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皇岗口岸通关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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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皇岗口岸通关指南
[汇总]皇岗口岸通关指南
皇岗海关企业通关指南
一、现场接单审核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
现场接单审核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审核报关单位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执法行为。
二,所需材料
1、货物报关单,
2、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3、进出口许可证件,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办事流程
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接收到“现场交单”回执后,打印出纸质的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并签章后,到海关现场接单岗位办理接单手续,
2、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
3、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1、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后,报关单位应自接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及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的,海关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2、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报关单证,现场海关予以退单。
二、海关化验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
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实施的以确定其属性、成份、含量、规格及品质为目的的检验和鉴定工作,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估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毒品及精神药物管制、案件审理等工作的科学基础。
海关总署设在口岸的海关化验中心和经海关总署批准委托的其他化验机构承担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及其他海关业务需要的化验鉴定工作。
二,办事流程
1、取样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现场查验仍不能确认的,应予取样化验鉴定,A,申报名品不清,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B,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C.涉嫌伪报、瞒报者,D.按有关规定需要化验鉴定的其他货物或物品。
取样工作主要由查验人员负责实施,海关需要对进出口货物或物品进行取样时,应及时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在海关关员的监督下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取样要求进行取样,对特殊样品应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取样品,,并提供有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生产工艺流程等,。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
2、送样程序。
现场海关取样后,对经职能部门审批同意送检的,将送检样品和有关资料由专人或装入送检专用箱后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送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化验。
3、化验结果查询。
除特殊情况外,广州海关化验中心一般在受理样品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样品的化验工作。
化验结果出来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可向现场海关查询详细情况。
4、复验程序。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鉴定证书》提出异议,应于3个月内向现场海关书面提出复验申请。
三,其他事项
1、除特殊情况外,化验中心一般可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化验工作。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提供商品资料,并配合海关要求完成取样、审核、送检等工作。
3、海关对申请人书面提出对所提供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请求,经审核为合理要求的,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外,应为申请人保密。
三、退税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
退税是指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按章退还误征、溢征和其他应退还的进出口环节已征收入库的款项的行为。
适用以下范围,
1、因海关误征,纳税义务人多缴纳税款的,
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4、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5、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对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可以退税,
6、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以上第5项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对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可以退税,
7、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规定可以先征后返的。
二,退税期限及所需材料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3、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3,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4,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4、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3,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4,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5、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纳书。
6、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3,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4,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7、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等原因发生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
2,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3,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三,办事流程
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提出退税申请,
2、现场海关受理并对申请材料审批,
3、现场海关打印《收入退还书》,转财务处税收会计科,核实后送银行办理退税。
四,其他事项
1、退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所实施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额。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增值税不予退还。
3、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4、进口货物尚未办结正式进口手续,在海关放行前发现问题,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原状直接退运出境的,所缴纳的税款可准予退还。
四、报关单撤改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进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6、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二,所需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相关报关单及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3、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5、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办事流程
1、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且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按照以下审查程序办理,
1,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2、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1、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2、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3、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操作。
五、暂时进出口办事指南
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
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
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
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所需材料
1、暂时进出境申请,
1,《暂时进/出口申请书》,,2,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
等商业单据,
3,对申请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属无线电器材或应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等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4,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2、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
2,原申报进出口的报关单,
3,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办事流程
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申请书》、报关单正本以及其他随附单证,
2、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定,
3、申请人持海关签发的《暂时进/出口批准书》正式申报,
4、对按有关规定应提供税款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5、暂时进出口期满需继续延期的,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书》、原申报报关单,
6、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现场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定,或按权限划分通过职能部门上报总署审批,
7、经批准同意延期的,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规定应分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并办理税费缴纳手续,不批准延期的,申请人办理货物退运手续或向海关申报纳税进口。
六、退运货物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三、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一,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三,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四,“租赁不满一年”,1500,。
五,“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六,出口加工区进口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七,进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四、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退运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二,收发货人双方签订的退运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报关委托书,以及合同、装箱单、发票、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四,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国税部门出具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的证明,
六,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包括境外商检机构验证,及其他进口环节应提交的监管证件,如不具备,应说明原因,
七,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五、办事流程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上述所列需要提交的单证,
二,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核,直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且在《进、出口货物退运审批表》上予以批注,
三,予以接受的,海关完成相关操作,不予接受的,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六、其他说明
一,以下退运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出口关税,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二,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退运进口货物可以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退运出口货物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须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四,退运出口货物不得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七、直接退运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
直接退运是指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二,所需材料
1、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向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3,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属装错货物的应提供购买合同原件、发货商证明,
5,属贸易纠纷的应提供法院或第三方调解证明,
6,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2、经缉私科处理的案件需要直接退运的,凭缉私科业务联系单办理退运手续。
3、口岸联检单位责令退运的货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联检单位开具的联系单,
2,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4,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办事流程
1、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当场作出直接退运决定的外,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对于经审查决定不予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2、经缉私科处理的案件需要直接退运的,
凭缉私科联系单前往物流监控处综合科,物流监控处综合科根据缉私科联系单要求,对退港货物开具联系单,当事人凭联系单前往3号查验台办理提仓施封手续,并将封条交物流监控处综合科,物流监控处综合科凭封条开具联系单至综合业务处通关科打印进口报关单。
完成报关手续后将报关单交综合业务处通关科并前往3号查验台办理退运手续。
3、口岸联检单位责令退运的,
凭口岸联系单到物流监控处进口岗办,填写进出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表并加盖公司章,根据退运申请前往3号查验台进行查验,查验无异常后前往物流监控处综合科开具联系单至通关科打印进出口报关单,完成报关手续后将报关单交物流监控处综合科并前往3号查验台办理退运手续。
4、当事人收到《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5、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6、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2,“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
四,其他事项
1、直接退运业务按照业务类别由综合业务处和物流监控处受理。
2、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验凭进出口许可证或者其他监管证件,免予征收各种税费及滞报金,不列入海关统计。
3、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4、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5、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
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八、进出境修理物品办事指南
一,业务概述和申请条件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
二,所需材料
1、进境修理货物业务
1,《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2,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3,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正本、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4,证明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5,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维修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2、出境修理货物业务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及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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