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控隐患排查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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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控隐患排查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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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控隐患排查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工作,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场所、活动、设备和生产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三、职责分工
1、各单位负责人对自己单位及负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实行“谁存在隐患,谁负责整改”,责任划分实行“属地管理”。
2、各专业负责人对自己本专业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安全科负责各单位的隐患排查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和事故隐患治理的落实、整改和考核。
隐患确认不清的,提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4、公司将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制定逐级的隐患排查表,各单位将以隐患排查表为依据进行隐患排查。
四、事故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成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隐患排查的分级、内容和频次要求,公司的隐患排查分为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
3.1班组级排查为每班排查:
班组排查由本班班组长负责组织排查,根据公司下发的班组级安全检查表内容以及对作业区域内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工艺出现的不足问题、管理缺陷等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3.2车间级排查为每天至少一次;
车间级排查由车间负责人及安全员负责组织排查,根据公司下发的车间级安全检查表内容以及对各作业区域内及辖区内的不安全因素、设备的不安全状况、人的的不安全行为、生产工艺出现的意外问题、管理缺陷等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排查。
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掉以轻心麻痹大意,防止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安全科汇报。
3.3公司级排查为每月不少于一次;可根据生产情况随时进行综合检查:
公司级排查由安全科组织公司综合检查小组对易发生重大隐患的区域以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不安全征兆以及各专业人员根据本专业的安全检查内容进行综合排查。
安全科每周对公司各单位、班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负责各级排查情况的汇总工作和向上级安监部门上报工作。
4、公司根据安全科、各单位、班组的排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认定并进行分级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
根据查出的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将隐患分为A、B二级,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告。
A级:
整改技术难度大、投资大的隐患,属公司负责整改;B级:
整改技术难度不大,车间有能力进行整改的隐患,属车间负责整改;
5、对一般事故隐患应监督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方法、当前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资金筹措的渠道和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的安排。
在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整改排除。
五、事故隐患排查的评估和报告、治理
1、公司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1.3隐患的治理方案。
2、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公司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1治理期限和目标
2.2治理措施
2.3责任部门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2.4应急救援预案
3、公司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4、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以认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
六、事故隐患的监控
1、公司对确认为重特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能组织力量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进行整改且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要停产进行整改排除。
2、在整改治理过程前或过程中,要对隐患的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监控,明确安全责任人。
特别是公司的值班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值班监控工作。
3、班组监控要求:
3.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3.2每班对危险点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3.3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
1、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事故抢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对举报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3、对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对隐瞒事故隐患,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对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企业从业人员要认真查找自己岗位存在的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消除制度
一、矿级安全科对本矿车间、采区、各班组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
每日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别填写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
二、对排查登记的《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每月汇总,填写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上报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三、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汇总的各类事故隐患汇总填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季度报表》,上报本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四、矿级确定一名主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安全科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各类事故隐患治理表格,及时上报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类报表及相关材料,认真整理,建立健全档案,以备审查。
六、企业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隐患扩大,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当即处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隐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预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督办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
八、排查出的各类隐患,都必须登记建档,对已经排除的各类隐患(包括当场排除的),要及时验收消号,对排除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特殊情况要经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组织验收,确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一、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事故抢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对举报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三、对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四、对隐瞒事故隐患,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对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企业从业人员要认真查找自己岗位存在的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国家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告。
2、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积极进行重大隐患整改,并保证整改质量。
5、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不进行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矿级每月要组织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对全矿每个生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特殊时期,如雨季随时进行大检查。
2、采矿车间每月对辖区进行安全检查。
3、当班安全员每日对所辖范围进行日常检查。
4、班组长(兼职安全员)每班对本班组的所有岗位和生产辅助环节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
5、对各级查出的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当即处理,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定整改责任人员,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措施的三定方法,进行隐患排查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责任制度
1、矿长对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A、B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
2、总工程师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组织A、B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的编制与审批;
3、分管副矿长按矿长的安排,负责相应A、B级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及隐患消除的确认工作;
4、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C级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的编制,审批;
5、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6、有关业务部门负责C级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及隐患消除的确认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1)安全科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火工品、放炮作业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负责机电、提升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井下作业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顶板、动压巷道方面、矿井防治水、井上下开采地质灾害、井筒观测方面的安全隐患的治理。
(3)办公室负责工广办公室供电、供水、供暖、车棚和地面有毒有害气体及矿井地面建筑、安装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7、各单位跟班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及安全员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组织者,各单位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
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是该项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人。
1)、各单位应成立班组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小组成员由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安全员及有关岗位人员组成。
2)隐患排查的内容
本班组管辖区域或作业现场①机电设备不完好;②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③因客观因素导致区域内作业环境出现的不安全隐患;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⑤作业人员的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⑥现场出现了与规程或安全措施明显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3)隐患排查要求:
各单位以自然班组为单位,在接班后、交班前,由现场安全负责人组织进行严格认真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同时班中随时进行动态隐患检查。
个人安全隐患识别(排查)与处理制度
个人安全隐患识别(排查)是指时刻识别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安全,自己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可靠,并及时加以纠正和处理的过程。
通过对职工实行个人安全隐患识别(排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能,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实施全员参与的战略,将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使之从被动的“要我安全”,真正向主动的“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转变,从而有效减少事故隐患,筑牢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基石,确保职工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隐患识别范围:
(1)时间:
从点名参加班前会后至班后会;
(2)地点:
从会议室至工作地点的行走路线;工作地点或区域。
2、隐患识别的内容:
①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不完好的;
②在个人工作范围内或所处场所的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不灵敏、不可靠的;
③所处位置或空间内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
④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安全因素;
⑤个人不安全、不规范或异常的举止行为;
⑥领导的工作安排与规程、安全措施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⑦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存在不安全问题或潜在的不安全问题;
⑧身边工作人员出现的危及职工本人安全的行为、活动;
⑨路途中存在的隐患和违章现象;
⑩个人防护不全或失效的。
3、隐患识别(排查)与处理的要求:
职工个人,在接班后、交班前及工作过程中,都要对个人工作范围内、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危险进行严格认真细致排查,并加以正确的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整改:
①对排查或检查出的隐患,个人能当场整改的;
②对排查出的隐患、危险,不整改可能直接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
③影响和危及他人安全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④他人影响或危及职工本人的工作活动、不规范行为;
个人无法处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班班组隐患排查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安排处理,并记在班组现场隐患排查记录本上。
4、职工个人是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执行人。
各单位领导是该制度的领导者和培训的监督、考核人,当班跟班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是当班职工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处理)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对当班职工在个人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危险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在班后会上进行点评和考核,并做好记录,纳入班组安全分配考核内容。
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当组织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订隐患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各分管领导要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按照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要对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科应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挂牌督办的重大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四、挂牌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隐患整改主体责任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组织专门部门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五、公司安全科是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的管理机构,安全科科长是责任人,督促有关的隐患整改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
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照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并向公司公告,将有关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或台账整治归档管理。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级别: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安委会。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全科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矿长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安委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单位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向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年度晋级考核范畴。
十一、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安委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安委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矿井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三条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
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六个等级。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
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
第七条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动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的规定,按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款用于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三、安全生产费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
四、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六大系统”建设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隐患排查治理经费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排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其他安全设备设施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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