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销售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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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销售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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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讨论稿)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甲方:
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邢台世贸天街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经营区位及经营范围
甲方将位于邢台世贸天街 层 号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铺位出售给乙方经营 类 品牌的商品。
2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2.1管理保证金:
为确保全体经营者的经营利益,维护邢台世贸天街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形象,乙方在与甲方办理商铺产权交接的同时须向甲方缴纳元/平米(建筑面积)管理保证金,共计元(人民币,下同)。
管理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邢台世贸天街的正常开业和开业后为乙方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如:
对经营者可能存在的各种违约、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在乙方无违约、不欠费和商铺经营权转让后十日内(若转租由新的承租户缴纳),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代理租赁户除外)。
2.2商装质量保证金:
乙方在进场装修前15日内须向甲方缴纳商
方应于每月底前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下月商场管理费。
2.6营销推广费:
为确保所有经营者的利益,甲方将在重大节假日及换季、店庆期间组织大型经过整合的营销推广活动,因此而产生的营销推广费用,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面积予以分摊并予以共公示。
2.7过户更名手续费:
乙方在转让经营权时,须向甲方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并一次性缴纳手续费每次元。
2.8工装、工牌费:
甲方对乙方销售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乙方员工上岗前均须向甲方缴纳工装、工牌、员工手册费元/人。
3商品质量、计量
3.1乙方必须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3.2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等,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经营食品类商品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卫生检疫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3.3乙方必须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商品质量、计量、退换货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退换;若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和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赔偿由乙方负担。
4商品价格
4.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商品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参考邢台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自行定价。
4.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物价标签和订制的价托,做到形象统一、明码实价。
4.3乙方的商品价格不得违背国家及邢台市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在经营中不得虚假打折和欺骗消费者。
5促销
5.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促销管理,在商场内所开展的一切促销活动,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5.2乙方不得在所经营的店铺内外私自张贴、悬挂促销广告和做商品宣传推广活动,其一切广告、宣传推广行为须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统一协调安排。
5.3乙方需要单独组织促销和宣传时,需提前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5.4乙方自行开展的促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和邢台市的广告法规,不得使用不符合甲方统一规定标准的广告道具和宣传品。
5.5乙方所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均不得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5.6乙方需利用公共区域(如中庭、广场、外立面、公共柱体等)进行宣传、促销时,必须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统一进行安排设计、制作和发布、实施,并有偿使用。
5.7个别属全国统一形象的品牌商品若因有个性形象和广告宣传及广告陈列的统一需要,则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所需要求执行。
6经营及管理
6.1乙方入场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的经营证件。
6.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邢台世贸天街管理公约》,接受甲方的管理,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邢台世贸天街的统一形象。
6.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经营超出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商品。
6.4乙方销售人员必须符合甲方的用工标准,并经甲方培训、考核、办理上岗手续后方可上岗,未经甲方办理上岗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在营业场地从事任何销售、促销活动。
6.5乙方对所售出的商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新三包”规定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消费者提供包退、包换、包修等售后服务工作,乙方所出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赔偿。
6.6乙方的商铺装修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符合甲方的各项装修规定标准,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装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接受甲方验收。
6.7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营业时间,不得迟开门、早关门,中途停止营业或无人值守。
6.8乙方不得损坏和妨碍公共设施,并自觉遵守广场的有关消防、禁烟、用电、用水、卫生等管理规定。
6.9乙方不得在其商铺内进行再分割或破坏建筑原形,若相邻多个商铺需打通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要求进行。
6.10为保证乙方财、物的安全,乙方应对其商铺的财、物购买财产险,如因乙方未购保险而发生的财、物损失而甲方没有过失行为,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处罚
7.1乙方或乙方的承租户作为邢台世贸天街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甲、乙双方的本协议约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邢台世贸天街管理公约》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
7.2乙方或乙方承租户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令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处以1000—3000元不等的现金处罚。
7.2.1不遵守营业时间,迟开门、早关门、中途停业或无人值守的。
7.2.2损坏和妨碍公共设施,违反消防、禁烟、用电、用水、卫生等管理规定的。
7.2.3营业人员不着统一工装,佩戴工号牌上岗或未经甲方培训考核合格、未办理上岗手续擅自上岗的。
7.2.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开展促销活动或私自张贴POP、海报,发放宣传品、广告用品,影响商场形象的。
7.3乙方或乙方承租户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经营管理制度,有下述经营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立即令其商品撤柜,并视情况轻重处以2000—5000元不等的现金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其营业。
7.3.1经营“三无”产品,即无完整的产品标识、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份含量、进口商品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商品检验证明的。
7.3.2未经甲方同意,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增加品牌、品类。
7.3.3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铺内进行再分割或破坏建筑原形,或相邻多个商铺需打通时,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而私自施工的。
7.4乙方或乙方承租户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有下述行为之一,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不等的现金处罚,若因此而损害甲方信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倍以上标准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停止其营业,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追索的权利。
7.4.1乙方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的。
7.4.2乙方在经营、销售中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的。
7.4.3乙方在宣传、促销活动中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7.4.4乙方在经营中有虚假打折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7.5乙方或乙方承租户营业人员违反协议约定或甲方管理制度,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甲方将处以当事人500—3000元不等的现金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将予以辞退,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5.1乙方或乙方承租户营业人员在销售、服务、劳动纪律、安全保卫等方面发生严重违纪。
7.5.2欺行霸市,打架斗殴,盗窃财物,影响邢台世贸天街正常经营秩序的。
7.5.3不服从管理、擅自顶撞、辱骂、攻击或威胁甲方管理人员、扰乱正常经营秩序者。
7.6乙方或乙方的承租户拒交罚款或恶意欠费,甲方将从其管理保证金中予以加倍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停止其营业。
8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也可由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邢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诸法律。
9其它事项
9.1因市政水、电、供暖等部门原因而造成的突发性停水、停电、停暖所导致的乙方停止营业或其它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在遇到类似的突发事件时,乙方需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管理,确保各业主及经营户的财产安全。
9.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9.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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