糊不清。
多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招标范围是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或有的标明投标人的遗漏不再调整等内容,而对详细的内容未做具体细化,许多在图纸中仅是示意性内容或没有深化设计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无法确定合适的报价,答疑中招标人也往往不能详细确定,用按照招标文件理解报价等字词敷衍了事,而此部分内容在施工中往往是招标人另行设计或变更很大(或根本不施工),造成双方理解差异和变更价款(或扣减不施工内容价款)的不可解决的长期争议。
2、图纸设计深度不够。
招标用的图纸,多数又是在设计院匆忙之
中出版的,没有经过论证或审查,有的没用经过相关各方的会审而直接应用的招标中。
设计深度不够或直接选用标准图集(图集中又有许多注明有是自由选定材料),做法不够详细(无详细的节点图、分界线、细部厚度、高度等)或者只有示意性平面图,材料的选用或使用档次没有经过招标人的选定。
直接造成的是投标人无从确定合适报价,后期的材料价格或分项工程价格调整失去了最原始的基础。
在招标答疑中招标人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人力去确定材料的材质、档次和价格,往往是在答疑中答复为按照市场价格报价或按照中上档次报价等等,直接造成在施工中另行细化设计、明确材料选用、材质档次和价格,而投标时确定的价格是投标人暂定的价格,在变更(或叫明确)了设计和做法后,双方都对报价中的价格能否作为调差基数争议不休,解决矛盾往往是久拖不决,无从下手。
3、材料价格不详。
招标文件中许多文件规定投标人按照某基准日的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计价,工程施工中按照当期市场价(或指导价)或实际采购价格调整材料价差。
问题出现在此基准日的许多材料市场价或指导价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调整材料价格时基准日的价格必须是明确唯一的,因合同双方的利益矛盾性决定着双方合同关系的直接冲突性,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基准价若出现双方理解的不一致或规定的不详尽,直接导致双方在结算工作中的利益关系不可调和。
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对基准价格的确定必须是明确的且有唯一的标准。
因为在实际施工中可以实行双方参与的招标或报批价方式确定最终价格,而在结算材料价格调整中基准价的确定与唯一更显得尤为重要。
4、分部分项单价不清。
部分工程不使用清单报价模式、整体预算价优惠报价、且存有报价再优惠致使与中标价不一致,甚至有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等现象存在都导致分部分项单价不确定,在价格变化或
工程变更后不知道怎样对此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争议不断。
在组价上多数是套用定额后再取费计取利润、税金等,没有各分项工程的单价。
整体造价优惠或让利后把原单价弄得面是耳非,或有暂定价格的材料或分项工程,其单价调整更加难辨是非,结算价优惠与否和基准价优惠与否都显得不太合适,结算时婆媳各表、争论不休,结算审计时更是难上加难。
5、多个问题交织造成无法解决。
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评标办法复杂,或招标时允许优惠幅度过大,造成恶性竞标;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拟定不明确,后期谈判争议不决而模糊约定或不约定。
再与上述问题交叉存在,使问题复杂化。
因结算问题争议近年来尤其突出并存在增加态势,建筑市场和招投标管理中的漏洞以及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赶工压价问题的存在,均给工程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结算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许多问题是单方甚至是合同双方造成的,但结算争执时互不相让,走上诉讼程序时也是解决困难,技术性和经济型的专业问题只有委托造价咨询公司鉴定解决,同样存在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责任不清或交叉、合同约定不清等问题存在。
二、解决思路
1、多数采用的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结算方式合同,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细化详细招标内容;对施工图纸中的细节问题仔细研究,设计应细化到可施工且材质、档次明确的深度(或招标人应标前详细要求其档次、标准)必须达到可选定采购的标准;各种材料规格、厂家、档次或价格列表清晰,投标人投标可竞争或可控制变动的价格在10%以内,避免恶性竞价后无奈降低原设计材料档次要求,也可避免中标后认质认价时双方对调价基础争议不下,即解决好调价的技术和价格基础性问题。
2、对时间紧要求高的工程招标,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分项确定设计深度,对部分工程设定暂定价格,明确暂定价的包含内容和费用组成。
还需要招标人组织足够的技术、预算、材料人员对招标工作充分重视并找出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切忌盲目招标,避免随意性和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
认真负责地进行招标准备,做到分工协作、明确并细化招标范围、细化图纸会审、地质资料准备齐全、联系实际解决施工技术问题、有力组织现场踏勘、认真细致答疑、材料价格唯一确定、暂定价格内容范围明确。
即对工期、质量等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表述应特别提出,并需重点提示报价中需考虑,或按照优质优价规定给予奖励。
3、实行清单报价,明确各分项工程单价,让利优惠在各单价中反应,且报价与各分项合计一致,不再有任何优惠让利,与中标价完全一致,暂定价在各单价中一一列明其中,利润和管理费用也详列在单价中,专项费用和税金不再变更之列,合同条款中明确哪种情况调整或不调整利润和税金。
明确合同双方应分担的量、价风险,完善好报批价和不同价段的工程量计算工作,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合同条件下执行合同约定条款,各自的工作都能做到有条不紊、得心应手。
4、商务评标办法需要规范并简化,尤其不应该允许总报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范围内(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无法核定。
在直接费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直接费的95%的前提下管理费过低或无利润报价均为不合理的),措施费优惠除可节省成本的特殊工艺外也不能超出招标控制价措施费的20%。
招标人在价格调整、质量安全、工期等各方面的要求应在拟定的招标合同中表述清楚、详尽,避免标后增加另行约定或调整空间,也避免双方串通另行约定不合理条款打下基础。
部分省市颁布的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必须公布组价清单的规定
要强制执行,增加透明度,避免人为暗中操纵和腐败的发生。
随着20XX新清单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相继出台,在招投标和施工阶段
的造价员、造价师、建造师等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各法规和规定的连贯统一,使招投标和合同签订都更加规范和标准化。
新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颁布,也会促使早期版本合同示范文本也会停止使用,新的示范文本出台,更加规范和合理地规定通用条款的标准化和强制性以及专用条款的更加细化并消减补充条款的随意性。
部分省市实施电子评标系统,也可大大增加评标过程透明度,在严格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数据文件格式相似性、来源一致性、偏差统一性等,避免串标、围标的发生,让每个投标人都能公平的按照规定参加投标、公正竞标,中标单位能按管理水平集中精力去管工程铸精品,而不是去无预期、无把握地去为无端的合同争议和工程结算去争论不休,扯皮诉讼,使合同双方都能在详尽的合同约定下用自己的管理和才能争取创造一个个精品工程,赢得合理的利润空间、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
篇三:
【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23个问题
须明确问题之一:
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
须明确问题之二: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须明确问题之三:
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1)可调价材料类别名称,例如:
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
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
计算公式如下:
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材料单价让利幅度)。
其中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材料总用量。
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5)明确预定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超出合同约定工程的时段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材料差价应根据费用定额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须明确问题之九:
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尤其是第3点内容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按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还是施工当月的信息价以及施工方的投标价,还是相对应的指导价格?
)、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
须明确问题之十:
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原则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住宅分户验收等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合同应明确约定该部分费用作为包干费用结算还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如为前者,则工程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如为后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费率以投标报价时的费率为准,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合同中应约定其费率应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率为准进行计算,其计算基础以审定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或以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准
针对工程按质论价,其费用是是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用。
当前工程定额是以合格工程为基础测定的。
若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合格以上,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优质等级及相应工程按质论价费用的计取方法,也可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XX年)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其费用。
针对脚手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降水等等可以准确计算工程量并计算综合单价的措施项目费用,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投标方应提供相关措施费用组成明细,作为合同附件,使之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这部分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原则,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调整时,也应调整相对应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应依据措施项目的合同价格确定措施项目费用的价款调整。
或在合同中明确其
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如模板可参照如下公式;
模板结算价=∑(各类砼实际方量)*
针对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或是经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须明确问题十一:
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加QQ1321118740,空间更多建筑精品日志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材料暂估价单价的组成,其暂估材料单价组成除材料采购原价应包括场外运输及采购保管费。
应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其中包括材料暂定价格的供应方式,为乙供还是甲供。
包括材料暂估价相应价格的最终确定方式,如要求“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
相应最终价格的组成内容应与材料暂估单价相一致。
应明确暂估价调差时价差计算公式,应为“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暂定价格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供应方式为甲供材料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材料价格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二:
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应首先明确招标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或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或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应在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时,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同时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成内容及明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投标报价必须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报价,如未按此报价,工程结算调整价款也应以此为准。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在总承包合同明确中约定专业工程的招标办法、分包方式及计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由总承包人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并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工程分包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价格的组成内容,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组成一致,以此作为总包合同结算价款计取规费和税金的基础。
调整公式应为:
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其它项目清单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若在施工过程中改变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承包方式,由招标人直接另行发包时,相应的价款调整的原则,如规费、税金等已经按有关规定缴纳时,则应仅按其它项目清单项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扣除,规费税金则不应扣除,此外应另行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须明确问题十三:
分部分项工程中暂定综合单价的结算方式应明确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的结算方式,以及该部分费用的最终确定方式,应为“(双方认定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还应明确如投标方未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综合单价报价时,仍应按此公式调整其价差。
应明确调整价差导致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改变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时是否调整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即价差部分应计取相应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应明确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暂定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单独发包之后如何调整价款,即扣除暂定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同时,相应已经计取的措施费用、规费、税金等却不应扣除。
须明确问题十四:
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总包配合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配合工作要求,并在合同中确定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计算基数(应为最终确定的不含设备费的专业发包工程造价),
须明确问题十五:
规费及税金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之基准日为准,之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
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的,调整规费和税金的费率,此外招标文件与合同还应明确工程结算时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基数。
须明确问题十六:
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招标文件应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确甲供材料名称、规格、价格等,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甲供材料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及工程总造价中,并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规费、税金等。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的退还方式,即应按应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单价在税后退还。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确定退还甲供材料的数量。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退还甲供材料的单价,即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甲供材的单价予以退还。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发包方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价时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入工程造价的甲供材料价格除以1.01退还给发包方
(1%作为承包方的现场保管费)。
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或结余的处理方法。
须明确问题十七:
工程用水电费的结算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用水电费的挂表方式、费用缴纳方式、水电费用扣还单价及数量等。
须明确问题十八:
相关价款下浮方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相关价款下浮费率,以及暂估价、甲供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甲方认质认价材料费用、规费、税金等不应参与下浮。
须明确问题十九:
“三通一平”之计价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注明施工现场拆迁及平整情况,如未完成场地平整,需要施工企业完成,则应在合同价款中有所体现,如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已完成场地平整,则不应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出清单项目及计价。
须明确问题二十:
确定工程类别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该工程的工程类别,以免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偏差。
如有争议部分的特殊工程,可由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其工程类别。
须明确问题二十一:
明确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明确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招标 文件 如何 体现 单价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