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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标准
五
职
矿
长
考
试
资
料
二O一三年十二月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8号
2013年1月24日号公布施行
一、必须证明齐全,严禁无证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内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巷道式开采、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即证照、守界、通风、瓦斯、排水、设备、培训七个方面。
切实做到“铁七条、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一、要做到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到所有煤矿和矿长。
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要强措施、动实招。
四、要确保起到实效。
安委办[2013]6号要求活动自2月下旬开始分四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阶段(2月下旬—5月),所有班组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9月)。
三、检查抽查阶段(10月)对不符合规定的仍组织生产的按“四个”一律处罚:
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未达标的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违法生产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监管;
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二)明确责任;
(三)注重结合(与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兼并、重组等相结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
1、9万T/年以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9万T/年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T/年的煤矿。
3、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
4、不能实行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愈期不能正规开采的,依法关闭。
5、没有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予以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资金倾斜、兼并重组)。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2015年底前全国关闭2000个小煤矿)。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能力核定。
1、一律停建30万T/年以下的煤矿。
2、一律停建90万T/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的不扩能。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完善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等标准,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入井设备使用煤安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1、规范安全标准,未通过的不颁证;
2)不具备防灾能力的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易自燃、条件复杂的不得准入;
3、配备五职矿长、采、掘、运、通风、地测专业技术人员。
五职矿长有证且不得兼职其它矿,专业技术人员有中专专业以上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
1、落实抽采政策
2、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
3、区域性防突措施。
4、瓦斯超限仍作业,依法查处。
八)严格瓦斯防治评估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性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性致灾因素,地质报告未查明的运用物探、钻探查明。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机制。
五、大力推广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推进小煤矿机械化。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十八)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十九)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二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煤矿打非治违主要内容:
打非治违是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治理违规、违章作业。
一)重点领域;
二)重点作业;
三)重点内容。
1、无证、证照不齐或过期。
2、关闭后,又擅自从事生产。
3、停产整改整合未经验收违反“三同时”。
4、重大隐患不报或不限期整改。
5、未培训、未取得相关证件,无证上岗。
6、拒不执行指令。
7、未依法追查。
8、违法行为。
五职矿长要求
一、生产能力30万T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矿长应当具备煤矿专业大专以上(含)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二、生产能力在30万T以下煤矿的五职矿长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煤矿六大系统
一、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对CH4、CO、温度、风速等动态监控。
取得煤安标志MA。
两套主机、使用备用各一套。
传感器及时校正、准备可靠。
超限自动切断电源并闭锁。
二、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取得煤安标志MA。
所有人员入井带识别卡。
各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须设置。
三、紧急避险系统要求:
与其它五大系统相互连接、依靠其它系统支持。
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96小时,除下井人员外还要有备用系数。
四、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为所有采掘作业点提供压风供气,多水平困难时在供气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井底车场安可靠的有煤安标志的非滑片或空压气机供气,供气阀不大于200m,复杂矿井在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设供气阔,突出矿井在距工作面25-40m处设至少一组压风自救装置(5-8人使用)有煤安标志。
五、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建设完善的供水施救系统,同压风自救系统装置附近装供水阀。
六、通讯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有线调度电话系统、本安型电话机,硐室采掘作业点,有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
掘进面30-50m,采煤面两端10-20m,大于1000m的巷道中部安装电话,入井口有避雷装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公布,二OO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发生过突出或经监定有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防突措施坚持区域性先行,局部补充原则,所有0.3m以上煤层都要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何,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至少每季一次到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
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突出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规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本要求:
1、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法人(实际负责人)负责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人、财、物的投入;总工负责资料收集,制定措施,及中长期规划;生产矿长具体落实;安全矿长及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2、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
复杂及隐患严重的矿井,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地质与水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
3、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管理制度、预测预报和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资金、仪器、设备落实到位。
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制度和探放水报表制度,报表内容包括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倾角控制范围等参数,钻孔中发现问题和建议允许掘进距离,并附图。
制表人、负责人签字,总工审批允许掘进距离,严禁超掘超采。
4、必须加强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要标明老窑和采空区及水文地质情况。
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分类报告并及时增补。
5、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完善的矿井排水系统。
水泵要双回路电源,水仓每年雨季要清理一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车场或泵房设防水闸门或能力相同的潜水泵。
6、必须配套足够的探水设备和完善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
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其工作要求
7、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个类型。
8、复杂和极复杂型矿井除补充调查勘探,建立观测网台帐和曲线外,还要做到:
①探放暗河方案、措施;
②地表水体、岩溶泉、溶洞;
③严重突水与隔水层岩性、厚度、构造关系。
9、水文地质中等矿井进行单项水文地质补勘,动态观测和正常水文地质工作。
10、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进行正常水文地质工作。
三、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11、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附近地面水系和渗漏情况,含水层及溶岩发育情况,老窑位置、积水量、水压,确定三线并在图上标注。
12、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充水性图》,建立防治水台帐。
13、水文地质台帐包括:
①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
②气象资料台帐;
③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④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帐;
⑤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⑥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⑦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帐;
⑧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⑨封闭不良的钻孔台帐;
⑩其它专门项目台帐。
14、煤矿必须建立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图纸
①矿井充水性图;
②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③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断层两盘含水层对接补给关系图等;
④极复杂矿井还应增加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矿区地下水化学图等。
四、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和排查制度
15、煤矿企业要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并制定预防和处理水害措施和方案。
16、要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复杂和极复杂每月一次,其它每旬一次。
17、矿井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
五、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和管理
18、下列情形之一的留设防隔水煤柱:
①煤层露头;
②地表水体,含水冲击层下、水淹区邻近;
③与强含水层相接触的断层和强导水断层相接触的煤层;
④有大量积水的老窑;
⑤有导水、充水陷落柱及受保护钻孔;
⑥井田采区,、大巷边界;
根据相邻矿井尺寸留设,并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19、已破坏的重新留设并严禁在其中采掘活动。
六、探水设备仪器的配套
20、设备足够,至少一台钻机,贵州二台。
21、大力推广物探、化探等先进的探测方法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22、在安装钻机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加强钻孔附近的支护、打好迎头立柱和拦板;
②清理浮煤、挖好排水沟;
③在打钻点安好专设电话;
④确定主要探水钻时应由测量人员标定,负责探放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数目和深度。
⑤预计水压不大于1kg/cm2时应先固定套筒。
⑥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等。
23、探放水钻孔布置原则:
①探老空水时成组、呈扇形布置。
②探断层及底板时向前方及下方布置不小于2个,终孔位置平距满足3米,厚煤层垂距不大于1.5m。
③除兼做堵水或疏水外终孔径不大于58mm。
24、探老空水时超前钻孔不得小于20m。
八、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与探放水。
25、采掘工作面水害预测。
①年初制定采掘计划提出水害预测及水害预测图。
②逐月进行检查补充和修改。
有水害危险时,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通知撤人。
26、采掘工作面探放水。
①探老空区水、标注积水区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警警戒线。
②探放顶板水,从切眼开始按10米、30米、50米间距布置。
③探底板水、编制隔水层等厚线图、预测危险区,疏水降压。
④探放断层水,确定空间关系,超前探水。
⑤防钻孔水,留设隔水煤柱。
27、有下列情形时,必须确定探水线探放水,并编制设计及安全措施。
①水淹区、不明区、老空区。
②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裂等。
③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④接近河流等水体相连的断层破碎区。
⑤接近稀泥灌浆区时。
⑥接近有出水钻孔时。
⑦有承压水等隔水岩柱不清时。
⑧接近复杂不明区时。
八、采掘工作面水害预防
29、承压含水层与隔水区,能承受的压力大于实际值时,可以带压开采,但须报批。
30、小于实际值时须:
①疏水降压到安全值。
②不能降压时设防水闸门、注浆、设防水煤柱、强排措施。
31、复杂和有突水淹井时在井底车场设防水闸门,其它有突水危险时在附近设。
32、探放水钻孔发现异常时,须停钻,但不拨钻,向调度室汇报,监测水情,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3、估算积水量,控制放水量,做好水量水压记录。
水量变化报调度室处理。
34、发现有突水预兆:
挂汗、挂红、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鼓、水色发浑、有臭味时停止作业、撤人,报调度室。
35、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分层长法采煤,倾斜及缓倾斜煤层时,宜采用倾斜分层长壁法采煤须进行试采。
试采后提交报告,进一步完善措施,否则不得进行水体下采煤。
十、建立完善可靠的井下排水系统。
36、工作泵的能力应在20小时排出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能力应不少于工作泵能力的70%,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能力应在20小时排出24小时最大涌水量,检修泵应不小于工作泵的25%。
37、水仓容积不小于8个小时的正常涌水量,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水仓有效容积不小于50%以上。
38、水泵房须有2个出口,其中一个出口通达斜井,垂高高于泵房7米以上。
十一、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39、主要负责人为“雨季三防”组长(防洪、防排水、防雷电),编制三防工作计划、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检查相关工作。
40、加强矿井水害防治安全培训工作。
制定应知应会标准,熟悉矿井突水预兆。
增强管理人员及员工的防范意识及能力。
十二、加强水害防治安全监管。
41、安全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建档跟踪。
未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和措施责令停止采掘作业,撤人至地面。
42、煤矿存在下列隐患的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采掘作业,限期整改不合格或整改期间违法生产的要依据法律进行处罚。
①没有聘用驻矿工程技术人员。
②复杂或严重矿井没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③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资金和工程不落实。
④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水害预防应急预案的。
⑤未按设计要求完善水仓、水泵、排水设施的。
⑥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
⑦需建防水闸门而未建的。
⑧未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4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监察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的按有关法律处罚直至关闭,对水害危害严重的矿井经专家论证难以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应依法关闭。
44、严厉打击非法越界开采、煤监、安监部门发现超层越界开采存在重大水害威胁矿井,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移至国土部门依法查取。
45、探水钻孔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米,套筒长度不得小于10m。
46、工业广场建筑物高于历年最高洪水水位。
煤矿事故隐患分类
1、按隐患大小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按危险类型分: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提升、运输、机电、爆破、顶板和其它等。
3、按隐患的表现形式分类:
人的隐患、物的隐患、环境隐患和管理隐患。
煤矿事故隐患分级
1、A级隐患。
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本矿解决不小,须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的隐患。
2、B级隐患。
危害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协助解决的隐患。
3、C级隐患。
对煤矿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须由区(队)、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方法及处置技术
一、在隐患排查过程,采取五级隐患排查:
矿、科室、区队、班组、个人五级排查方式。
通过:
①日常检查;②定期检查;③不定期检查;④专业性检查;⑤连续性检查。
由总工确认等级,明确隐患存在的地点、类别、整改措施、整改单位、监督单位、整改完成期限。
到期后相关部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字。
上月未完成的必须列入下月整改计划中,直至隐患彻底消除。
从而达到四步信息闭环(发现隐患+信息上报+整改消除)的目的。
二、对三级隐患A级、B级、C级进行重点治理和存档,尽可能减少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简称《办法》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简称《评分方法》以煤安监行管[2013]1号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颁布时间2013年1月17日。
本办法适合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煤矿。
一、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有效。
2、实现安全目标:
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采掘关系正常: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5、自查考核奖惩:
煤矿企业制度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6、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三个等级。
一级: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不低于90分,其他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
考核评分80分以上,且井工煤矿百分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专业分不低于70分。
三级:
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不低于70分,其它专业的不低于60分。
三、考核中发现申报煤矿有总则中所列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待隐患排除后,重新申报。
四、标准化考核按年度分级考核。
一级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由中国煤炭协会承担;二级、三级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五、标准化考评,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六、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
1、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
全国煤炭行业每年进行一次,省每半年抽查一次,矿每月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2、对被取消和未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愈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安全质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煤矿不存在以下情况:
(1)生产矿井没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没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成淘汰的设备、工艺;
(4)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按规定建设,未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要求;
(6)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未达到规定要求;
(7)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二、基本要求
1、原则: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2、建立和保持: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目标与计划:
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到各部门并严格考核执行。
4、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明确职责。
5、安全标准化投入。
建立安全标准化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6、法律法规执行及制度完善。
7、技术保障。
8、生产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9、设施设备。
10、工程质量。
11、作业环境。
12、隐患控制排查和风险控制。
13、变化管理。
14、教育培训。
三、标准化体系,共11个部分
1、通风18分
2、地测防治水12分
3、掘进10分
4、采煤10分
5、机电10分
6、运输10分
7、安全管理8分
8、职业卫生8分
9、应急救援6分
10、调度5分
11、地面设施4分
第2部分通风
一、基本条件
矿井不存在以下情况:
1、瓦斯超限作业;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
3、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
5、通风系统不独立、不完善、不可靠;
6、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二、基本要求
1、通风系统
(1)采用机械通风,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实现双回路供电。
(2)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鉴定。
(3)矿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局部通风
(1)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使用抗静电、抗阻燃标准风筒,风筒吊挂平直稳,风筒未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通风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位置合理。
(2)帮、顶、底掏槽深度要求,墙内平整。
(3)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支护完好,无杂物。
4、瓦斯防治
(1)瓦斯防治应领导小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
(2)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
(4)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5)瓦斯检查工持证上岗,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瓦斯检查次数及瓦斯检查工交接班等符合规定。
5、突出防治
(1)突出防治应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有规范的专项设计。
(2)设防突小组及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3)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4)采掘工作面落实区域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防突装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检定符合相关要求。
6、瓦斯抽采
(1)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抽参瓦斯安全设施、参数监测符合相关规定。
(3)建立专门瓦斯抽采队伍。
(4)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7、安全监控
(1)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各类专业人员。
(2)安全监控系统应满足要求。
(3)各类安全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应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或实验。
8、防灭火
(1)建立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管理制度。
(2)按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3)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
9、防治粉尘
(1)建立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人员。
(2)按规定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
(3)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
(4)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并定期进行校正,检定。
10、井下爆破
(1)爆炸材料的贮存、运输和爆炸材料符合规定,建立防止丢失及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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