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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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信赖保护:
是指有权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2、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具体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
4、公共行政职权: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些行政事务,以特定行为方式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
5、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6、行政指导: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制性手段,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7、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8、行政裁决:
是指政主体依照法律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9、自由裁量行为:
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10、羁束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11、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2、听政制度:
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公开会议,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并接纳相应的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是指行政法的各个领域、环节和方面都应体现法治原则,符合法治的标准。
法治的标准包括;
(1)法律须是公开的、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一致的和可信的;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不得侵犯人权,一切法律都须接受违宪审查;(4)司法须独立;(5)越权无效;(6)法律不溯及既往;(7)无罪推定和正当法律程序。
(一)、依法行政原则
1.概念:
又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公共行政权须符合法律规定。
这一界定有如下含义:
(1)此原则是支配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2)此原则中的“法”是指一切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注意“恶法”和“善法”。
(此原则中为“善法”)
(3)此原则是从宪法基本原则推导出来的
2.要件:
即行政与法律的关系,即法律如何拘束行政
(1)法律创制原则,是指法律对公共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公共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法律优越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经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位阶高于行政机关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者不得与前者抵触。
(行政机关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即符合该原则的要求。
)
要求:
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一切公共行政权的实施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又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在涉及人权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才能实施相应的活动。
3.子原则:
不确定答案~
第一种:
民主原则。
法律保留是落实法律优越原则的表现。
法治国家原则:
。
它是依照法律作为治理国家之主要依据。
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种: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
行政正当原则
1.概念:
也就是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2.子原则:
A、避免偏私原则。
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它是程序中立性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B、行政参与原则。
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C、行政公开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强制性
(五)无偿性
公共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强制性
(二)所(四)不可处有权与行政主体的不可分离性
(三)单方性
(五)优益性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一、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
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1、外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管理方)与行政相对人(行政被管理方)之间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领导被领导、管理被管理关系。
二、监督行政关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被监督关系,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法律监督:
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组织人大代表巡视)对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2)工作监督:
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同级政府预算和预算执行的报告、审查批准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等。
(3)人事监督:
任免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通过行政被管理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由人民检察院查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3、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层级监督:
(1)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公务员的遵纪守法。
(2)由国家审计机关监督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
(3)通过行政被管理方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议审查。
4、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
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的民主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而须通过权力性监督主体的作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
(1)人民政协就国家行政事务的提案。
(2)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曝光。
(3)公民和组织就国家行政事务的建议、批评,对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对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出申诉等。
我国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我国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
1、选任2、委任3、考任4、聘任5、调任
(二)我国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要包括晋升、降职、转任、轮换和撤职。
(三)我国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
1、法定原因:
辞职、辞退、调出、退休、开除公职和判处刑罚等。
2、事实原因:
丧失国籍和死亡。
社会监督(文章、论述)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是指自然人、群众团体或者社会舆论等社会系统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及行政相关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所进行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的特征
1、社会监督对象的广泛性。
2、社会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3、社会监督影响的深远性
4、社会监督效果的间接性
三、自然人的监督
自然人的监督是指自然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
方式主要有:
1、向行政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揭发。
2、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提起公益性行政诉讼等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向公共媒体曝光,以引起全体社会对违规、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的关注,造成舆论压力,以求最后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等
四、群众团体的监督
我国存在着许多社会团体,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居委会
五、社会舆论监督
作用:
能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力,从而鞭策有权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导致相关的行政主体进行自纠自查,改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增加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使一些严重的违法人员得到相应处理
行政处罚
1.原则:
处罚法定的原则
(1)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
(3)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的法定性;
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职能分离的原则;
包括:
(1)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
(2)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包括: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和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处罚方式:
⏹1.人身罚
亦称“自由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包括:
(1)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其他行政处罚)
⏹2.财产罚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包括:
罚款和没收
⏹3.行为罚
亦称“能力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
包括:
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许可证罚
⏹4.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诫,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公共利益需要原则,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行政权力是执行国家意志的一种公共权力,其施行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不例外。
行政许可一般直接涉及社会重大的公共经济利益,更需要重申和强调公共利益的原则。
2.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必须有法律依据,且其运行过程以及争议的解决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的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
4.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的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的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行政许可监督原则,
(1)是对行政主体的监督,
(2)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监督。
对不予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1.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
4.行政主体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要实行行政强制必须事先得到法律的授权,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包括,1.设定权法定,2.主体法定,3.手段法定,4.对象法定,程序法定
(二)行政强制期待当事人履行原则
1.定义,行政强制虽然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也必须贯彻行政合作精神,这种合作精神的贯彻体现就是尽量期待相对人自觉履行行政义务,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就不采用
2.本质特征是提倡、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基础决定,不是以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去代替当事人的自我履行,除非是这一前提被失去。
3.注意,1,充分说明理由;2.充分告诫程序;3,穷尽非强制手段
(三)行政强制最小损失原则
在为达到行政目的的同时,必须采取使相对人损失最小的手段。
(四)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间接强制,
(1)代执行。
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
(2)执行罚。
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代替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
执行罚最为经典的滞纳金。
2.直接强制,
(1)人身强制,
(2)财产强制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
1、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条件
1.申请人符合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申请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时间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期限少于60日的,该规定无效,并按60日计算;如果超过60的,该规定有效。
(三)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
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
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一)对复议申请的审查
1.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2.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4.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5.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6.复议申请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确认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后的处理
1.予以受理
2.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
(一)行政复议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行政复议人员。
2.发送复议文书(10日)
3.审阅复议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
4.决定是否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
以实行书面审查为原则,口头审查为例外
(三)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4)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审理中对证据的规定
1.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实行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2.证据的收集
被申请人在复议中所提供的证据只限于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到的证据
(6)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程序有两种:
(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必须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书面裁决
种类
(一)维持决定
(二)履行决定
(三)撤销决定
(四)变更决定
(五)确认决定
(六)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和执行
(一)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维持决定的,保持原来的状;
(2)撤销决定的,如果已经执行,恢复执行前的状态;
(3)变更决定的,按照变更后具体行政行为履行;
(4)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被申请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被申请人不得维持该行为的效力;
6)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时,同时决定行政赔偿的,被申请人应当直接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不能以申请人未向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拖延不办。
(7)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指向,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告给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时间规定
1.申请复议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期限为60日。
如果有关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期限少于60日的,该规定无效,并按60日计算;如果超过60日的,该规定有效。
2.审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的管辖,p378~38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A、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适用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B、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少数情况下是原行政机关或特设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它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C、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全部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司法行为,表现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D、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遵循行政程序,除特殊情况,大都实行一级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复议;行政诉讼遵循司法程序,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且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E、当事人的称谓不同。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称为原告、被告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F、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而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G、处理的效果不同。
一般来说,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它具有下列特征:
1.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因法律、法规授权拥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被告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4.被告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主体
注: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又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谁行为,谁为被告”--将其规定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组织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被告的具体情形
1.被直接起诉
2.经过复议程序(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被授权组织
4.受委托组织作出行为的被告是委托行政机关
5.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被告
6.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为的被告(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行为的被告(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8.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为的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及涉及港、澳、台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以及案件复杂、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不适宜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三种情形:
1.数个被告2.复议3.限制人身自由
(4)、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案件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因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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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 行政诉讼 复习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