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驻B2C电商服务协议活动z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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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B2C电商服务协议活动z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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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B2C电商服务协议活动za
商城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要求使用商城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或“甲方”)、商城(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及浙江电商平台络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本协议中协议三方合称协议方,乙方及丙方合称“商城”。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二.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电商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
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城将就商城服务制定特别规则(下称“特别规则”),如特别规则与电商平台其他规则存在冲突,则以特别规则为准。
(二)商户在使用商城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要求。
商城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商城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予商户。
如商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任何修订和新规则一经在电商平台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商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经过商城审核通过并向商户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商户和商城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不涉及商户与电商平台其它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三.定义:
四.
“电商平台”:
指由商城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址为。
“电商平台上交易”:
指电商平台上供用户发布或查询商品信息,进行信息交流,达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信息服务的空间,有关电商平台上交易的术语或图示的含义,详见电商平台“客服中心”有关内容。
“商城平台”:
又称“商城商城”,指电商平台向商户提供服务的特定空间,其为:
(或依商城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是电商平台上交易的一部分。
“商户及商户注册”:
商户必须是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要求的法律实体,如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声明与保证的组织不当注册为商城商户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商城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商城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商户服务帐户,并追究其使用电商平台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商户注册是指商户登陆电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接受并同意履行本协议以最终激活其商城服务帐户的过程。
“商城服务帐户”:
又称“商城商城帐户”,即商户完成商户注册进程安排而获得的其将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与自设的帐户密码共同使用的用户名,又称“商城用户名”或“商城商城用户名”。
商户应妥善保管其商城服务帐户及密码信息,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城服务帐户。
“服务”:
是指由乙方和或丙方在商城平台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网络信息服务:
指商户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利用电商平台上交易查询商品信息、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方与其它用户订立商品买卖合同、评价其它用户的信用、参加商城的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商城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商城平台活动推荐位服务:
指商城平台举办的商业推广活动页面中的推荐位展示服务。
.三级域名服务:
指商户经商城审核批准可使用的电商平台域名下三级域名的服务,该服务必须遵照电商平台颁布的有关三级域名的规则经商城审核通过方能开通使用。
.积分推广服务:
指由商城向商户提供的通过电商平台实施的商业推广服务,具体要求见本协议第十一条。
.店铺专用服务:
指由商城向商户提供的专用空间,供商户发布与自销商品有关的信息,并收集电商平台其他用户对其商品及服务的反馈。
.其他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调研、商业推广、广告等服务,由协议方在《商城服务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确定。
商城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
商城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
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商城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服务随时可能因商城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商户在此同意商城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向其或第三方在使用服务时对其在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不对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负责。
“在线支付服务”:
由在线支付(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在线支付公司”)向商户提供的“在线支付”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商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
“在线支付帐户”:
商户使用在线支付服务时由在线支付公司为商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商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商城服务条款”由协议方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要求的契约文件。
如商城服务条款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商城服务条款内容为准。
三、证明文件提交:
(一)证明文件提交:
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向商城或商城指定合作方提交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相关证明。
具体证明信息内容如下: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商户出具的证明联系人获得商户授权的证明。
.其他商城认为需查验的信息。
(根据商户经营类别的不同查验不同的信息)
(二)信息变更的通知:
协议期内,上述信息(包括相关证明文件)的任何变更商户都应及时通知商城,如上述信息变更后使得商户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的情形出现时,商城有权立即终止或中止本协议。
(三)责任条款:
商户同意为其未及时的通知或更新其信息承担全部责任,商户保证其向商城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即保证所有证明文件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都处于有效期内)如因上述原因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主管机关处罚,商户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给商城(包括其合作伙伴、代理人、职员等)造成损失的,商户同意赔偿其全部损失。
四、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服务的商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营业执照;
(二)确认接受本协议及《在线支付服务协议》,注册成为电商平台用户并开通在线支付账户,使用在线支付服务。
(三)提交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商城认可。
五、商户的声明与保证
(一)其符合商户的申请条件,且向商城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注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商城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
同时,商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
商户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电商平台进行注册。
(二)其承诺遵守本协议、《在线支付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电商平台的规则和进程安排。
(三)其有合法的权利缔结本协议,使用服务。
(四)其发布于电商平台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及电商平台的规则。
(五)其对其发布于电商平台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六)其将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七)其在商城商城出售商品,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买家开具发票,相关税收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由商户自行承担。
(八)其明示只接受“在线支付服务”或其他由在线支付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电商平台达成的交易的支付工具。
(九)其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法规和商城的相关要求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商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其同意不对电商平台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商城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电商平台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十二)其承诺对其店铺专用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专用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法规要求及电商平台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
(十三)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商城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商城遭受任何第三方提起的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并使商城免责。
(十四)其承诺关闭其在线支付帐户(与商户本协议项下店铺绑定的在线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
商户授权商城向在线支付公司发出指令,关闭其在线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
(十五)其承诺如果其在商城平台开设的店铺系“专营店”类别,则其店铺经营品牌数量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约定不得超过其店铺所属类追求经营品牌数量上限。
(十六)其任何其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当然导致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是附条件生效协议,即必须经过商城对其提交的全部资料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同时,其认可商城有权独立的对其入驻资料、品牌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判断。
审核结果以商城评估、判断为准,其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
(十七)其承诺不在发布的商品中使用任何未获授权品牌的关键字。
(十八)其承诺接受商城商城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
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商城商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并根据本协议以及电商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商户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十九)其承诺接受商城商城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其在售商品进行的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质检组织出具,其承诺对商城选择的第三方质检组织作出的检测结果不持有异议。
对于经检测证明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检测费用由商户承担。
。
六、商城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城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电商平台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商户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商城有权根据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商户对自己店铺经营范围的描述自行决定(调整)允许商户发布商品的商城商品类目种类和数量,商户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二)对商户在注册使用服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商城应及时作出回复。
(三)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商城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如存在下列情况:
①第三方通知商城,认为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②商户或第三方向商城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商城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商城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该商户提供服务,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商城有权对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商户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五)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商城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商户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商城有权在电商平台公布商户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六)对于商户在商城交易平台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商城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规避费用为追求的信息。
以炒作信用为追求的信息。
商城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
商城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追求的信息。
商城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
商城有理由相信属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商城和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七)商户在此授予商城独家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商城有权(全部或部份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商户公示于网站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八)商城会在商户的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商城。
商城允许那些在电商平台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到商户计算机上设定或取用。
在商户登录时获取数据,商城使用可为商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如果拒绝,商户将不能使用服务。
(九)商城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此种情况将会提前天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商户。
商户承诺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费用要求:
(一)商户同意,就其使用的服务向商城(或商城的关联公司)支付以下服务费用:
(具体以《商城服务条款》约定为准)
.技术服务费(包含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
.空间使用费
.信息发布费
.积分推广活动服务费
.三级域名服务费
.其他商业推广或技术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年费及实时划扣部分服务费费率要求:
、技术服务费由年费、实时划扣部分两部分组成。
、技术服务费年费为元年。
商户须一次性交纳。
、实时划扣部分以商品在线支付成交金额为基数根据《商城服务协议》附件《技术服务费率表》约定的费率计算技术服务费并实时划扣。
、如协议期内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大于元,则免收当期的技术服务费年费,商户已经交纳的,自动转为下一年度技术服务费年费。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协议未到期终止,根据协议终止的具体进度,商城将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年费按照个月平均分摊(协议已履行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将协议未履行期间对应的部分向商户返还(如协议终止前实时划扣部分已经大于元,则全额返还)。
已履行期间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如大于(元)*(其中为实际履行期间月份),则商城将已履行期间对应的技术服务费年费部分向商户返还。
如协议方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根据交易额的额度约定不同费率,则应按照超额累进制收取服务费,双方签署的商城服务条款另有明示相反性要求的除外。
八、商户付费条款:
(一)服务费支付方式:
.技术服务费:
除非协议方另有书面合意,技术服务费年费应由商户在服务开通之前预存于自己的在线支付帐号,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在线支付公司发出扣划指令。
划扣成功后,服务方可开通。
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以商户通过电商平台达成并实际完成的交易额为基数,由乙方通过技术系统自动向在线支付公司发出划扣指令,按协议方约定的费率进行实时划扣。
交易额以在线支付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在线支付交易额为准。
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按电商平台有关规则向商城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商城在此前提下将向商户退还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乙方将于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上季度实时划扣部分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向商户开出服务费发票。
.积分推广服务费用:
见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其他费用支付方式见商城服务条款或协议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
九、服务的开通:
(一)服务将在以下条件满足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开通:
1.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
2.
3.商户在线填写信息并最终与商城通过在线填空点击(或书面)的方式签订服务条款
4.
5.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6.
7.商户向在线支付公司发出的授权书。
8.
9.商户符合本协议第四条要求的申请条件。
10.
11.本协议第十条要求的保证金已被成功冻结。
12.
.商城未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
商城将按本协议要求的通知方式提前一天通知商户服务开通日。
(三)如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十四()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所有开通条件,或商城因任何原因向商户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书面通知,则商城有权不予开通服务,本协议即告终止。
十、保证金:
商户同意按本条款以及《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缴存于在线支付公司,且冻结于商户在线支付帐户内)。
(一)保证金的额度:
(二)
各商户的具体应缴保证金数额由商城根据各商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并列明于商城服务条款中。
商城有权根据商户之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通知商户调整保证金金额,如商户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向其在线支付帐户补足保证金,则商城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保证金及其管理:
.保证金:
商城在商户在线接受本协议,并经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商城可指令在线支付公司冻结其在线支付帐户内相应的金额作为保证金。
.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除保证金的冻结外,商城有权按以下方式向在线支付公司就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发出指令:
)如服务期内商户未有违反商城各项规则的行为,且至停止使用服务后三()个月内,商户未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或发生交易纠纷,则商城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在线支付公司发出指令,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本协议另有要求的除外。
)商城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处置保证金:
在电商平台进行的交易中,如商户违反法律、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致买家受损时,商户同意商城有完全的权力根据商城的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付。
在符合适用于商城平台的相关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的情况下,如商户未在规则要求的进度内向买家履行相关义务,则商城有权依其独立判断,直接使用保证金向买家退款。
()如商户违反本协议和或电商平台任何规则,给商城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或根据商城的相关规则要求,应向商城支付违约罚金(罚金),则商城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商城损失的金额或违约罚金(罚金),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商城可继续向商户追偿。
在损失金额不明确之前,商城有权无限期要求在线支付公司继续冻结该保证金,直至损失金额明确后予以结算。
.商城如使用保证金对第三方进行任何赔付,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等)通知商户。
在向商户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应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金额。
赔付完成后,应向商户出具必要的赔付资金往来凭证。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商户应使保证金总额始终保持不低于根据第十条第
(一)款要求的金额,如发生赔付事件导致保证金数额减少,则商城有权指示在线支付公司继续冻结商户在线支付帐户中的余额以补足保证金。
如余额不足,则商户应在赔付发生后十()天内补足。
保证金不足期间,商城将部分或全部暂停向商户提供服务,如逾期仍未能补足,则商城有权终止本协议。
.如保证金不足赔付时,商户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如因故导致商城向买家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或商城因上述()项列明的原因遭受的损失高于可支配的保证金余额,则商城有权:
)要求商户偿付商城的损失,且在指定进度内补足保证金。
或
)要求在线支付公司将商户在线支付帐户下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商城,以补偿商城所遭受的损失。
如商城的损失通过上述二种方式仍无法弥补,则商城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同时商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商户追偿的权利。
6.商户对买家、任何第三方以及商城的赔付责任不以保证金的数额为限。
除对商户保证金的处置外,商城不对买家或者其他权利人承担任何其它赔付义务。
7.
8.商户同意本条款所述保证金可以按照商户与商城、在线支付共同签订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之用途和程序使用。
9.
十一、积分推广服务:
(一)商户同意使用商城提供的积分推广服务,按本条之要求向商城缴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积分推广活动内容:
商户同意按其通过电商平台达成并履行的每笔交易的交易额为计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见“商城服务条款”,且商户可通过登陆电商平台的方式自行提高此比例。
)向商城指定的在线支付帐户支付积分推广活动费用,交易额以在线支付技术系统记录的商户在线支付交易额为准。
商城应向商城平台交易中的买家(下称“买家”)给付相应的积分,买家应按适用于商城平台的《积分活动规则》(下称“积分规则”)使用该积分,如买家按积分规则在随后的交易(下称“新交易”)中实际使用该积分,则商城将会按买家的交易记录,向新交易中的卖家的在线支付帐户支付该积分对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
1.如买家未能按积分规则使用该积分,则该积分将失效,商城无需向商户退返任何活动费用。
2.
3.积分推广活动费用的划扣和支付由在线支付公司按商城通过技术系统发出的支付指令自动完成。
如发生退货情况,商户需在交易发生后按电商平台有关规则及时向商城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确实已发生,商城在此前提下同意向商户退还相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如逾期提供上述证据,商城有权不退还相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
所有符合电商平台相关规则要求应当由商城退还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在商户《商城服务条款》自然到期终止后个工作日内统一进行核算,商城应当在核算完毕且收到商户开具的等额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商户退还。
客户退款时已扣除积分对应金额的除外。
4.
5.商户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按其上季度作为前述新交易中的卖家收到的积分对应的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向商城开具发票,如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的日内商户不能给商城开具上季度的积分发票(根据《商城服务协议》),商户同意商城有权指令在线支付公司从商户保证金中划扣相当于当季度积分发票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商城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如商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则商城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卖家提供全部服务。
商城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自然月内,向商户提供上季度积分推广活动费用发票,具体发票金额按商城的记录为准。
6.
(二)商户同意接受在线支付(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在线支付通用积分”作为支付方式,在线支付通用积分对应的金额,由在线支付(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商户支付。
商户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按其上季度收到的在线支付通用积分对应的金额向在线支付(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如每个自然季度开始后的日内商户不能给在线支付(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上季度的在线支付通用积分发票,商户同意商城有权指令在线支付公司从商户保证金中划扣相当于当季度积分发票金额的,作为违约金以弥补在线支付(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收到发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如商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则商城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卖家提供全部服务。
十二、协议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如商户在线接受的《在线支付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二)通知解除:
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三)商城单方解除权:
、如商户违反电商平台的任何规则或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商城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商户进行处罚。
如商户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外贸商品(包括但不限于:
外单、原单、尾单、剪标等各类商品),二手商品,或第三方多次投诉其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则商城除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外,还有权自商户在线支付帐户全额划扣其所有保证金,作为商户的违约金。
(四)商户在超过九十()天的进度内未以商城服务账户及密码登录电商平台的,商城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如非因商城的原因,商户未能按本协议及附件之要求,按期全额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和或活动费用,且在商城要求的时限内仍未支付,商城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六)本协议要求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七)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协议终止后,商城没有义务为商户保留商城服务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商户或第三方。
亦不就终止协议而对商户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商户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协议终止后,商城有权保留该商户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如商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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