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干部联系群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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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干部联系群众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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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xx乡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1、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传统,善于走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
2、党员干部要熟悉、了解分管部门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定期深入群众,有针对性的开展谈心活动。
每半年召开1~2次座谈会,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做好群众的工作。
3、发扬民主作风,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每半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大会,遇有重大问题,决策前认真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合理化的建议,坚持集体讨论决策。
4、关心群众、切实解决群众提出的实际问题,能解决的尽快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热情接待来访,及时处理来信,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对困难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心。
让群众从实际生活中,从切身利益中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
5、经常向群众热情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改革中出台的新政策和措施。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为增加乡党委、政府的透明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内容。
①影响全乡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②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幅度资金使用情况。
③重要的党务、政务活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
④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阶段性或全年性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⑥重大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通报形式。
除涉及党内重要机密外,凡要重要的党务、政务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具体视情况可采取羊岔街乡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羊岔街乡机关干部会议、羊岔街乡村干部会议、人民代表会议、政务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会议、全乡党员大会、全乡村民代表大会等进行通报。
三、通报时间。
重大事件完成或做出决策后及时予以通报。
四、本制度由羊岔街乡党政办施行,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干部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乡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制度负总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或者刁难的;
(二)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能一次性告知或不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十一)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
(十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和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他人礼金、物品、宴请和参加他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且他人己谅解的;
(二)有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措施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和相关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在对责任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羊岔街乡人民政府。
人、财、物等监督和管理防范机制
为了进一步严肃人、财、物管理纪律,规范管理行为,严控非生产性支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财纪法规,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乡机关各单位的财政收支,统一归乡财政所管理,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设小钱柜,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款收据收款,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解缴财政部门规定的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挫支,挫支按违规处罚,坚决执行“开户一个行,管理一本帐”的原则。
二、经费审批制度:
所有发票由乡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1000至5000元的开支,由乡长党委书记商量同意后,方可列支;5000元以上的开支,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列支,否则,不予报销。
三、个人借款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且金额在本人月工资额内,须经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其本人下一个月工资中全部收回,否则借款由出纳负责。
四、办公费、差旅费报销制度:
办公费、县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度,其包干额度持发票经分管领导和乡长审核后予以报销。
五、购物管理制度:
乡政府,乡属单位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确实要添置办公用品,必须先报计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由财政所统一负责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签单,否则一律不予报帐。
六、电话管理制度:
党政办公室电话、传真机实行包干负责制,原则上只接不打,乡干部与各村工作联系一律使用个人手机,党政办公室电话只负责会议通知和上传下达任务。
如有特殊情况超支电话费,凭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
七、招待来客管理制度:
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每餐标准每桌90—110元,不发整包烟,不上瓶装酒。
村主干开会,按工作餐每桌90元标准招待。
村干部个别来乡办事,凭政府招待券用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
八、车辆管理制度:
政府车辆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小车修理费及车辆加油费用由司机、分管领导和乡长共同负责签字审批。
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准租车,除处理突发事件外,确实需要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到财政所开出租车单方可租车,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九、打、复印管理制度:
打印、复印统一在指定地点签单,实行10000万元包干,在非指定地点打印、复印的,不予报销。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乡党政办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1、为确保羊岔街乡政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提高工作透明度,激发广大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乡党委、政府决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制度。
2、乡级政务中的重大事项,如干部任免、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及招投标、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道路修护等,首先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最后经乡党委、政府研究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3、采取张榜公布或发布公示通知等方式进行公示,根据内容不同,公示时间定为3-5天。
4、公示期间设置意见箱、举报电话,并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详细登记。
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三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②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③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第四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①项目名称;
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
③项目建设地点;
④建设规模及内容;
⑤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⑥建设实施方式;
⑦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⑧负责审批项目的主管领导及办公室室、邮政地址和电子邮箱;
⑨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公示环节。
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进行公示。
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公示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公示。
第六条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七条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羊岔街乡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涉及规划、土地、环保、交通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镇政府网站、公开栏将公布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在政府网站上同时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土地征迁、合同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审计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者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招投标、资金管理及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负有对责任追究对象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或对发现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处罚的问题,不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的,也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监察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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