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办法一指引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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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办法一指引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人:
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借款条件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下列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币(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利率、利息和费用
3.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合同生效日)与第2.2条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
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
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
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进行调整:
A、一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借款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同时调整。
B、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
(3)其他:
3.2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
(本条不适用于循环借款)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按照下列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
(2)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5.2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应在相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因此导致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无需支付补偿金:
5.3除5.2条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循环借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不适用)
6.1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前述第二条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6.2循环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基准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确定。
第七条担保
7.1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
7.2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
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
第八条财务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下列财务指标约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提款申请书
附件2:
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3: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条款
第一条利率和利息
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1.2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1.3第一个利息期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4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借款发放和支付
2.1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2)未发生本合同项下或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2.2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
2.3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
提款申请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2.4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2.5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
为此,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三条还款
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3.2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10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3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3.4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
3.5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条循环借款
4.1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且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4.2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循环借款额度。
第五条担保
5.1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5.2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3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或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
(1)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个月上升;
(2)应收账款出质人对付款方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付款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
(3)应收账款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或债务纠纷,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第六条账户管理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
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6.2 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配合。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7.1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7.2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7.3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7.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7.5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7.6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7.7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第八条借款人承诺
8.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8.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8.3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8.4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8.5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8.6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8.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8.8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8.9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8.10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8.11如本合同项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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