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注册制对我国股市的利弊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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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注册制对我国股市的利弊影响
证券发行注册制对我国股市的利弊影响
证券发行注册制对我国股市的利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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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比较分析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
核准制就是指证券申请人不仅要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实质要件,由证券审核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证券的一种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其核心在于证券审核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时,不仅要求充分公开披露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查并获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证券监管制度。
核准制下,证券发行权利是通过证券审核机构的批准获得的。
核准制充分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的参与,是“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
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
发行人必须取得审核机关的授权文件,方能开展相关的证券发行活动。
如果没有证券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一切证券发行活动皆为非法,不仅发行的证券无效,非法发行人和参与的中介方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核准制并不排除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
核准制并不排除注册制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同样重视对发行人提供的各种信息的审查,发行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
就实践而言,执行核准制的国家和地区同样也重视公开原则,其强调程度并不亚于注册制,如德国、法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规定了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
核准制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强调实质管理原则。
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信息公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对证券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核准制的实质条件一般规定在公司法中或证券监管机构中的相关文件中。
主要包括:
发行人的营业性质及其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意义;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投资有无合理的成功机会;发行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发行人资木结构的合理性;发行人所得报酬的合理性;各类股票权利、义务及出资是否公平;投资人将承当风险的程度、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等。
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只有符合了信息公开要求和实质性条件,并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
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
核准制依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作为证券发行的事前审查,同时,核准制的审核机关也享有事后审查和撤销权。
在发行人获得核准之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发现所核准的事项存在虚假、舞弊等违法行为,有权对已作出的核准予以撤销,并追究发行人及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二)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注册制有卜列特征:
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白然取得,并不需要政府的特别授权。
这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在注册制卜,公司发行证券并不需要政府专门授权,只要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管理机构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发行证券的权利便自动取得,只要注册文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政府无权予以拒绝。
注册制有以下特点:
1、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木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
管理者的职责是保证信息公开与禁止信息滥用。
基于这一理念,公开原则成为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木指导思想,各项证券制度都是该原则的具体化,这种思想反映在发行制度中,即为证券发行注册制。
2、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任只在监督企业是否将企业之内容作正确而完全之公开,至于证券之实质价值,则由投资人自行判断,政府并不介入。
如果投资者自愿上当,法律也不予干预或纠偏,政府也不承担审核责任。
3、证券发行属法定权利,无需政府授权。
注册制下法律规定发行人依法享有发行证券的权利,且无须经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的授权。
发行人依法提交发行注册申报书后,监管机构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证券发行自动生效。
另外,证券发行是普遍的权利,法律规定所有合法的发行人都有进入市场的权利和机会。
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只要尽到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即可发行证券。
再次,法律赋予发行人依法发行证券权利的同时,也详细规定了监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阻止和延迟证券发行的权力。
如监管机构发现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欺诈等情形时,有权终止证券发行。
当然,监管机构行使此项权力时,需给予发行人行政听证的机会。
4、注册制强调事后控制。
注册制卜的注册程序并不保证注册文件(一般包括注册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陈述的事实的准确性,但是如果投资者在投资注册证券时蒙受损失,且投资者足以证明公开文件中有虚假或欠缺情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由有管辖权的美国联邦或地方法院判定,证券管理机构无权决定损害赔偿救济③。
如果虚假陈述得以证明,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人、承销商、控股股东、证券出售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制强调信息的公开,证券审核机构只对申请文件作形式审查,而不涉及发行申请人和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不管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也不对申请发行的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
其实质在于在注册制下,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是自然取得,只要政府审核机构不对申报文件提出异议,发行人就可以发行证券。
因此,这种制度事实上没有对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的筹资行为设定严格或苛刻的市场准入规则。
使所有希望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获得了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机会,也因此而缩短了证券发行的时间,相应地降低了筹资成本。
可以说,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市场主体活动的自主性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政府主管部门置身于证券市场之外,只充当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监察者,避免了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不当干预;并且由于证券主管部门无须对发行申请公司和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大大降低了审核的工作量。
另外,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把证券的发行更多地交由市场来选择,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有效信息传送途径,有助于培育市场的理性和投资者接受信息、分析判断信息并且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这对于一国证券市场的理性具有潜移默化但却是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完全由市场自主选择也有其明显的缺陷。
注册制的理论设计是市场经济条件卜的证券市场,只要信息完全、真实、及时公开,市场机制与法律制度健全,证券市场木身会自动作出择优选择。
二、注册制改革的必然性
1、核准制己不能满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实行核准制,通过上一节我们己经总结了现行制度的缺陷,包括新股发行行政化、制度设计结构性失衡和制度本质功能缺失。
只有克服这些缺陷,我国证券市场才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否则只能固步不前。
而要克服这些缺陷就要对新股发行制度深化改革,目前看来,注册制是我国发行制度改革的不二选择,这主要是因为:
首先,核准制因其内在的制度缺陷己无法满足发展需求;其次,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更加市场化,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方向;再次,若不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深化改革,则无法打破目前的制度僵局,也就无利于改善制度失衡的现状。
2、注册制满足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需求。
通过制度变迁理论我们知道,制度既有供给又有需求,当现行制度无法满足制度需求时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经济主体抛弃旧的制度,新制度产生。
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在变迁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经济主体才会推动变迁的实现。
从审核制到核准制然后到未来的注册制,制度变迁理论很好的为我们描述了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变迁路径。
从表面来看,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是由政府或监管机构通过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实现的。
但究其深层原因,制度改革是由制度需求推动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期,审核制很好的满足了制度需求,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张,审核制己经不能满足需求,反而对其健康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制度供给方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适时推进了核准制改革。
3、注册制改革顺应我国发行制度改革路径。
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从核准制再到未来的注册制,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实行的是渐进式改革,即强调利用己有的组织资源推进改革,在基本不触动既得利益格局的情况下实行增量改革。
注册制符合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路径,是因为其符合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
注册制不仅是我国制度供给方选定的改革方向,而且是各利益主体协商的结果。
三、注册制对我国股市的影响
(一)注册制改革将带来的信息披露机制的改变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意味着监管机构将放宽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标准,对上市公司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从实质性审核转向形式性审核。
标准的放宽意味着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而这意味着监管机构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必将采取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将不再替投资者对拟上市公司进行筛选,而是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予以处罚。
1、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行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制度。
核准制和注册制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最大区别之一就在于,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其信息披露更多的是针对监管机构而非针对投资者,发行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往往数月甚至搁置数年后才能得到上市获批,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可投资价值了解得非常清楚,但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路演却往往时间非常短,这就导致了参加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对公司情况并不了解的本末倒置的现象。
未来信息披露机制改革将重点加强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信息披露的力度,做到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信息披露内容将更加直白化,让投资者更容易理解披露内容。
2、将加强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对于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处罚力度不足,导致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地方保护力量较强,对于地方性上市公司,往往各地法院会采取偏袒的态度,导致对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够;二是由于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常常不能惠及投资者,监管层对涉及违法的公司一发了之,但对投资者的损失却视而不见,甚至有时候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的处罚同样遭受损失,这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争取自己权利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的处罚同样遭受损失,这也严重打击了投资者争取自己权利的积极性。
我们认为,未来注册制下,为减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完善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引入集体诉讼,建立更加成熟的投资者诉讼制度,同时引导金融中介机构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二)注册制改革对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影响
我国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难免会对目前实行的新股定价机制带来改变,考虑到目前金融市场的不成熟性和自身特点。
参照国际上成熟的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证券市场,有些人认为未来新股定价机制改变应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新股发行定价应有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共同商议决定,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不应参与定价过程,更不应干预定价结果。
让定价主体自行定价并承担定价义务。
证监会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定价过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上,保证定价过程合理透明;
2、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放宽网下申购资格,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定价过程,使新股定价更加市场化合理化,以避免网下申购投资者和承销商的合谋;
3、随着创新业务的开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允许券商对保荐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以保证上市企业的质量,这也有利于承销商在新股定价过程中更加专业化,提高定价的合理性。
(三)注册制改革对市场的影响
1、壳资源价值不在。
A股企业一直实行审核发行,使退出渠道得到开拓,企业的发行量主导权转到了交易所与发行人手里,监管部门无权干涉。
开始阶段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会为投资商带来巨大利润与回报。
部分企业上市后变成空壳,形成垃圾股票。
有些投资者非常热衷于炒作垃圾股。
制度的实施扭转了这种现象,使股票市场更加市场化,使优胜劣汰成为一种常态。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度下,上市公司变得不再神秘,将发行人信息披露由投资者自行选择并给出定价,打破了新股遭遇恶炒的局面。
上市再不是企业的保险箱,恶劣公司难以在A股中生存。
2、价值投资来临。
股票发行注册制扭转了原有的混乱价值体系,改良了估值体系,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复存在。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市场估值会议真实价值为准线进行下移,壳公司不会再被盲目追捧。
原有的券商投行业务的市场供给量骤增,价值与成长投资成为主流,短期套利的情况得以缓解。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市场化大大加深,定价多少与投资者的选择成为发行的重要条件,如果定价超出预期或是不被投资人所看好,很可能会发行失败。
因此,机构投资在种子阶段或早期就会开始关注,与原始投资相适应,股价也被重新制定。
从新股的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新股的数据可以得出“三高”现象大大减少的结论,不同市场的盈利均有所下降,资金招募超员现象有所缓解,新股上市溢价率下降,这些变化太明显,通过简单的观察即可得出。
3、推进股市市场化。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核制转变为注册制。
相应的企业的定价的也变成了市场主导。
证监会的职能也有所转变。
由前端管理转变为后端管理二这种制度能够有效的帮助更多的企业和公司。
这些有潜力的企业和公司能够利用这种制度带来的机遇进行上市。
使得投资者具有更多的品种选择二这种制度能够更好的对金融进行深化处理。
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二审核制的非市场化问题和权力寻租的问题推动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发展。
这样能够极大的发挥市场的能动性二虽然发挥了市场的作用。
监管制度相应的降低标准。
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公司和企业只要申请就能够顺利上市的。
上市之后的监管会比以前更加的严格。
将事前监管变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
这样更有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
从长期来看,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可大大降低中国股市行政政策化,市场机制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可以使中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健发展,使A股市场炒风浓厚、绩优股低位运行等现象不复存在。
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板块扩容,壳资源贬值,重组股与题材股炒作力度下降。
而随着价值投资等理念的逐步深入,蓝筹股的关注度势必会上升。
3、影响资本市场。
中国资本市场现在很多的弊端都跟现在的发行制度有关,如果发行制度改掉了,首先会减少壳资源炒作现象,宽进严管使得借壳上市成为过去时;第二,投行的通道竞争将变成专业能力的竞争。
承难销易时代结束,市场定价和自主配售考验券商包括定价、风控、销售等在内的综合专业能力;第三,注册制弱化上市公司圈钱动力。
发行门槛降低,发行效率提高,在信息披露监管趋严和退市制度完善的情况下,超额募资带来的风险增加。
(四)注册制改革对投资者的影响
1、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
真正好的上市公司是能够经得起市场考验的。
投资者具备良好的鉴别能力。
能够识别这些真正的好公司。
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二投资者在市场上选择好的公司并进行资金投入。
这样的话一些不好的公司就会被市场自然淘汰。
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的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有所激励。
还能保持股市股价的稳定或者上涨二市场的选择作用能够对公司的优劣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展现。
投资者通过这些信息进行选择。
优胜劣汰。
并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的投资.
2、增强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识。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在核准监管方面会有所降低。
证监会原有的作用有所削弱。
只对相关的材料文件进行形式上是否完整进行核对。
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上市公司质地的优劣进行审核。
这样就大大的增加了股票市场的信用风险二资本市场上鱼龙混杂。
针对这种情况。
投资者需要具有一双慧眼。
对市场上的基本面不好的公司进行有效识别。
利用现有的知识和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意识和能力。
学会承担风险和判断风险。
相应的缺少这种意识和能力的投资者也会被淘汰。
只剩下大部分的有能力的投资者在市场中长期生存。
3、推动投资人专业升级。
由审核机关锁定审核风险转变为市场承担风险。
股票发行注册制对培养有能力的投资人群与提高市场水平有促进作用。
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行要求投资者自发做出判断,提高投资者素质,降低投资者的依赖心理,推动证券市场稳步发展。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可以政府卸掉股票发行的审批责任,使股票发行变为市场行为,这对增强投资者的理性理财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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