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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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第三稿)
1总则
1.1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
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活动。
2.2企业试验活动
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
2.3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4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监督程序对工程材料和产成品的质量性能进行验证的抽查检测活动。
2.5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
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是指由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依照自愿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的技术性活动。
2.6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符合见证条件的人员见证下,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7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8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议或检测委托书。
2.9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10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11检测(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
2.12取样员
具有相关检测取样知识,获得检测单位同意,承担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人员。
2.13见证人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同意、见证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合规性的技术人员。
2.14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15检测争议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
2.16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活动,目的是了解检测活动的真实情况。
2.17能力验证
能力验证是指由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测单位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检测结果准确性、可比性的验证活动。
2.18检测人员
在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监理单位的试验部门、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活动,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2.19检测单位
指检测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
3基本规定
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2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
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中见证取样检测以外的检测内容。
3.3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测能力评估,并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给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试验活动。
3.4检测机构在核准的资质范围以及在获得的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省检测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
3.5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总检测量的30%,施工企业试验室承担的检测比例不得高于70%。
当工程的检测业务全部由检测机构承担时,为保证检测结果具有比对性,在工程所在地有两家或多家检测机构时,一家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比例不应超过70%。
3.6检测业务的委托按照有利于检测结果公正性的原则进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等。
3.7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的格式见附录1—6。
3.8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省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
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
3.9检测机构应按季度向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见附录1—1~5),按年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机构自身建设情况(见附录1—7);
3.10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企业试验室完成试验后出具的试验报告参照检测报告要求和管理执行;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平行检验后应做好检验记录,向被监理方出具监理检测结果通知单;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检结果应通过监督检查结果通知单发送给被监督单位。
3.11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分类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12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和检测能力评估范围检测;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所监理项目的监理活动服务。
3.13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14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都应制定与各自检测工作范围及深度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检测和试验行为,并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执行实施的情况,及时纠正并完善检测管理。
3.15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有义务接受飞行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企业试验活动应接受检测行业协会的管理。
3.16检测能力评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由要求评估的检测机构或非检测机构向省检测行业协会提出检测能力评估申请,省检测行业协会依据《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规程》确认被评估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颁发《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
检测机构不可以通过检测能力评估的途径获取属于资质管理范围内的检测能力。
3.17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的能力,由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协会评估认定。
4检测流程
4.1业务受理
4.1.1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
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2。
4.1.2委托登记及验样
检测机构受理委托检测业务,应指导委托人填写试验委托单,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登记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样时间。
企业试验室和监理单位试验部门对试验样品的登记与验样参照检测机构做法执行。
4.1.3样品流转
根据试验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
样品应分类编号并体现唯一性,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
4.1.4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
4.2检测实施
4.2.1试验室检测
1.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4.2.2现场检测
1.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有: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
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
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2.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检测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
4.3检测原始记录
4.3.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
1.试验室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
3)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
4)样品状态描述;
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检测环境;
8)检测数据;
9)计算结果;
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13)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采用“双盲”管理的单位,此条内容用编码代替)。
2.现场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3)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
4)样品状态描述;
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
6)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检测环境;
8)检测数据;
9)计算结果;
10)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13)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4.3.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4.3.3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4.4检测报告
4.4.1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检测报告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3.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4.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5.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代表批量;
6.检验样品的状态;
7.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8.检测依据或执行标准;
9.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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