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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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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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永定鲤坑煤矿“12.28”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维护好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X市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政综〔X〕17号)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三年时间集中整治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因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造成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监管体系,为煤炭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X区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检查组:
(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X
副组长:
X
成员:
X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具体负责协调实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
(二)联合检查组
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牵头,在区煤管局配合协助下,抽调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2名、区煤管局2名(所属煤矿片区人员)作为联合检查组成员,并组织委托具备煤炭勘查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煤矿现有矿井地质报告、采掘图纸、生产台账、栅栏密闭设置情况、煤矿企业年度生产计划等资料进行研判。
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研判情况,进行全面井下测量和资源储量进行评估,计算出保有可采储量并出具煤炭资源条件报告;发现煤矿资源枯竭和资源储量变化较大的,需提交储量地质报告至省储量评审中心评审,并提交规范实测图一张和是否有越界开采的报告供决策参考。
三、主要任务
(一)联合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检查整治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督促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区煤管局、省级地勘单位的专家和测量队伍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年对所有生产煤矿检查两次以上,按“轻重缓急”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对煤矿企业情况(如煤层产状、采掘布置、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煤面、采区规模、上一年度产量销量和煤票领用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查清上一年度采煤、掘进位置,重点检查煤矿临近边界巷道或采掘面及可疑部位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逃避监管、隐瞒实际生产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1.对各种理由不配合或搪塞检查组的或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煤矿企业,不得复工复产,由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会同区煤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整改期间,供电部门须停止或限制供电、公安部门须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确保实地核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
需打开井下密闭墙的,煤矿企业须做好安全措施,服从配合检查组指令,切实做好实地核查。
2.对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煤矿,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应依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立案从严处罚,涉及刑事案件必须按“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煤管局应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督促煤矿企业在矿界内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立永久密闭,纳入日常重点监管。
3.对三个月内发现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区煤管局、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应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检查中发现中介测量机构提供虚假交换图纸协助煤矿逃避监管或出具不实报告的,将其列入矿业领域“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函告其主管部门予以从严处罚。
(二)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煤矿行为
1.严格落实镇(街)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党政“一把手”责任及部门挂钩监管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包片监管,镇街干部对点巡查。
发挥区整治办中枢协调作用,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与纪委、监委以及公检法联合专项督查力度,提升督查效能,确保责任具体到片、到镇、到村。
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落实夜间突击检查制,对辖区无证硐进行再摸底、再核查,尤其是对重点镇(街)、重点矿区,坚持“一矿一档”,全力构建长效常态“监管网”。
2.严格按照“六个标准”,加大联合执法和立案查处力度,把好火工、用电的源头关,对非法矿硐予以关闭取缔,对苗头性非法盗采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决不手软;对“死灰复燃”矿点,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闭一起;对重点矿区无证硐,全面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关闭取缔率达100%。
四、时间步骤
自X年至X年,为期三年,每年为一周期。
X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宣传部署阶段(X年2月28日前)
各产煤镇(街)、区直有关单位按照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围绕任务要求和重点内容,抓好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举措,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一步完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打击等机制,并对辖区煤矿企业情况进行梳理,为全面检查整治打好基础。
(二)检查整治阶段(X年3月1日至4月30日)
联合检查组要结合煤矿春季复工验收工作对我区所有煤矿进行全覆盖测量和资源保有可采储量评估。
核对生产能力9万吨/年的生产煤矿和设计规模9万吨/年的建设煤矿,必须经过资源评估和联合检查组通过后,才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工复产;对于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不含本数)的正常生产煤矿和设计规模9万吨/年以上(不含本数)的建设煤矿,可暂不把开展资源评估作为批准复工复产前置条件,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工复产。
对存有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X年5月1日起)
专项行动后,联合检查组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5日前报送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X市强化责任落实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方案》(岩市安委办〔X〕31号)、市政府《X市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X政综〔X〕17号)精神,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并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为相关机制体制,定期联合开展检查、督查和抽查等行动,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五、职责分工
1.煤矿企业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应配合联合检查组,提供最后一次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含图件)、开采设计、生产巷道实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栅栏密闭设置情况和生产台账等图纸资料。
(2)复工前要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向区煤管局提交矿区范围内的年度采掘计划书,采掘计划书应列出企业在年度的采煤面和掘进面具体位置和个数,并在采掘进度图上标明,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应在一个月前向区煤管局申请。
年度采掘计划书应向区自然资源管理局(原矿管办)备案。
2.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
(1)依法加强采矿秩序监管,严厉打击煤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矿井的无证非法开采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紧盯重点镇(街)、重点矿区适时开展督查检查和明察暗访,全面掌握无证矿点非法生产动态,坚决防范非法采矿行为“死灰复燃”,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落实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和交换图制度,认真审查交换图,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并督促煤矿企业和测量单位进行整改。
同时要与煤管部门建立交换图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加大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对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的,责令其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法定上限罚款。
同时,及时函告煤管等部门督促煤矿设置密闭设施。
对拒不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程序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25号)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煤矿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认真组织审查储量年报,发现资源储量变化较大或长期储量未变化的,协同煤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资源枯竭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等手续,并函告相关部门。
3.区煤炭管理局
(1)充分发挥对煤矿企业日常生产监管优势,超层越界开采作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的重点监管,应充分发挥煤矿井下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等六大安全系统,通过日常工作经常下井检查的优势,对煤矿井下接近矿界边缘的巷道和密闭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涉嫌超层越界的假密闭、栅栏。
对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先行制止,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进行处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函告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进行立案查处,实施联合惩戒。
(2)加强煤矿交换图等图件检查,在日常监管中对煤矿交换图、密闭设置和产量、销量、煤票领用等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并与采矿界线对照检查,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
将收集掌握的煤矿交换图等有关图纸资料与自然资源(原矿管办)等部门进行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加强煤炭准运管理,严格按照煤矿生产建设实际制定煤炭准运证计划,煤炭准运证只能供应给煤矿,严禁向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煤炭运输车辆供应加工票和统筹票等,严禁为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开采的煤炭销售另开口子。
(4)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要明确片区责任人加强巡查监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通知经信及供电部门停止或限制供电,通知公安部门停止申购民用爆炸物品资格,直至整改到位。
(5)加强煤矿密闭台账管理,结合每月一次以上的下井检查优势,按煤监部门密闭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煤矿企业密闭台账的对比工作,发现有异的情况及时查处。
对存在越界行为的,函告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进行立案查处。
(6)加强煤矿提交的年度采掘计划、煤矿交换图的审查,发现煤矿井下实际开采情况与与煤炭产量差距较大的,可协同区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发现存在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问题。
加强生产煤矿监管,结合煤矿企业提交的年度采掘计划书,制定年度监管计划,从源头上防止越界开采。
(7)完善煤矿出入井登记制度,煤矿出入井台账应详细记录具体工作面和人员信息。
根据煤矿企业提交矿区范围内的年度采掘计划书,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不经备案随意变更工作面的处罚机制。
4.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积极参与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5.X公安分局
(1)加强对民爆物品领用监督管理,监督爆破公司加强建设矿井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管控,防止建设用民爆物品使用于非建设区域或违法非法生产。
对涉嫌超层越界违法违规开采的煤矿,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2)加大对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刑事追责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并严肃追究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6.区工信科技局
加强煤矿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实施管控,对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且拒不配合检查、不整改的,或已被责令停产整顿,不听指令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煤矿,须列入当年退出计划关闭。
7.X供电公司
加强煤矿用电监管,防止煤矿企业非法转供电。
根据煤矿生产建设状况对用电量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煤矿用电负荷发生明显异常变化的,必须及时告知区煤管局、自然资源局(原矿管办)。
对涉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止或停止向其供电。
8.各产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要加大巡查力度,继续按照《X区全面消除无证非法采矿红色安全隐患整改方案》(X政综〔X〕241号)有关要求,抓好责任落实,高压打击无证非法开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协作配合,及时处理检查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织发挥好相关技术单位的支撑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各级责任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将资源枯竭、管理混乱、以包代管,以及存在风井出煤、“单腿下山”和假密闭等行为的煤矿列为重点管控对象,严防鲤坑煤矿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进一步完善相关单位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并按照以下分工要求认真履职,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三)鼓励社会举报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鼓励村民、群众等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等渠道,监督并举报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线索。
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3000-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强化宣传教育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宣传,深入煤矿企业、村镇张贴广告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利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煤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通过媒体曝光。
对存有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公开办法规定,将失信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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