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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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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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节通则
第1条按照“在实现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的原则,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2条坚决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担任发、供电(包括农电)工作的各级领导人员、生产工人、技术人员以及电力工业的设计,安装,试验、修造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的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第4条上述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定期进行考试。
凡独立担任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
对外厂来支援的工人、临时工、参加劳动的干部,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5条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第6条各单位领导人员应组织、教育职工学习和遵守本规程,督促检查规程中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齐全。
分场、工区、变电所的领导和班、组长应负责和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7条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本规程的命令。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任何工作人员除自己严格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督促周围的人员遵守本规程。
如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2节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第9条生产厂房内外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10条在楼板和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必须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
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条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12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
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13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
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
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14条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
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15条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l6条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
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17条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
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
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条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
汽油,煤油、酒精等。
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19条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20条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21条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
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
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
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
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条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23条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
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
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24条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
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
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5条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26条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27条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
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
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3节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第28条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
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29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0条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第31条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
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
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82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4节设备的维护
第38条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34条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条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
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
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6条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
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37条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或坐立,如必需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条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
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处。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
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39条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土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5节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第40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41条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第42条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43条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44条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第45条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
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46条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巳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6节工具的使用
(一)一般工具
第47条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48条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
大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
锤把上不可有油污。
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49条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
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50条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51条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
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
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
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
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
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
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体,不准用力过猛。
第52条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
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停止钻头的转动。
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53条使用钻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54条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55条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56条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57条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24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号一一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
漏电保护器,电源联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58条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
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59条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固。
第60条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伏。
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伏,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8,条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三)风动工具
第62条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第63条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
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第64条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
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
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第65条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四)喷灯
第66条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67条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68条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69条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
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70条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的形式,可参考附录工各项制订。
第71条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72条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73条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74条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75条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76条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巳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那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77条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78条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
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
旋风分离器。
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
(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79条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80条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8l条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
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应无效。
第82条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处。
第83条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84条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三个月。
第85条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86条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第87条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以下简称《安规》)第二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特作本补充规定。
原《安规》第二章中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1关于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填用
1.1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以下简称工作票):
1.1.1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补充规定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冲灰、输灰系统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1.1.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但对一览表中虽未列入而按1.1.1或1.1.2任何一项规定应填用工作票的工作,仍应填用工作票。
工作票格式见附件1。
1.2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对上述可以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
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
1.3在生产现场进行不填用工作票的其他一切工作应根据直接领导人的口头命令或得到其同意后进行。
若工作由非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在开工前还必须得到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的允许。
1.4同一车间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车间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负责人中的一人兼做总的工作负责人。
总的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间工作的正确配合。
各个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1.5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6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2.1工作票签发人:
2.1.1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
2.1.2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厂有关部门考核,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检修除外。
2.1.3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3.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1.3.2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2.1.3.3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2.1.3.4了解检修工艺。
批准后的工作票签发人(包括车间主任、副主任)名单应由发电厂书面公布。
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2工作许可人:
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正、副班长担任,必要时班长可以指定经过车间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的独立值班人员,担任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检修的工作许可人,但主要设备大、小修和公用系统除外。
车间批准的工作许可人和由于变动工作岗位等原因暂时不能继续担任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并报厂部备案。
值长、运行班长,各有关车间、科室应发给副本。
2.3工作负责人:
2.3.1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业务技术上和组织能力上能胜任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2.3.1.1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3.1.2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
结构,缺陷内容等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3.1.3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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