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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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条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等规范和规定,编制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供应站,指专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销售和相关服务的固定场所。
2 安全间距
2.1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1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局规划,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2.2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
供应站供应半径宜为0.5—1km,供应站经营场所和瓶库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米。
2.3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
Ⅰ级站6<V≤20
Ⅱ级站1<V≤6
Ⅲ级站V≤1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6<V≤10
10<V≤20
1<V≤3
3<V≤6
V≤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20
25
2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0
25
12
15
12
民用建筑
10
15
6
8
6
主要道路路边
10
10
8
8
8
次要道路路边
5
5
5
5
5
注: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2m3,15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0355m3。
2.4Ⅰ级站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Ⅱ级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
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5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瓶库建筑面积根据存瓶数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式中,F实为实瓶库建筑面积(m2),F空为空瓶库建筑面积(m2),α为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取α=1.3~1.5,Nr为核准容积折合为15kg钢瓶数,Nm为每1m2面积存放钢瓶数,对于10kg、15kg钢瓶取9瓶/m2。
2.6Ⅰ级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7Ⅱ级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
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2.8Ⅲ级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室温不应高于45℃;
5.至少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
6.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Ⅱ级站1<V≤3级别的规定。
Ⅲ级站的延伸形式便民点可根据现场条件确定,但瓶库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2米,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800平方厘米。
2.9在供应站的防火间距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危及安全的活动。
3安全设施
3.1供应站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标牌。
3.2供应站的瓶库采用封闭式建筑的,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计算,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气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
通风口不应小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宜为对流通风口。
3.3供应站的瓶库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1具8kg干粉灭火器,但不应少于2具,设置点不应少于2处。
门卫(管理室)附近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和简易消防、应急抢险器材。
3.4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防爆、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
4.瓶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供应站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供应站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3.5供应站的瓶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6站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低矮植物。
4运行管理
4.1运瓶车入站应配带防火帽,并按规定要求堆放气瓶。
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气瓶应单层堆放,并应留有通道,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4.2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4.3任何人不得携带手机、打火机等易产生火花物品进入生产区,工人上岗的工作服和鞋应防静电。
4.4钢瓶搬运过程中严禁有砸、滚、碰、摔等现象。
4.5供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泄漏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4.6供应站内灭火器、防爆电气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4.7供应站内应有钢瓶检漏设备和适用于防爆场所的维修工具,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8管理、操作人员应有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和维修知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9Ⅰ、Ⅱ供应站至少应设置1台符合防爆要求直通外线的电话,且应有人24小时值班。
Ⅲ级供应站非营业时间或夜间瓶库内不准存放液化石油气满瓶。
5用户服务
5.1供应站应设置合格的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按规定定期送检,经检验合格后使用。
供应站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和服务人员。
5.2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方面知识的学习。
5.3供应站应当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同时建立收取、送检钢瓶和出售的瓶装液化气的统计资料和台帐。
5.4供应站应当制定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向用户公布投诉电话,用户投诉处办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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