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产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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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吉林省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吉林省文化产业协会(英文名称:
CulturalIndustryAssociationofJilinProvine,英文缩写:
CIAJL)。
第二条 本会性质:
由吉林省从事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及相关产业研究、生产、营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在吉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和相关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组织、文化企事业单位相关联系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积极促进文化强省建设。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力促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资源整合优化的效益最大化,共同打造吉林文化产业链。
大力推进文化产业的信息化、市场化、集成化、优质化和现代化,积极拓展国内外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促进文化产业组织自律,遵纪守法,规范文化产业组织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经营和服务水平,推动全省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开展产业调研、研讨、考察等活动,积极参与产业规划、产业服务标准制订等活动,向政府提供文化产业管理的建议。
(二)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组织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
本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建立完善文化产业发展规约,规范文化产业组织行为,提高文化产业组织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文化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四)根据政府授权,开展有关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服务认证,进行文化产品登记,为文化企业和会员提供产品服务与咨询服务,建立文化产品测评认证服务体系、专家咨询服务体系等文化产业服务体系。
(五)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组织文化产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文化产业队伍素质,规范人才流动,推动文化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组织文化产业展览、展示、展销等活动,开展与国内外同产业或跨产业的交流合作,推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吉林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
(七)编纂会刊、文化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教材和统计信息等资料,建立信息资讯和服务交易平台,向会员传递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动态信息,提供网上查询、网上交易等便利服务。
(八)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的种类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依法成立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文化产业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文化产业工作的人士,可以个人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或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遵纪守法,截至申请之日止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会刊、信息、资料、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共有资源的权利;
(五)经理事会批准,有使用本会标志的权利;
(六)经理事会批准,有代表本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权利;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产业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发展、管理等信息、研究成果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须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告,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及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均为5年,在同一职位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或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五)向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审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促进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企事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活动、开展项目的收入;
(五)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为:
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100元,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500元,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1500元,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3000元,副会长以上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5000元。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由理事会对章程修改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章程修改草案,并由理事会将章程修改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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