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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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知识点梳理
民总中的不同类型
民法典编纂的不同体例类型
罗马式(法学阶梯式)
三编,法国民法典,智利(4编)
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
:
共5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以上+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16岁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18)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监护的不同类型: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时候+无法通过协议决定----
1.由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公职监护: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符合条件的村委会与居委会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无论成年或未成年)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有意担任自己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的顺序----父母、遗嘱监护、协议监护......
法人的类型:
\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1.捐助法人:
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宗教活动场所
2.
3.事业单位法人公益法人、财团法人(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
4.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如:
工会、共青团、妇联、足球协会、法学会、医学会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居委会、村委会)
^
代理的类型: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的类型:
共同代理:
多个代理人同时就同一代理事项行使代理权
【
复代理:
代理人将其代理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再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交易相对人也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因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外观,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重大误解的不同类型
:
内容错误:
形成意思阶段的错误
表示错误:
意思表达阶段的错误
传达错误:
意思传达过程中的错误
动机错误:
决定是否要有该意思的阶段的错误
民总中发生同一法律效果的不同情形:
;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事由3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关系中止的事由4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死亡的条件2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
(3)
(4)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法人终止的情况3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还需完成清算、注销登记
法人解散的情况5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3)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4)
(5)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6)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况3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3
(1)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5
(1)|
(2)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3)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6)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4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
(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4)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4
(1)
(2)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5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
(5)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4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4
(1)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
(4)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5)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总中的分类
'
权利的不同分类
权利的分类I:
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权利的分类II:
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
对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的权利(所有权、人格权),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相对权:
仅仅针对特定人可以主张的权利(请求权),特定人对权利人负有义务
权利的分类III:
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形成权(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直接支配客体、无须他人协助、依权利人的意志即可单方面实现权利所涉利益
请求权:
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须他人协助才能实现所涉利益的权利
·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承认有请求权存在,但阻止其行使)的权利,包括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对抗或阻止对方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原权与救济权
完整权和期待权(是否具备了全部的成立要件)
主权利与从权利(相互间关系)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
法人的不同分类
按设立所依据的法律----公法人、私法人
按成立的基础的不同----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财产之集合体)
按设立的目的的不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我国----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分类
.
(一)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三)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五)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六)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七)要物行为与诺成行为
)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九)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条件的不同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偶成条件、任意条件、意愿条件与混合条件
3.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代理的不同分类
1.|
2.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是否以本人的名义,效果是直接or间接
3.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标准:
主动发出意思表示或被动受领意思表示
4.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标准:
代理行为实施时代理人有无代理权
5.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
构成要件的罗列
宣告失踪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
重大误解不同类型的构成要件
欺诈的构成要件
(
胁迫的构成要件
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
: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代理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需要对比分析的概念
限行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1.构成要件不同:
除斥期间---期间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不行使
2.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期间---形成权诉讼时效----请求权
3.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实体权消灭诉讼时效----消灭诉权或产生抗辩权
4.*
5.法定期间是否可变:
除斥期间---绝对不变期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6.起算点不同:
除斥期间---未有一般规定诉讼时效---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知道义务人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
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与脱法行为
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
显失公平
与限行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
与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可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1.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2.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
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不同情况
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但是未死亡的不影响其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宣告死亡后又回来:
婚姻宣告死亡时消灭、撤销时自动恢复但再婚或另一方不愿意的除外。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收养关系不可恢复
承担赔偿责任: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之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为了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活动,第三人可以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责任
3.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自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4.代理人不履职或不完全履职,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5.无权代理人给善意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承担连带责任的:
违法代理、法人设立后果、滥用出资人权利(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1.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双方都有过错的2.无权代理人与恶意相对人。
不得对抗善意的情况:
意思表示中的缺乏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法定代表人、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不一致
法人的瑕疵决议可撤销,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权处分
典型后果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催告+善意撤销
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未被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
2.善意相对人a.可催告,追认前可撤销b.可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追认时其所能获得的利益)
3.恶意相对人:
与行为人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其目的失败。
程序上的规则
法院不得直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可以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时效期间的延长---只针对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仅可由人民法院决定
除斥期间不可延长,为绝对期间
催告追认的期间是否可以延长?
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撤销、成年人为限行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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