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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综合规范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发布
02月12日发布
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如下简称新版药物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如下简称药物GMP)是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基本准则。
国内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物GMP至今已有20近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物GMP条件下生产目的。
新版药物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药物GMP,篇幅大量增长。
新版药物GMP吸取国际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物生产全过程管理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引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物GMP一致性。
药物GMP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规定,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又一重大举措,它实行将进一步有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物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药物GMP实行,在提高国内药物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物GMP技术原则得到很大提高,新理念和规定不断更新和涌现,国内现行药物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物GMP发展趋势,也是药物安全自身规定。
国内既有药物生产公司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局限性。
实行新版药物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定。
有助于增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公司集中,裁减落后生产力;有助于调节医药经济构造,以增进产业升级;有助于哺育具备国际竞争力公司,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新版药物GMP修订重要特点:
一是加强了药物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公司质量管理软件方面规定。
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强化药物生产核心环节控制和管理,以增进公司质量管理水平提高。
二是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素质规定。
增长了对从事药物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规定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
如,新版药物GMP明确药物生产公司核心人员涉及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要具备资质和应履行职责。
三是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献管理规定,增长了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药物安全保障办法。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偏差解决、发现问题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物质量监控等方面,增长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防止办法、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制新制度和办法,对各个环节也许浮现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积极防范质量事故发生。
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原则,增长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规定,提高无菌药物质量保证水平。
新版药物GMP将于3月1日起施行,自3月1日起,新建药物生产公司、药物生产公司新建(改、扩建)车间应符合新版药物GMP规定。
既有药物生产公司将予以不超过5年过渡期,并根据产品风险限度,按类别分阶段达到新版药物GMP规定。
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规定药物生产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行筹划并组织实行。
同步规定各级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司督促检查和指引。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强沟通和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推动新版药物GMP顺利实行。
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新版药物GMP贯彻实行意见,将于近期发布。
新版GMP原则带给制药公司喜忧
随着新版GMP原则发布,国内近5000药企将迎来国内制药业最大政策洗礼。
新版GMP严格限度不亚于欧美等国,新认证更多是在软件上有高规定,如质量控制、流程跟踪等。
一、新版GMP出台,更加强调质量及流程管控
新版GMP改版参照了WHO、欧盟、美国FDAGMP档,并结合国内实际状况,尝试提高原则并与国际接轨。
国内现行GMP原则,偏重于设备硬件规定,而近年来发生多次药害事件,事后检讨发现,往往和硬设备关联不大,主因是人员在生产过程操作不当,又缺少确切产品质量控管和追踪流程。
反观国际GMP规定,则更注重生产软件,如人员操作、流程控制、质量管理等等,因而新版GMP在这某些更加着重,以期贴近国际原则。
其中,规定更详细地规定公司建立全面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同步还新增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供货商审计和批准等内容,并规定每个公司均有一种质量受权人,对公司最后产品放行负责。
二、新标执行前药企忙贱卖、抢注
新版GMP原则即将发布,业内预测将有500-1000家药厂或因达不到原则而被裁减出局。
当下医药资产低价挂牌转让风潮愈演愈烈。
近期,北京、山东、上海等地产权交易市场都挂出了产权交易医药公司名单,且多以股权或产权转让方式为主,但转让价格估值普遍较低,多数都属于经营业绩普通,或是由于央企剥离资产及国有股权退出。
此外,按照新版GMP实行基本原则,新建公司或车间应达到新版GMP规定,而对于既有已获原GMP认证公司予以3年过渡期。
因而,某些尚未拿到GMP认证新建中小药企则筹划尽快获得老版认证,为缓和即将到来压力求取时间。
三、正反两面看新版GMP实行
(一)有利方面
新药物GMP专家修订稿涵盖了欧盟GMP基本规定,有关原则规定赶超欧盟GMP,此GMP发布实行将会使全世界对国内制药公司总体水平进行再结识,随着此GMP执行不断进一步,世界各国对国内GMP将不断认同,有助于提高国产药物在国际上承认度。
新药物GMP专家修订稿会使这些问题整治提高到法规层面,有助于公司整体GMP管理水平提高,带来连锁效应就是产品质量稳定提高、客户承认度提高、订单增长、客户增长。
(二)不利方面
当前,公司对新版GMP执行心存忐忑缘于两方面:
一是投入产出比,二是技术设备能否满足规定。
据测算,如果单独改造空气净化系统,公司需要投入100万元左右,全国总计投入2.98亿元。
国产冻干粉针机价格在万到3000万元之间,最低也要1000万元以上。
仅更换该设备一项,预测全国投入为60亿至90亿元。
与此同步,关于专家提示,国内从1998年开始进行GMP认证、第一次在全国强制性履行GMP以来,全国在GMP认证方面总投资已达1500亿元,其中40%为银行贷款,当前为止,仍有近400亿元资金为坏账,而金融危机对于实体经济影响就在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陷入泥潭。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02月12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9号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已于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物生产质量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实行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药物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物质量所有因素,涉及保证药物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有组织、有筹划所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一某些,是药物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基本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规定药物。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药物质量管理规定质量目的,将药物注册关于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所有规定,系统地贯彻到药物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全过程中,保证所生产药物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明现既定质量目的,不同层次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加并承担各自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符合规定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的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八条 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一某些。
公司必要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步建立完整文献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营。
第九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保证:
(一)药物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规定;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规定;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对的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明行;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查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物质量恰当办法;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有效性和合用性。
第十条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基本规定: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规定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通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资源,至少涉及:
1.具备恰当资质并经培训合格人员;
2.足够厂房和空间;
3.合用设备和维修保障;
4.对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恰当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精确、易懂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通过培训,可以按照操作规程对的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通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可以追溯批产品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减少药物发运过程中质量风险;
(九)建立药物召回系统,保证可以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产品;
(十)调查导致药物投诉和质量缺陷因素,并采用办法,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涉及相应组织机构、文献系统以及取样、检查等,保证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毕必要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一)应当配备恰当设施、设备、仪器和通过培训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毕所有质量控制有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检查、检查以及产品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
(三)由经授权人员按照规定办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查办法应当通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查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通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要按照质量原则进行检查和检查,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最后包装成品应当有足够留样,以备必要检查或检查;除最后包装容器过大成品外,成品留样包装应当与最后包装相似。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系统过程。
第十四条 应当依照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办法、办法、形式及形成文献应当与存在风险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药物生产相适应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加所有与质量关于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关于文献。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她部门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恰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不得漏掉,交叉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每个人所承担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职责,熟悉与其职责有关规定,并接受必要培训,涉及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普通不得委托给她人。
确需委托,其职责可委托给具备相称资质指定人员。
第二节 核心人员
第二十条 核心人员应当为公司全职人员,至少应当涉及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负责人和其她人员干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是药物质量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寻常管理。
为保证公司实现质量目的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生产药物,公司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资源,合理筹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备药学或有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备至少三年从事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药物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二)重要职责:
1.保证药物按照批准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物质量;
2.保证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有关各种操作规程;
3.保证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通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保证厂房和设备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运营状态;
5.保证完毕各种必要验证工作;
6.保证生产有关人员通过必要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照实际需要调节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备药学或有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备至少五年从事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药物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二)重要职责:
1.保证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规定和质量原则;
2.保证在产品放行前完毕对批记录审核;
3.保证完毕所有必要检查;
4.批准质量原则、取样办法、检查办法和其她质量管理操作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关于变更;
6.保证所有重大偏差和检查成果超标已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解决;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查;
8.监督厂房和设备维护,以保持其良好运营状态;
9.保证完毕各种必要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精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10.保证完毕自检;
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
12.保证所有与产品质量关于投诉已通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对的解决;
13.保证完毕产品持续稳定性考察筹划,提供稳定性考察数据;
14.保证完毕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通过必要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照实际需要调节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普通有下列共同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献;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保证核心设备通过确认;
(四)保证完毕生产工艺验证;
(五)保证公司所有有关人员都已通过必要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依照实际需要调节培训内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拟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备药学或有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备至少五年从事药物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从事过药物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查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必要专业理论知识,并通过与产品放行关于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二)重要职责:
1.参加公司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物不良反映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
2.承担产品放行职责,保证每批已放行产品生产、检查均符合有关法规、药物注册规定和质量原则;
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要按照上述第2项规定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培训方案或筹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物生产、质量关于所有人员都应当通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规定相适应。
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培训外,还应当有有关法规、相应岗位职责、技能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
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生产区)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培训。
第四节 人员卫生
第二十九条 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规定培训,公司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对药物生产导致污染风险。
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涉及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有关内容。
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人员应当对的理解有关人员卫生操作规程。
公司应当采用办法保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药物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后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用恰当办法,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她也许污染药物疾病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物生产。
第三十三条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状况确需进入,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引。
第三十四条 任何进入生产区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
工作服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工作和空气干净度级别规定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进入干净生产区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储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物等非生产用物品。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物、与药物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一节 原 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要符合药物生产规定,应当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三十九条 应当依照厂房及生产防护办法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环境应当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有整洁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送等不应当对药物生产导致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恰当维护,并保证维修活动不影响药物质量。
应当按照详细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消毒。
第四十二条 厂房应当有恰当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保证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有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设计和安装应当可以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应当采用必要办法,避免所使用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导致污染。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用恰当办法,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条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竣工图纸。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减少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依照所生产药物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干净度级别规定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物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拟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药物,如高致敏性药物(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她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药物),必要采用专用和独立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青霉素类药物产尘量大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废气应当通过净化解决并符合规定,排风口应当远离其她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构造类药物、性激素类避孕药物必要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她药物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物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状况下,如采用特别防护办法并通过必要验证,上述药物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毕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
(二)、(三)、(四)项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通过净化解决;
(六)药物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物质量有不利影响非药用产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空间,保证有序地存储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漏掉或差错。
第四十八条 应当依照药物品种、生产操作规定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备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物生产环境符合规定。
干净区与非干净区之间、不同级别干净区之间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似干净度级别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恰当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物等非无菌制剂生产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物包装材料最后解决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物”附录中D级干净区规定设立,公司可依照产品原则和特性对该区域采用恰当微生物监控办法。
第四十九条 干净区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第五十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她公用设施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浮现不易清洁部位,应当尽量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当,并安装防止倒灌装置。
应当尽量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以便清洁和消毒。
第五十二条 制剂原辅料称量普通应当在专门设计称量室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用专门办法,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物包装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犹如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办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物带来质量风险。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空间,保证有序存储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良好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仓储区应当可以满足物料或产品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规定,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区域。
第六十条 接受、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可以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影响。
接受区布局和设施应当可以保证到货品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清洁。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记,且只限于经批准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储。
如果采用其她办法代替物理隔离,则该办法应当具备同等安全性。
第六十二条 普通应当有单独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空气干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规定一致。
如在其她区域或采用其她方式取样,应当可以防止污染或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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