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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现场勘查
第一章犯罪现场
第一节犯罪现场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一、犯罪现场的定义
犯罪现场是一类特殊的现场,它一方面具有“现场”的一般属性即时空性,另一方面还必须有犯罪行为的存在,或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这是犯罪现场的本质属性。
时空性时犯罪现场存在的基础,是现场的普遍性,而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则是犯罪现场的特殊性。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二、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与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时间、空间、人、事、物的总合,就是犯罪现场的基本构成。
具体地说,犯罪现场地基本构成包括犯罪行为要素、时间、空间要素和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一)犯罪行为要素
1、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
——一个现场是不是犯罪现场,关键要看现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是否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
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区别于非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犯罪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
2、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现场形成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不同层次的犯罪行为中,直接侵犯犯罪对象的行为是主要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对犯罪现场的形成、案件的性质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时间、空间要素
1、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具有顺序性、间隔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2、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涉及的地点、场所和范围,也称为作案空间。
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有时也指发生犯罪后果的地点、场所。
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只能在一个特定的空间活动,而不能在两个以上的空间活动。
因此,确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空间,对于查明犯罪行为存在的时间、空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时间、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时客观存在于犯罪现场上的,物质形态变化要素时犯罪现场的重要构成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
1、被侵犯对象的变化
2、现场客体物的增减
3、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
4、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
构成犯罪现场的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是与非犯罪现场的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空间、时间是犯罪现场的存在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犯罪现场的特点
研究犯罪现场的特点,对于正确认识和揭露犯罪现场的本质,指导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犯罪现场一般具有留痕性、反映性、复杂性、易变性的特点。
一、留痕性
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必然使犯罪现场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留下种种反映、证实其犯罪活动的犯罪痕迹。
这里所说的犯罪痕迹是广义的犯罪痕迹,既包括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现象,也包括保留在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反映印象或印象痕迹。
(一)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
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是指用肉眼或借助一定技术手段能观察到的,由犯罪活动造成的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可以称其为“物质现场”。
常见的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创痕、血迹、毛发、凶器、呕吐物,等等。
这些痕迹物品可能是肉眼直接能观察到的,如现场的大片血迹、遗留在现场的凶器;也可能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观察到,如无色汗液手印需要显现后才能看到,细微的毛发要借助放大镜、显微镜才能发现。
这些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犯罪痕迹物品,储存着有关犯罪活动的各种信息,在现场勘查(现场勘验)时,要注意寻找、发现,力求全部发现和提取。
(二)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印象痕迹
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印象痕迹来源于对与犯罪有关各种事物的认识,它是通过被害人、证人对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现场上客体物的增减、现场客体物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现场上发生或出现过的有关客观现象的感知而形成的,可以称其为“心理现场”。
因此印象痕迹是对现场物质形态及其变化的心理再现,是通过感觉器官储存到大脑中的,包括由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等感觉器官所形成的各种反映印象。
1.视觉形成的印象。
视觉形成的印象是指有关人员看到的景象在大脑中的反映。
如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犯罪分子行凶的动作、使用的工具,犯罪现场上出现的火光、烟焰,犯罪现场上客体物的增减、位置、形状及相互关系的改变等。
2.听觉形成的印象。
听觉形成的印象是指有关。
人员听到的声音在大脑中的反映。
如犯罪现场上传来的砸门声、玻璃破碎声、被害人的呼救声、犯罪分子的口音等。
3.嗅觉形成的印象。
嗅觉形成的印象是有关人员嗅到的气味在大脑中的反映。
如农药味、苦杏仁味、焦味、酒味、狐臭等。
4.触觉形成的印象。
触觉形成的印象是有关人员皮肤感觉在大脑中的反映。
如温度的高低、犯罪分子皮肤的粗糙程度、凶器的形状等。
5.味觉形成的印象。
味觉形成的印象是有关人员尝到的味道在大脑中的反映。
如通过食用、品尝、啃咬有关物品、食品甚至撕咬犯罪分子而辨别出甜味、辣味、酸味等。
这些由感觉器官形成的印象痕迹,可能存在于现场周围群众、过路人员等证人的大脑中,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的大脑中。
现场勘查(现场访问)时应注意收集和发掘,并注意查证、核实其客观真实性及形成这些印象的具体时间,以便对分析案情、发现线索和证据提供帮助。
二、反映性
无论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及现场现象,还是存在于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印象痕迹,都储存着有关犯罪活动的各种信息,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及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一)犯罪痕迹。
物品和现场现象的反映性。
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反映性,表现在通过对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研究,可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周围的活动范围、路线,现场的出人口,作案的动作、过程,犯罪分子的人数、年龄、身高、体态,犯罪分子可能从事的职业,等等。
如通过犯罪工具痕迹的分析,可以推断出工具种类,如果这种工具是某一行业、部门特有的,使用这种工具需要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那么还可以进而推断犯罪分子可能的职业。
(二)印象痕迹的反映性
印象痕迹存在于人们的大脑中,它是对物质形态及其变化的一种记录形式,同样储存着关于犯罪活动的丰富信息。
通过挖掘印象痕迹,可以分析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
如通过对被害人的访问,可以得知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衣着特点、口音特点等;通过对现场周围群众、过路人员等证人的访问,可以得知案件是何时发生的,被害人是如何呼救反抗的,犯罪分子是从何处逃离现场的,是向哪个方向逃跑的,等等。
三、复杂性
由于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犯罪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以及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反映印象多寡不同、真伪并存,使犯罪现场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一)犯罪分子伪装、破坏现场,故意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故意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或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有意识地对现场进行摆布、改变,或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采取扫地抹桌、撒粉泼水等手段,以达到毁痕灭迹的目的。
在这些现场上,或犯罪活动的真象被假象所覆盖,或犯罪痕迹物品遭到破坏甚至完全消失,使现场显得疑难复杂。
所有这些,都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非犯罪现场和假案现场的存在
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中,有一些不是犯罪现场。
如某地发现一具尸体,这个人可能是被害的,也可能是病死的,或者其他灾害事故致死的。
为了查明事件的原因,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然后再根据勘查结果确定事件的性质。
如果勘查证明这个人是被害的,这个尸体所在的现场就是犯罪现场,如果勘查证明这个人是病死的,或者是其他灾害事故致死的,这个尸体所在的现场就不是犯罪现场。
事实上,不少现场在勘查前并不能确定其是否是犯罪现场,现场勘查是确定现场性质的惟一办法。
因此,现场勘查中要注意非犯罪现场的存在,并随时进行甄别和论证。
假案现场的掺和使犯罪现场更加显得扑朔迷离、复杂多样。
假案现场也称伪造现场,是指某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虚构案件情节,故意设置的现场。
这些现场尽管存在着自身矛盾或破绽,但却仍有较大的欺骗性,容易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
因此,在现场勘查中要有假案现场的意识,以及时识别假案现场。
(三)现场被变动的情况经常发生
犯罪现场形成后,如果没有及时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犯罪现场就有可能被变动。
事实上,由于受到人为非故意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犯罪现场的原貌遭到改变的现象经常发生。
更严重的是,有的犯罪现场形成后还遭到人为的故意的破坏或改变,如有人在犯罪现场上偷走了尸体手上的戒指、口袋里的钱包,形成了新的犯罪,使两起犯罪案件的现场部分或全部地重迭,这样案中有案的现场,就显得更加复杂。
(四)现场痕迹物品多种多样
犯罪现场上留下的痕迹物品,既有小到毛发、粉末颗粒这样的细微物质,又有大到气割枪、汽车这样的“庞然大物”;既有像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这样稳固的痕迹,又有像手印、足迹这样易受损坏的痕迹;既有有色的痕迹,又有无色的痕迹,等等,各种各样的痕迹物品种类繁多,数不胜数。
(五)有关人员记忆错误
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现象及状况可能被人们感知并保留在人们的大脑中,但由于人们的记忆可能有错误,也可能有遗忘,使人们向侦查人员反映的情况与现场的真实情况有出入,使侦查工作出现曲折。
更有甚者,有人故意向侦查人员提供假情况,故意把侦查工作引人歧途。
(六)未知因素和紧急、危险情况的普遍存在
任何一个犯罪现场,都有许多未知因素存在,需要通过现场勘查去认识、去把握。
在有的犯罪现场上,还可能存在一些紧急情况或危险情况。
如爆炸随时可能发生,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生命垂危,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扬言杀人等。
针对这些紧急、危险情况,需要有各种各样的紧急措施去应对、去解决,现场上人员、物资要合理、科学和及时去调配,只有这样,才能使现场勘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犯罪现场物质形态多种多样,真象假象同时存在,可谓千头万绪、纷繁复杂。
它要求侦查人员,尤其是现场勘查指挥员,沉着冷静,全面分析,果断决策,使犯罪现场的复杂性被及时化解,以确保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顺利地进行。
四、易变性
犯罪现场形成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形态及对物质形态的反映印象都会发生变化,呈现出犯罪现场的易变性。
(一)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变化
犯罪现场形成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现象,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变化。
首先是正常的物理、化学作用引起的变化。
如水足迹形成后,时间稍长就会蒸发干而使足迹消失,五色汗液手印也会因汗液被蒸发而难于显现,尸体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腐烂而变得面目全非。
其次是自然因素引起的变化。
一方面由动物造成,如猪拱掉了地上的犯罪足迹,野兽咬食尸体;另一方面由气候变化或自然灾害造成,如大雨冲走了室外强奸现场上的毛发、精斑,泥石流覆盖了整个犯罪现场。
再次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
这种变化多数是非故意的,如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在现场留下手印、足迹;也可能是故意的,如有人偷走现场财物,犯罪分子同伙或家属故意破坏现场,毁掉犯罪痕迹,取走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等。
(二)人们大脑中印象痕迹的变化
由于人的记忆会发生遗忘,且在感知后的24小时内遗忘得最快,也可能记忆发生错误,因此,人们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感知后,并不能一成不变地保留已感知的印象,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遗忘或变化。
如看到犯罪分子穿的是灰色衣服,可能会记忆成是棕色或回忆不起来,听到的声响是两声可能记忆成是一声等。
尽管当事人主观上想真实地反映感知和记忆的内容,但由于记忆的遗忘和变化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使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犯罪现场易变性的客观存在,要求侦查人员在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尽快到达现场,在犯罪现场物质形态尚处在相对静止状态就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提出了要求。
第三节犯罪现场的分类
犯罪现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分类时,经常从多个不同的角度来进行。
一、根据案件类型分类
刑事犯罪案件可根据其性质不同而分成不同的类型,如盗窃案件、杀人案件、抢劫案件、爆炸案件、投毒案件、放火案件、强奸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等,在根据案件类型对现场进行分类时,相应的犯罪现场则分别称为盗窃案件现场、杀人案件现场、抢劫案件现场、爆炸案件现场、投毒案件现场、放火案件现场、强奸案件现场、计算机犯罪案件现场等。
这种分类,有利于从各种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确定现场勘查的重点。
二、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重大变化分类
在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重大变化分类时,可把犯罪现场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又称原貌现场,是指现场形成之后到现场勘查之前,其原始状态基本上没有因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而改变的现场。
这种现场基本上保持着犯罪分子离开现场时的状态,对现场勘查和侦查工作有很高的价值。
由于犯罪现场仍保持着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被侵犯对象及物质环境变化了的状态,因此能够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以及作案方法、手段和过程。
这种现场所提供的各种犯罪信息,对于侦查人员正确地确定案件性质,分析作案方法、手段和过程,刻画犯罪分子的条件和特点,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现场勘查和侦查破案的角度讲,原始现场是最“理想”的现场。
我们强调要保护现场,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现场保护在原始状态,为现场勘查和侦查破案提供最好的条件。
变动现场,是指现场形成之后,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改变的现场。
这种现场不同程度地改变了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的变化,使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物品被改变,而一些与犯罪无关的痕迹物品又可能添了进来,因此给现场勘查工作,进而对案情分析带来了种种困难。
从造成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改变的原因看,一是人为因素引起的改变,二是自然因素引起的改变。
人为因素引起的改变,主要是人为非故意改变,是指犯罪现场形成后,人们不是出于有意变动现场的目的而部分或全部改变了现场的原始状态。
这种改变有时是无意识的,有时是不得已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由于事主、被害人或周围群众不了解保护现场的重要性,发现出事后,随便进人现场并乱摸乱动,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改变;第二,由于急救、抢险等原因,不得已改变了现场的原始状态;第三,由于现场保护人员疏忽大意或保护方法不当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改变;第四,由于侦查人员不慎,在现场勘查尚未完全结束时,就通知事主整理现场而改变了现场的原始状态。
人为因素引起的改变也有可能是人为故意改变,这种人为故意改变现场可能形成新的犯罪或共同犯罪。
自然因素引起的改变,是指犯罪现场形成后,由于自然而非人为的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部分或全部的改变。
这种改变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家禽、家畜、野兽等动物的活动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改变;二是因气候的变化或自然灾害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改变。
从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所占的比例看,变动现场占大多数。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思想上重视对变动现场的勘查。
要努力查清变动现场变动的原因,对人为非故意造成变动的,要向有关人员了解变动的时间、部位等详细情况,以确定现场变动的部分、未变动的部分以及哪些痕迹物品是由变动造成的。
要善于从变动中发现没有变动的东西,竭力去发现、收集那些在变动中幸存下来的痕迹物品。
如果存在人为故意变动现场的行为,则要查清何人所为,收集有关痕迹物品和证人证言等。
实践证明,对于变动现场,只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勘查,还是可以获得有价值的痕迹、物品和线索、证据的。
三、根据多个现场形成的先后次序和主要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分类
在一起案件出现多个犯罪现场时,常根据多个现场形成的先后次序,把犯罪现场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等。
多数案件只有一个现场,但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阶段进行的,—一起案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现场。
例如,杀人分尸案件中,犯罪分子在轿车内将被害人扼死,将尸体载回家后分尸、包裹,再将尸块先后抛于野外甲、乙、丙、丁等处所,这样,根据实施犯罪行为的先后顺序,可以把轿车车厢、犯罪分子的家、甲、乙、丙、丁等处所依次称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第四现场、第五现场、第六现场。
在一起案件出现多个犯罪现场时,也可根据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哪个现场,把犯罪现场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主体现场是指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的现场,如上述例子中的轿车车厢;关联现场是指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现场,如上述例子中的犯罪分子的家、甲、乙、丙、丁等处所。
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不是同一现场的两个部分,而是两个或几个既相对独立、又联系紧密的不同现场,一般是在出现多个犯罪现场时,才进行这样的分类和称谓。
侦查人员必须经过全面寻找和搜索,才能发现犯罪分子作案的全部现场。
有时虽然发现了同一起案件的多处现场,但一时难以确定他们的先后次序,也可能难于确定哪些是主体现场,哪些是关联现场。
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在分尸案件中,首先发现的现场往往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第一现场或主体现场。
一般可根据现场被发现的先后次序,先编号为1号现场、2号现场、3号现场等,待案情调查清楚后,再按发案顺序重新排列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等,并在多个犯罪现场中,确定哪些是主体现场,哪些是关联现场。
四、根据同一现场的不同部位在该现场中的地位分类
在根据同一现场的不同部位在该现场中的地位分类时,可把犯罪现场分为现场中心部位和现场外围部位。
现场中心部位,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地点,也往往是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如杀人案件现场中行凶杀人的地点,盗窃案件现场中撬盗的地点。
现场中心部位往往留有比较多的痕迹物品,是现场勘查的重点。
因此,在现场勘查时应设法查清现场中心部位在何处,以便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勘查。
现场外围部位,是指在现场中心部位周围或附近犯罪分子活动过的地点。
如杀人案件现场中犯罪分子窥视、跟踪被害人的路线,盗窃案件现场中犯罪分子得手后逃离现场途中扔掉作案工具的处所。
在现场外围部位,往往没有像现场中心部位那么集中的痕迹物品,但对现场外围部位的勘查也要有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现场中心部位的原始状态被改变,或现场中心部位的痕迹物品数量虽多但过于杂乱而价值不高,或现场中心部位被犯罪分子伪装或破坏时。
实践证明,现场外围部位的痕迹物品的原始状态受到人为非故意改变的情况较少,常留下分析检验条件较好的痕迹物品。
特别是犯罪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惩罚,往往对现场中心部位进行伪装和破坏,而对现场外围部位比较疏忽大意,此时,应更加仔细地勘查现场外围部位,侦查人员在现场中心部位找不到理想痕迹物品的缺憾可能在对现场外围部位勘查时得到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现场中心部位和现场外围部位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现场,而是同一个犯罪现场的相互联系紧密的两个部分。
通常在只有一个犯罪现场时,或对多个犯罪现场中的主体现场进行这样的划分和称谓。
五、根据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分类
在根据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分类时,可以把犯罪现场分为室外现场和室内现场。
室外现场,也称为露天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敞开的、空旷的空间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现场。
如发生在森林中、街道上、田野里的犯罪现场。
室外现场,一般范围大,痕迹物品分散,易受行人、车辆和自然力的影响而改变其原始状态。
遇到大范围的室外现场时,应集中优势兵力,采取相应的勘查方法打歼灭战,确保痕迹物品、线索证据的及时提取和收集。
室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封闭空间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现场。
如发生在住宅、办公室、山洞、隧道、汽车、飞机内的犯罪现场。
室内现场范围相对小,痕迹物品较集中,便于保护和勘查。
当一个犯罪现场既有室内现场又有室外现场时,那么“室内现场”和“室外现场”就不再是两个独立的现场,而是同一个犯罪现场的相互联系紧密的两个部分,应称为现场的室内部分、室外部分。
事实上,纯粹的室内现场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室内,室外也常发生其他犯罪行为并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而成为犯罪现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即现场的外围部位。
六、根据对现场有无伪装破坏分类
在根据对现场有无伪装破坏分类时,可以把犯罪现场分为无伪装破坏现场、伪装现场、破坏现场。
无伪装破坏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后,对现场没有进行任何破坏或故意摆布的现场。
这类现场所遗留的现场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是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客观、真实的反映。
如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盗窃目的达到后即逃离了现场,而没有对现场再作破坏、摆布等“加工”活动。
伪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后,为了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故意对现场进行某些摆布、政变的现场。
如把内盗伪装成外盗,把他杀伪装成自杀,把放火伪装成失火等。
为逃避法律的惩罚,一些犯罪分子还通过设置假案现象(伪造现场)来伪装现场,如为了贪污公款,虚构盗窃或抢劫等犯罪行为,设置所谓的“盗窃案件现场”或“抢劫案件现场”,以企图掩盖其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
伪装现场欺骗性较大,真象与假象并存,且真象往往被假象所掩盖。
但只要认真、仔细地进行勘查,可以发现真象和假象间存在着矛盾。
这种矛盾是以反常现象表现出来的,现场勘查时,应特别注意反常现象,即根据行为规律应该出现的情况没有出现,而不应该出现的情况却出现了。
若发现了反常现象,则要引起高度重视,进行认真细致的观察研究。
通过观察、推敲、实验、比对,这些反常现象就不难被识破和证实,犯罪分子的伪装阴谋就不难被揭穿。
遇到可能设置假案现场进行伪装的现场,侦查人员应详细询问当事人,让其陈述事情发生的详细经过,然后对其陈述的情况与现场情况进行对比研究,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实验。
假的真不了,经过对比研究和现场实验,就不难从中发现矛盾,揭穿其制造假案现场的伎俩。
犯罪分子伪装现场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揭露了伪装,就能使侦查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向前发展。
破坏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后,对现场施于各种毁痕灭迹行为的现场。
如在现场上泼水、拖地、抹桌子等。
这种现场的勘查难度较大,使一些较明显的犯罪痕迹物品遭到了破坏甚至完全消失。
但只要仔细勘查,仍能获得有价值的痕迹物品、线索证据。
因为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其心理往往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一般只能破坏比较明显的痕迹物品,而不能破坏全部的痕迹物品。
同时,犯罪分子在破坏现场痕迹物品时,又会留下新的破坏痕迹。
犯罪分子破坏现场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揭露了犯罪分子对现场的破坏,同样有利于使侦查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
如果一个犯罪现场既有伪装行为,又有破坏行为,那么这个现场就既是伪装现场,又是破坏现场,对于这样的犯罪现场,要分别揭露犯罪分子的伪装行为和破坏行为,确保勘查工作和侦查工作不致于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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