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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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制度
名称
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试行)
制度
编号
(GNF/GQ/AQ-AJ-3)
版本
签发
日期
下次评估时间
起草人
部门
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签发人
是否修订
2010
会签人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实施
与完
善执
行人
备注
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
GUIZHOUQIANXIGUIQINGCOALDEVELOPMENTCO.,LTD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试行)
(GNF/GQ/AQ-AJ-3)
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掌握安全工作动态,把握安全工作重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有效地控制和排查安全隐患,保证桂箐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2006〕116号)
2.3《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2.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局〔2006〕116号)
2.5《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XX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
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1桂箐公司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和“一通三防”例会,召开时间由桂箐公司届时通知。
矿(项目部)至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3.2安全办公会议由桂箐公司总经理主持。
3.3参加会议部门与人员
公司各位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通防部、工程部、机运部、调度室、人力资源部、财资部、中湘监理、桂箐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3.4会议内容
3.4.1各部、矿(项目部)汇报以下工作内容。
3.4.1.1本月安全工作情况。
3.4.1.2本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
3.4.1.3本月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情况。
3.4.1.4当前存在隐患与应采取的防X措施。
3.4.1.5下月安全工作重点与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3.4.1.6需公司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人、财、物事项。
3.4.2有关部门通报上月相关工作,如生产情况、事故情况、质量标准化情况、“三违”情况、当前存在问题、下月工作安排等。
3.4.3公司总工程师对有关工作提出建议。
3.4.4公司领导协调解决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对下月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3.4.5总经理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指示、指令,总结分析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安全工作。
3.5要求
凡是在安全办公会议上确定的安全重点事项必须是谁开会、谁负责,并有专人或部门进行跟踪、落实、验收。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
4.1桂箐公司所属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报告本矿的重大安全隐患。
4.2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桂箐公司的生产、安全系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重大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是指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桂箐公司、能发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4.3桂箐公司总经理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负责分管X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X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管理,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4.4隐患排查要求与报告程序
4.4.1矿各业务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业务X围内的隐患排查,并于当月2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安全监督部分类整理呈报分管领导,并将存在隐患分发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4.4.2矿(项目部)安全矿长(项目安全经理)每周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一次隐患。
4.4.3区队班组每天必须组织一次工作X围内的隐患排查,区队必须建立隐患登记、处理档案,班组必须填写好隐患牌板,同时做好汇报记录。
4.4.4阐述隐患必须说明隐患地点、造成原因、处理措施、负责人、预计完成时间。
4.4.5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整改。
4.4.6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
公司领导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
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级事故隐患报能发公司。
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逐级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4.5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4.6公司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监督部牵头,计划工程部等职能部门参加,对桂箐公司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活动,将查出的隐患按专业进行分类整理,按照轻重缓急、严重程度,分为停产整顿、边生产边整改和限期整改三类,并以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组织落实整改,安全监督部随时进行跟踪督查,验收,直到隐患彻底排除,方能组织生产。
4.7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10分钟之内,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矿长)、生产副总经理(矿长)、采掘副总经理(矿长)至少有一人必须在矿调度室组织处理。
4.8采掘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超过0.8%(掘进工作面炮后瓦斯超过1.0%)时,矿总工程师或矿长必须立即了解情况做出处理决定,接到汇报后10分钟内瓦斯降不到0.8%以下时,必须立即赶到矿调度室组织处理,并在瓦斯超限后30分钟内向桂箐公司、能发公司调度和有关业务部门、总工程师汇报。
4.9各单位必须确保“一通三防”信息全面、动态准确、控制有力,否则,将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4.10严格落实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
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到与超过3.0%,由桂箐公司组织分析追查。
分析追查找出瓦斯超限的原因、责任者,并提出防X措施。
4.11桂箐公司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瓦斯超限汇报制度。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工作制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通知停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调度汇报。
各级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发现瓦斯超限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
4.12通风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瓦斯超限或“一通三防”存在隐患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停电、撤人是否到位,瓦斯超限原因是否分析清楚,防X措施是否可靠,并在两天内向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要负责督促、检查瓦斯超限后安全员是否在现场监督,停电、撤人是否到位,处理瓦斯是否严格按措施执行,是否有违章操作现象,并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向公司汇报。
4.13瓦斯超限隐患不报,一经查出,严格重处。
4.14对安全隐患处理,公司规定:
对在一个小班处理结束的隐患定为一般隐患,处理时必须有带班副区长、带班队长和安监员现场盯班处理;对在一个圆班之内能处理结束的隐患定为较为复杂或较大隐患,处理时,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安全部副职同在现场盯班处理;对需要一个圆班以上才能处理结束的隐患定为复杂隐患或重大隐患,处理时,必须有副总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盯班处理。
4.15当井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矿调度必须立即通知矿有关领导和部门,矿领导派人到现场了解分析情况,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最后由矿分管负责人带领到现场进行处理。
4.16各职能部门每天必须对各生产矿井进行安全重点动态检查,将所查问题与时与分管部门领导沟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到具体负责人身上,进行隐患治理,若隐患严重的与时向公司汇报或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4.17公司领导接到重大安全隐患情况汇报后,按安全指令要求向隐患处理责任单位下发安全指令,指导和督促隐患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同时由公司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监督、检查验收。
4.18桂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矿长)每天必须全面分析全矿安全生产隐患,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分类整理签字电传公司安全监督部,以便监督掌握和跟踪隐患治理。
矿总工程师必须对全矿防突采掘工作面全面分析排查,并将分析排查结果详细汇报公司和总工程师。
4.19凡现场检查出瓦斯超限或“一通三防”存在隐患的,现场人员必须按规程规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将受影响的系统X围的电源停电。
现场人员必须将情况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将情况汇报到公司。
4.20矿要将汇报情况记录在案,并立即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负责人,严格按措施和时间进行整改。
4.21强化安全检查队伍建设,桂箐公司必须配齐安全检查员,采掘(开拓)巷修必须做到专人专头专面。
所有安检员必须加强培训,具备现场生产的应知应会能力,熟悉生产工艺和过程,能发现生产过程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做到现场交接班,每班在开工前、班中、班末对工作面的安全状况(隐患)至少向矿调度汇报三次,对有隐患或处理隐患过程中必须随时汇报。
4.22安检员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制止作业,并将隐患情况汇报矿调度和填写安全检查牌板(要求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一块安全检查记录牌板)。
4.23每班调度要根据安监员汇报情况,对存在隐患情况要拟定安全隐患表,安全隐患表的内容包括:
汇报时间,汇报人,地点,存在问题,隐患类别(顶板、运输、机电、提升、一通三防、水害和其它),处理情况(汇报哪位领导,隐患排除小组,处理进展情况),根据安全隐患表与隐患处理情况,调度员必须与时填写安全隐患处理表,其内容包括隐患情况,现场勘查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现场负责人,隐患处理情况等。
5重大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内容
5.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5.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5.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5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5.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5.7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8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5.9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10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5.11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12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5.13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5.14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5.15巷道施工没有坚持“先探后掘,有疑必抽,逢揭必抽”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
5.16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5.17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5.1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与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5.20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21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5.22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5.23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5.24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5.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5.2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与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27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5.28在有透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2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3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31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未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5.3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X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33自然发火采掘工作面与巷道没有按规定巡视的。
5.34被列入国家淘汰的桂箐公司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5.35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5.36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37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3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5.3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5.40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5.42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与跟踪管理。
能发公司、矿均要建立专门的重大隐患排查台帐,详细记录重大隐患特征、整改措施、整改过程与结果等,并存档备查。
5.43不按要求调协完善井下“三条”生命线的(通讯、供水、压风)。
5.44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5.45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地点风速不符合规定。
5.46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正常通风的。
5.47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通风系统不完善或通风阻力超过规定的。
5.48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重点管理区的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与两闭锁”;初采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没有到位的;采面回收后方堵风的。
5.49采掘工作面与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超出临界值,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5立方米/分钟和3立方米/分钟。
掘进、开拓施工没有执行“先探后掘,有疑必探,逢揭必抽”的制度和防突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5.50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5.51大倾角采面和掘进工作面没有可靠的挡矸设施的。
5.52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的。
5.53煤巷掘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与时采取有效的防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与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的。
5.54桂箐公司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的。
5.5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5.57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的。
5.58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的。
5.59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的。
5.60采掘工作面过煤柱区、应力集中带、地质构造带等矿山压力显现剧烈区域的。
5.61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X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米的。
5.62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掘进工作面过废弃巷道或采空区;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断面积达不到通风、运输、行人的安全要求的。
5.63掘进工作面后路支护变形失稳,断面变小,有冒落堵塞危险的。
5.64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交叉点变形失效的。
5.65轨道运输巷与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5.66斜巷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斜井皮带运输防断带装置不齐全的。
5.67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5.68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场、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69井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护失灵的。
5.70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电缆材质、规格不符合要求;井下使用未经过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测试的电缆的。
5.71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
5.72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带病运转的。
5.73提升机、罐笼、斜巷乘人装置与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的。
5.74矿井供电不稳定的。
5.75尾矿库不按照管理制度和防X措施进行监护,出现险情的。
6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1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6.1.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安全方针,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以构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为目标,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以“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为基础,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合理集中生产,积极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继续加大采掘机械化发展力度,全面提升矿井安全生产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保持矿区持续健康发展。
6.1.2奋斗目标
控制零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
6.2规定
6.2.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X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时刻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贯穿到每一道生产工序当中。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
坚持安全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安全没有把握的,要坚决停下来把情况搞清楚,待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生产。
6.2.2坚持重奖重罚原则,脚踏实地抓好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
6.2.2.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措施组织施工并验收。
6.2.2.2实施安全质量排名检查、评级制度,并按名次进行奖罚兑现(详见安全、质量奖罚办法)。
6.2.2.3坚持科技攻关,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全面改善井下安全生产环境。
6.2.2.4必须抓好设备、单体支柱检修、验收、入(出)库工作。
6.2.2.5供应部门要严把设备、材料、安全装备的采购关;使用单位要严格检查验收,严禁发放使用不合格产品,如因采购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查采购单位的责任。
6.2.3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6.2.3.1完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完善桂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尤其是以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经理)负全责、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的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机制。
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与时调换、补充、配齐测风、测尘、监测电工、瓦斯抽放、打钻、瓦检、防尘、通风、防火、防突等专业人员,充实、精干专业队伍,提高队伍工作能力。
认真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特别是区科、段队的“一通三防”责任制。
精简、优化、完善“四大系统”,即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尘防火系统、安全监测系统。
桂箐公司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采掘衔接、安全技措经费使用、巷道贯通、石门揭煤、瓦斯抽排、重点工作面的瓦斯管理、新采区、双电源供电负责,定期组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与通风系统审查评价。
6.2.3.2完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桂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管理。
职能部室要督促桂箐公司落实瓦斯防治的规划、措施和责任,协助桂箐公司解决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6.2.3.3完善监督检查责任体系。
桂箐公司安全监督部一定要把瓦斯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放到突出位置,认真监督检查瓦斯煤尘防治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落实情况,集中精力排查隐患,尤其是“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
不认真落实或拖延不办桂箐公司安监部门下达的安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桂箐公司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监察执法文书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6.2.4认真落实“十二字”方针。
落实“先抽后采(掘)”。
充实打钻、抽放设备与人员,定期培训打钻工、抽放工,提高打钻、抽放队伍综合素质;坚持区域性预抽,留管抽放,开展本煤层抽放。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5m3/min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掘)”,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瓦斯抽放效果,杜绝任何时间的瓦斯超限。
落实“监测监控”。
按规定安设的各种监测监控装备做到灵敏、可靠,达到百分之百完好;积极推广监测监控专线供电,防止停电影响信号传输,全面提高监测监控网络的连续性、稳定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落实“以风定产”。
桂箐公司总工程师对矿井与采区风量审查、核定负责,负责简化、优化通风网络,确保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有关部门对供(用)风情况检测负责。
风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立即停产调整,验收合格才准恢复生产。
6.2.5抓好薄弱环节,夯实“一通三防”工作基础
6.2.5.1桂箐公司)与生产辅助单位对分管X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2.5.2按照规定建造通风设施,教育职工爱护通风设施,严惩蓄意破坏、盗窃“一通三防”设施的行为。
6.2.5.3井下作业地点严格按照设计配风,杜绝循环风、扩散风(无风或微风)、老塘风作业,杜绝盲巷。
6.2.5.4坚持“三专、两闭锁”,坚持“双风机、双电源”并做到自动切换,减少无计划停电停风。
所有局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安设、风筒吊挂必须符合标准,绝不允许出现循环风。
“三专、两闭锁”不符合要求一律不准开工,停风24小时以内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风超过24小时与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予以密闭。
6.2.5.5检修设备停电时,必须提前报送停电报告,并通知有关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复电前,必须检查工作面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方可送电。
6.2.5.6坚持巷修,扩大巷道断面(至少不低于设计断面),降低矿井通风阻力。
6.2.5.7加强井下设备防爆管理。
消灭明接头、明刀闸,明火打点、明火放炮、放糊炮现象。
6.2.5.8严格井下火区管理。
火区密闭每班必须安排专人巡回检查,要定期检查火区内有关气体浓度,并进行分析,发现异常,与时报告并组织处理。
6.2.5.9采掘(开)工作面的专职瓦检员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坚持“一炮三检查”、“四人联锁放炮”制。
若瓦斯超限,先停电撤人,再汇报处理。
必须按规定次数检查瓦斯,不得空班漏检、假检。
必须杜绝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凡是瓦斯超限作业,一律当成事故追查,对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6.2.5.10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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