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习题劳动合同教学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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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习题劳动合同教学内容
第九单元
1[2014二级真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ACD)。
A.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B就专项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
C.向劳动者收取财物D.扣押劳动者的证件E.约定竞业限制
2
(1)甲在某用人单位公司连续工作满八年;
(2)乙在某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3)丙来某用人单位两年,并被董事会任命为总经理(4)丁在某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了12年,但期间离开过该单位自主创业3年。
则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是(B)。
A.甲B.乙C.丙D.丁
3.下列合同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A)
A.劳动报酬B.试用期C.保守商业秘密D.福利待遇
4.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发争议的,应按照(D)顺序进行明确。
A.重新协商、适用国家规定、集体合同B.重新协商、适用国家规定、同工同酬
C.重新协商、同工同酬、集体合同D.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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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是(BDE)。
A、用人单位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依法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C、劳动者因为工作报酬过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D劳动者因为单位拖欠工作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某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李某(女),2009年3月上班,2010年5月,施工单位以李某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
当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李某上月工资6000元,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00元,如李某不愿意回单位上班,可主张(D)赔偿金。
(7500+3750)*2=22500
A.12750元B.25500元C.11250元D.22500元
7.甲建筑公司与乙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乙向甲派遣员工王某,期限1年。
下列有关此用工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乙应当对王某进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培训
C.在派遣期间,甲不得将王某在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D.在派遣期间,甲应当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
8.某工程基础施工时出现险情,施工单位安排工人抢险直到深夜。
则就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用,说法正确的是(D)
A.加班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
B.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需要支付150%的加班费用
C.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
D.加班时间不受限制,需支付150%的加班费用
9.在(AD)下,用人单位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安排补休的
C.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D.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E.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
10.某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具体安排,符合《劳动法》劳动保护规定的有(ABC)
A.安排女工赵某在经期从事高温焊接作业
B.安排怀孕6个月的女工钱某从事夜班工作
C.批准女工孙某休产假120天
D.安排17岁的李某担任矿井安检员
E.安排15岁的周某担任仓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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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是(C)
A.甲公司与其职工因支付加班费用而发生的关系
B.乙私营企业因其职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发生的关系
C.丙施工单位与其合作的包工头拖欠工程款而发生的关系
D.丁公司辞退试用期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王某而发生的关系
12.某施工单位工人张某被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则张某可以处理该争议的途径(ABE)
A.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B.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3.甲建筑公司拖欠田某劳动报酬,于2013年10月8日双方发生争议,并于2014年11月1日,劳动合同终止,则田某最迟应在(C)之前提出劳动仲裁。
A.2014年10月8日
B.2015年10月8日
C.2015年11月1日
D.2016年11月1日
案例1】
1.背景
2008年5月,某外资公司有3名员工已在该企业工作满10年,需要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不打算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依据原先的各地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与规定,向3位员工下发了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但3位员工不服,认为在该公司工作了这么多年,公司不应该这样做,于是他们向有关人员进行咨询。
2.问题
(1)该3位员工坚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3位员工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必须与3位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位员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公司单方面不同意,依据上述规定,公司也必须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
案例2】
某建筑公司的一位会计因故离职,该建筑公司聘请徐女士于2012年9月15日接替了原会计的工作,并自该日起,徐女士开始接手财务工作。
9月30日,徐女士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徐女士的会计职称级别与原会计相同,双方在商签劳动合同时对工资数额发生分歧,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女士工资暂定每月3000元,待年底视公司效益情况,再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2012年年底,徐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向其发放奖金,但公司说效益不好,不能发放徐女士的奖金。
后徐女士提出,劳动合同中对其工资的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同样工作岗位的员工工资补齐其差额部分,并应补发其劳动合同签订前自9月15日至9月29日的工资。
(1)徐女士的要求是否合法?
(2)该建筑公司今后应当注意或者改进哪些做法?
答:
(1)徐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据此,由于徐女士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不明确,作为同会计职称级别的徐女士,应当享受原会计或者该公司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徐女士在9月15日虽然还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这一天起,徐女士就已经同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工资发放的起始时间,即向徐女士补发劳动合同签订前自9月15日至9月29日的工资。
(2)该建筑公司应当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聘用员工后应立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将各项条款规定明确具体;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少付甚至克扣劳动者的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否则将可能招致劳动争议或纠纷,甚至成为被告。
案例3
某中外合资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如果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两年后,该公司由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作了变更。
该公司由于重组进行大规模的裁员,王某也在被裁人员名单中。
随后,公司以企业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不能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问题
(1)该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公司与王某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答:
(1)《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企业的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并非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
因此,该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合同依然有效。
所以,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4
2008年5月,小张大学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被一家设备公司聘用。
小张所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较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仍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于是公司决定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但是,小张不同意解除合同。
公司便不再分派小张任何工作,也停发了小张的工资,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2.问题
(1)该设备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该设备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
(1)该设备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据此,该公司认为小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应当对他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还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该设备公司应当承担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例5
老李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建筑公司工作的劳动者。
一天,老李与和他同岗位并在一起工作的小王聊天时得知,老李的月工资比小王低了好几百块钱,便找到该建筑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询问,为什么小王很年轻,每天和他工作在同一岗位,但工资待遇却差别如此之大。
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回答,你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当然同小王的工资待遇不一样。
2.问题
(1)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的回答是否合法?
(2)老李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由谁来解决?
答:
(1)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门的回答是错误的。
我国新修正的《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据此,虽然老李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但也应当与该公司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老李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小王相同。
(2)老李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来解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据此,老李的工资待遇问题,应当由老李所属的劳务派遣单位解决。
案例6
1.背景
2011年1月小马应聘到A公司就职,但工作8个月后就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又被B公司聘用。
2012年3月小马在B公司工作了6个月后,因家中有事,向B公司提出要求休带薪年假,但B公司说现在公司工作很忙,人手很缺,没有批准小马的休假申请,并回答说小马到B公司工作还没有满一年,不能享受带薪年假。
2.问题
(1)小马在B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2)B公司是否可以不批准小马的休假申请?
(3)如果小马全年未能享受带薪年假,B公司将按照何标准向小马支付工资?
答:
(1)小马在B公司虽然只工作了6个月,但仍可享受带薪年假待遇。
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的小马虽然在B公司工作了6个月,但是在A公司还工作了8个月,其连续工作已超过一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此,虽然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如何安排年休假却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应当统筹兼顾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但如果员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休年假,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案例7
王某2009年1月进入某IT公司工作,并与该IT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王某自行开发了一个新的软件,并保留了该软件的源代码且没有上交公司。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任何员工开发的软件其知识产权均属公司所有,不得被个人保留。
王某以此为条件,要求公司为其上涨工资否则不交出软件源代码。
公司没有答应王某的要求,告知王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将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赔偿由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僵持不下,王某向该IT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对其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该公司认为对王某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出了反请求。
2.问题
(1)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2)该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3)该公司对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处理?
答:
(1)王某的上述请求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王某的劳动仲裁申请。
(2)该IT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上交源代码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照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IT公司可以鮮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3)该IT公司对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单元
答案D
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作一批预制板,乙开工不久,甲需要将预制板加厚,遂要求乙停止制作。
关于甲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
A.甲应支付相应部分报酬
B.甲不得中途要求乙停止制作
C.甲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D.甲不用赔偿乙的损失
2.关于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说法正确的是(A)
A.定做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B.没有约定报酬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先行预付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不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20%的尾款,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整个工作成果
3.关于施工合同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C)
A.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
B.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
C.施工合同客体是工程
D.施工合同是有偿合同
4.甲施工企业向乙设备供应商购买一台采用专利技术制造的设备,约定货到付款。
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D)
A.该设备的所有权自合同签订时转移
B.甲自设备交付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和专利权
C.甲应承担运输途中的设备损毁风险
D.如第三人对该设备主张权利且乙未提供担保,甲有权中止支付货款
5.甲将一房屋出卖给乙,以下(D)不属于房屋的权利瑕疵。
A.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甲妻并不知情
B.该房屋与丙有未到期的三年租约
C.该房屋已抵押给丁银行
D.该房屋存在外墙渗透
6.某工程需租用挖掘机,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为8个月,则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B.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出租人负责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维修费用
D.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承租人应进行赔偿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应按照乙公司的要求,购买施工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乙公司按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中甲公司(D)
A.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B.向承担人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C.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
D.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案例1
张先生就其在某市新买的一处商品房进行装修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二份家装承揽合同,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违约金等作了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将自己设计的图纸交给了该装饰公司,并提出了一些要求。
当房屋装修进行到一半时,张先生突然提出要将其房屋的部分设计进行修改,但该装饰公司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已使用了不少材料和人工。
3个月后完工。
在验收时,张先生发现房屋装修的部分油漆面有刮伤现象,房屋吊顶走向不直,地板砖不够整齐等。
于是,张先生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尾款。
该装饰公司则提出,由于张先生中途变更设计内容,给装饰公司造成了人工和材料的浪费,张先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1)该装飾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张先生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答:
(1)《合同法》第261条规定: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262条规定: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对张先生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当出具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否则,该装饰公司应与张先生进行协商,进行修理或者重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合同法》第258条规定: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张先生在装修工程进行中变更了设计内容,也对装饰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损失也负有赔偿责任。
当然,双方的损失经协商可以抵充。
案例2
张女士有了一定的积蓄,经房屋中介的介绍,相中了肖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
2012年8月3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52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的3个月内,张女士应分三次向肖先生付清房款;如果张女士不能支付房款,肖先生将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之后,在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月,肖先生收到了张女士的第一笔房款,第二个月又收到了第二笔房款。
但是,由于张女士的公司突然出现亏损,资金发生断链,张女士不能如期向肖先生支付第三笔房款。
2.问题
(1)张女士不能如期支付房款的行为是否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2)肖先生是否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答:
(1)张女士不能如期支付房款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女士的行为显然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肖先生不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但是,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134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肖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且该合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的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因此该司法解释适用于肖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张女士不能支付房款,肖先生将保留房屋的所有权,但肖先生因张女士不能完全依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而不做房屋交割,即保留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引起诉讼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肖先生只能是依约继续向张女士追讨未支付的房款,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张女士的违约责任。
案例3
1.背景
沈某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据,但仅写明了借款数额和3个月的借款期限,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
3个月期满后,由于沈某生意的不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李某的借款。
经多次交涉未果,2个月后李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2.问题
李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的法律对本案件有何规定?
答:
分析:
李某要求沈某如数偿还10万元借款及借款期满后的利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由于李某与沈某只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沈某对借款期间不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是,沈某不按期还款,李某可以要求沈某偿付逾期利息。
案例4
江女士将自己所有的一所房屋出租给了张先生,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该合同中对租期、租金数额、租金缴纳、房屋设施维修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
在该房屋的租赁期间,由于江女士办理了出国手续,急需一笔资金,便决定卖掉该房屋。
2.问题
(1)江女士在房屋出租期间是否可以卖掉该房屋,若张先生想购买该房屋是否可以?
(2)如果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先生是否可以继续承租?
答:
(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江女士在房屋租赁期间是可以卖掉该房屋的,但要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张先生。
如果张先生也提出购买该房屋,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张先生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的购买权。
(2)如果江女士的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先生可以继续承租。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5
1.背景
A医院与B卫生院签订了1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A医院负责向B卫生院指定的C医疗设备厂购买2台CT机和1台彩超机,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给B卫生院使用,B卫生院每月向A医院支付租金。
合同签订后,A医院依约向C医疗设备厂购进了上述医疗器械,B卫生院也按期向A医院支付租金。
但使用一段时间后,B卫生院发现其中1台CT机经常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于是向A医院提出索赔。
2.问题
A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
A医院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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