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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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财务管理目标
(一)根据全行发展战略,建立符合现代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实现银行持续经营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股东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合理经营及最优的财务决策,不断增加股东财富,使总价值达到最大。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应当统筹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风险与效益、利润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在有效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持续和稳定增长,提高资本的回报水平。
(二)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操作规程,强化经营约束,促进全行财务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考核机制,对各级行的经营效益进行评价。
(四)客观反映经营状况,准确、及时提供决策支持,全面监督各项财务活动,督促全行按照既定经营方针,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财务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科学、统一、审慎、规范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管理原则。
将财务管理贯穿于各项业务活动的始终,以财务成本收支为手段,以财务分析为依据,各部门相互协调,明确管理重点,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财务管理政策、标准、参数和流程。
坚持科学管理原则,必须坚持发挥规则和机制的作用,必须运用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方法,依托财务信息系统,提高财务分析和预测水平,促进财务资源优化配置,完善财务报告体系,为各项业务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统一管理原则。
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强化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统一制定全行财务政策、制度和规章,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实现全行财务管理目标、财务政策、财务制度、标准参数、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的统一。
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必须在兼顾风险和效率的前提下,健全和完善财务授权管理;要保证资本的统一配置和使用,提高资本充足率;执行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设计开发统一的财务模型;探索建立垂直统一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统一管理全行财务资源。
(三)审慎管理原则。
以资本管理为基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建立明确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价、估量财务风险,并通过制度规定、预算控制、授权管理、检查监督等手段,有效控制和化解财务风险。
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部门间的配合,提高财务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反映盈利能力。
(四)规范管理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并保障总行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坚持规范管理原则,必须建立多层次的财务检查、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重视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杜绝不规范的财务行为。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责权、组织架构
第一节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核算、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是指我行实行一级法人制,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政策,编制汇总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等。
各级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
分级负责,是指我行的财务管理实行层层负责制。
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逐级核算,是指各级行为逐级核算单位,负有财务核算的责任,客观反映本级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统负盈亏,是指年终各级行实现的利润全额逐级汇总上划总行,由总行集中清算,并进行利润分配。
总行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级行增盈减亏。
统缴所得税,是指我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办法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所得税由总行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节管理职责、职权
第六条我行的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形式行使以下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七条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责、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节 财务管理组织架构
第八条 按照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和全面财务管理的要求,我行经营层的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划分为: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财务会计部门及其他前、中、后台部门、分支机构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总行及各分支行应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
财务管理组织结构图如下:
第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审议全行发展规划与战略,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二)负责审定经济资本配置、评价、政策和标准,负责审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对资产负债总量调控和结构匹配的合理性负决策责任;
(三)负责审议年度综合经营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结果。
第十条 财务审查委员会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财务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为我行财务事项提供决策支持;
(二)审议总行各部室、下级行提交的财务开支预算事项;
(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类财务事项,指导、协调下级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门及其他前、中、后台部门
(一)财务会计部门是全行及各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拟定财务政策、财务制度及财务资源配置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综合经营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财务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等。
(二)前、中、后台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支持配合完成全行财务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管理活动,完成财务管理目标。
第四节 财务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一)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财务授权;
(二)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财务授权;
第十四条 按照授权管理规定
(一)由董事长对行长授权;
(二)行长按照经营管理层授权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转授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风险的内涵
财务风险可分为狭义财务风险和广义财务风险。
狭义的财务风险是指金融企业由于不能偿付到期债务而引发的风险,也是财务风险最本质的内涵。
广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与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相关联的各类风险,主要有资本风险、支付能力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受托业务风险、担保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及分支机构风险等。
第十六条财务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
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要求,必须将财务风险管理置于重要突出的地位,紧密围绕全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财务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要加强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资本构成项目的管理,通过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等资本管理手段,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动态调整资本总量,优化资本结构,在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抵御水平的同时,有效满足股东回报的要求。
(二)切实发挥经济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作用。
通过完善经济资本的计量和配置方法,实现经济资本对风险总量和效益回报的双重约束作用,为机构、部门、产品、客户等方面的决策和评价提供科学依据,推动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经营和管理决策体系的建立。
(三)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四)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体系,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政策程序,主动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有效管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对我行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的影响,具体按我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一节 预算组织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编制三年发展规划中主要业务战略目标和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以下简称“预算”),监测和控制预算的执行,分析和评价预算的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经营管理层行使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总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中,财务会计部是预算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
第二节 预算编制内容及分类
第二十条预算包括综合经营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和资本预算。
综合经营预算是对预算期业务发展目标和增长的预计,体现为各类业务发展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及其目标;财务收支预算包括财务收支及资本性支出预算,反映预算期的经营成果,体现为各类财务指标;资本预算是未来的资本补充计划安排,体现为资本增长。
第二十一条预算按预算期分为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年发展规划是全行发展战略的阶段性实施规划,是制定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依据。
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是三年发展规划的年度行动计划。
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必须有机衔接。
第二十二条预算从层次上分为总行预算和分部预算。
总行预算是指总行的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分部预算是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
总行预算是统揽全局的总体预算,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预算则是总行预算的条块细化,后者以前者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预算编制涵盖前中后台的发展,包括业务发展、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定量指标和定性措施有机整合,构成预算目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包括基本原则、主要业务和财务指标摘要、主要业务发展计划及其说明、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及其说明、发展策略和措施等内容。
第三节 预算编制的方法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综合运用增量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并采取线性回归、时间序列法、行业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现状和环境进行全面分析。
第二十六条预算编制采用“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办法,由总行提出预算的总体目标、发展方针和政策,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协商、沟通确定细化预算目标及实施措施。
第二十七条预算具体编制流程
(一)三年发展规划的编制流程
三年发展规划按发展规划部的要求组织编制。
(二)年度综合经营预算的编制流程
1.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全行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策略的要求,提出主要经营指标及其年度目标,设计年度综合经营预算模板,组织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进行编制;
2.总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目标组织本业务条线进行指标讨论及分解,形成意见提交财务会计部;
3.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编制本行的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同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和业务条线部门;
4.财务会计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调整建议、进行汇总平衡,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5.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全行的年度综合经营预算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同时将年度综合经营预算下达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
6.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全行年度综合经营预算进行调整,由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年度综合经营预算。
(三)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流程
1.根据年度综合经营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组织相关总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2.财务会计部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进行汇总平衡,报股东大会、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
3.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正式下达的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和财务收支预算,调整本行财务收支预算,经本行行务会审议,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四节 预算执行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一)各部门,分支机构是预算执行单位,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预算分解落实到各业务线、机构、部门和岗位。
(二)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客观分析执行差异及原因,提出有关改进措施建议,促进预算目标的完成。
(三)年度综合经营预算及财务预算一经正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
(四)确因不可预见或预算时未充分考虑有关因素使业务收支受到重大影响时,分支机构可以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提出调整预算的申请,并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政策和事项、影响的程度、采取的措施等。
(五)全行的预算调整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分支机构提交的预算调整,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建立预算管理评价机制,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包括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编制准确性评价和预算执行控制评价。
第五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二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
(一)职责分工制度。
我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金部,我行应当建立长期股权投资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经办岗位的不相容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与执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投资交易业务处理与会计记录。
资金部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经营风险进行把控,规避投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由资金部负责,财务会计部提出审核意见,经授权审批,具体项目由资金部执行业务处理,财务会计部负责会计记录。
(二)授权审批制度。
1.按照授权管理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审批权限在总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评估,股东大会、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按照授权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2.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批准意见办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
(三)长期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对长期股权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越权审批和不按规定执行长期股权投资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对投资收益进行考核,结合年度综合经营预算,由财务会计部提出考核意见,确保资本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转换按我行长期股权投资相关会计政策和核算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我行按照谨慎性原则,制定和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确认计量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减值测算,客观公允地估算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及时足额地计提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三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由资金部提出处置方案,财务会计部进行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按照授权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处置比例相应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四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收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我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包括: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以出租为持有目的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五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我行;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六条 临时性出租的抵债资产(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以及出租给我行职工的建筑物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十七条 我行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收取租金的,应分别将转换前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减值准备作为转换后投资性房地产相应科目的入账价值。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初始计量分别比照我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处理。
第三十八条 我行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建筑物类和土地使用权类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分别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关管理规定。
(一)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确认条件的,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一般无形资产的核算规定,分期进行摊销。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应计提折旧,折旧方法比照我行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我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的估计、减值准备的计提等参照资产减值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为我行与承租方结束租赁合同的日期,并分别将转换前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减值准备根据性质作为转换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相应科目的入账价值。
对于部分出租形成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时应增加原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自用房地产停止自用,用于收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当我行自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在出租合同开始日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部分出租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分别根据出租部分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应科目的入账价值。
第四十一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取得的租金,应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应在收到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管理。
(一)我行投资性房地产由总行集中进行管理,行政部是投资性房地产归口管理部门,拟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需报行领导审批,重大投资性房地产出租,需经行务会审批。
(二)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同类出租物出租价格水平。
(三)投资性房地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进行减值测试,符合条件的,计提减值准备。
(四)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报废等事项处理参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管理要求。
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由行政部提出处置方案,财务会计部进行审核,按相关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新租、续租合同由行政部在起租日前将合同复印件提交财务会计部,对于因租赁到期或其他原因停止租赁的投资性房地产,行政部应在停租日前书面通知财务会计部。
第六章 资本性支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四项支出。
第一节 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者一个经营周期、单位价值在1.5万元(含)以上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我行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类、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类、电子设备类、机器机械设备类等。
其中,房屋及建筑类分为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计量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按我行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和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计量。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我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按月计提。
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月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剩余可使用月数
(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6.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说明理由,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及时披露。
(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见附件2。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我行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体制。
除自助银行设备外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自助银行设备由零售银行部负责归口管理;安全保卫设备由保卫部负责归口管理;出纳机具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为行政部,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含分支行)配合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
全行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要求,由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
具体流程为:
1.需求部门(含分支机构)将预算提交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将需求申请报财务会计部;
3.财务会计部编制全行固定资产购置年度计划,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4.核准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作为全行固定资产购置依据,不得突破,具体预算不分解下达部门、分支机构,实际购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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