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 文档编号:10688775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158
- 大小:72.98KB
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15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篇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部门设置及职责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监察科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专职监察机构,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矿井生产经活动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对矿井各级领导、管理及生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安全行为实施安全监察。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
负责全矿安全综合管理工作。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考核。
第3条 协调或配合矿工会、政工科、职教科、教育科,搞好安全宣传。
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各岗位持证上岗情况。
第4条 在分管矿长直接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
第5条 抓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的运转工作。
第6条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分管矿长领导下,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经矿领导批准执行。
第7条 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第8条 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9条 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0条 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
第11条 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12条 严肃检查,制止干警、职工和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13条 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14条 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15条 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未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检查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监督检查矿井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做好安全信息系统工程运行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未组织事故追查处理等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参加矿井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参加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参加有关安全、生产、计划、隐患排查等业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矿井安全大检查,搞好生产现场日常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现场落实整改或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汇报分管矿领导,并监督隐患整改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监督检查安全技术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落实情况,安全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对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仪器、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有效制止干警、职工或犯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未做好各种安全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未搞好本单位安全思想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安监队伍整体素质,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科是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矿井采煤、掘进、巷道修护、辅助运输、设计、矿压、支护等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指令和煤矿“三大规程”。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做好业务保安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3条 优化采掘工程设计,保证采掘平衡和工作面正常生产接续,负责采煤、掘进等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 积极发挥生产技术管理职能,负责根据生产计划指导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
第5条 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杜绝无规程措施施工现象。
第6条 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积极总结生产技术方面新经验,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推动科技进步。
第8条 做好技术统计,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或上报各种生产数据、资料和报表。
第9条 负责支护材料的管理,确保支护材料的合理投入;负责矿压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可靠性。
第10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副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方针、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参与研究、编制矿井远景规划、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技措计划和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并监督检查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采掘工程设计不合理,采掘平衡和工作面生产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施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影响生产,未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采、掘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情况,出现无“作业规程”、无措施施工现象,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未进行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影响生产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进行矿压观测工作,支护材料使用不合理,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调度室是矿井安全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科学管理,主动调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根据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综合平衡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按照“三大规程”指挥矿井正常生产,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狠反“三违”,查找安全隐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对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做好重点调度工作。
做好夏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冬季防寒、防冻以及法定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第4条 坚持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第5条 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可靠详实的数据资料,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对各种台帐、记录等资料严格管理,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6条 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在矿长统一指挥下,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了解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情况,认真执行业务保安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搞好矿井安全生产。
第7条 完善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
第8条 负责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参与矿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9条 加强
-
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大科技创新,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第10条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命令,未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矿井作业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出现生产环节混乱,不协调,甚至严重影响生产现象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解决生产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未做好重点工程和存在隐患的部位的重点调度工作,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召开安全调度会、生产办公例会和有关专题会议,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不能达到调度质量标准化要求,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不熟悉,矿井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发生时,调度、指挥不力,影响救援工作进度的,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调度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不完善,不能达到信息灵、准、快,确保通讯畅通,调度室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不组织本单位干警职工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调度队伍整体素质,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是矿井机电设备职能管理部门,对矿井机电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指示、指令,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第2条 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业务管理,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负有组织、协调、考核、奖惩职责。
第3条 负责组织全矿的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第4条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
第5条 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使其有效运行。
第6条 负责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电设备管理体制。
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
第7条 负责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8条 负责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制定机电安全活动制度,加强安全学习,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10条 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11条 第一负责人外出时,副职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落实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未对全矿机电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考核、奖惩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落实矿井机电管理质量标准化制度,定期组织设备机电专项检查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新安、新增、改造设备的验收,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实行分类编号建卡进行统一管理,未对初次投入使用或修复后准备下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鉴定并签发入井防爆许可证,机电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对有关矿用产品和主要设备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校验的,并建立技术档案,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编制矿井机电系统设备检修计划,“三防”、“四防”工作计划,设备配件计划,并组织实施,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对出现的机电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机电科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是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防治自然发火、综合防尘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3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工作。
第4条 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安全合理布局。
负责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5条 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
第6条 负责“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参与审批相关作业规程及措施。
第8条 负责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
第9条 负责管理督促填报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分析,做好通防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10条 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第11条 抓好所辖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12条 认真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责任到监区。
第13条 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
第14条 对违反通防管理规定、不按要求落实通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的,通防科有经济处罚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矿井通防质量标准化,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矿井“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和提交“一通三防”生产安全费用计划,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参与研究矿井生产接续、长远规划和开拓方案中通防设计的编制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参与指导通防重大事故的抢救、调查及分析处理的,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进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等重大通防技术工程,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2条 未组织通防安技措工程、仪器仪表检测、计划管理工作,通防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23条 各类通防报表、图纸和通防资料管理不善,出现丢失、损坏的,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生产,通防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协调解决基层监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通防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落实查出的问题,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积极推广通防安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通防科研攻关,通防科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量科是矿井生产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地质分析、测量测绘、资源管理、提供设计所需地测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
第2条 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负责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
第3条 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
第4条 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移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
第5条 负责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及其他地面专项工作的施工测量。
第6条 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
负责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损失的报审工作。
第7条 结合矿井生产的需要,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8条 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9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
-
来源和规律,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石移动各种参数,地测科负重要或一定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进行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测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企管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矿井生产经营管理、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运行、目标考核、奖金核算等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3条 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
第4条 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5条 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矿企业管理工作,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实现矿井规范化管理。
第6条 研究、做好矿井生产经济运营管理,降低直接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7条 做好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实施工作。
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
第8条 全面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
第9条 严格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标准,并认真考核落实。
第10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落实本科内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学习制度,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参与制定矿井生产经营计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制订并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未做好“三旗”考核、奖金核算、材料管理等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矿井生产直接成本增高,经济效益降低,企管办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做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评级工作,企管办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做好矿井环保、节能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未做好矿用特种设备、计量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矿井方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不落实,企管办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器材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物资供应站是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供应、管理部门,对矿井各类生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工作负责。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负责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
严格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3条 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和建设物资的入库、仓储管理发放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 负责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及救灾物资储存供应工作。
第5条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及时编制常用物资计划,对各单位上报的非常用物资计划及时汇总,并将所有计划经领导审批后上报物流中心。
第6条 根据常用物资和非常用物资计划认真核对库存,避免积压浪费现象。
第7条 根据各类材料的不同特性,满足具备相应保管的库房环境,合理进行库区分布,便于保管保养,确保库存物资的仓储安全和质量性能稳定。
第8条 做好各类材料的仓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对入库物资的质量、数量检查验收,防止不合格物资入库或出现帐、物不符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9条 负责搞好“四防”工作和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灾害预防措施,始终保持“四防”设施的完好。
第10条 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搞好工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物资供应站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建立健全仓库保管责任制,并监督实施和执行矿制定的各项生产经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一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篇 安全生产 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