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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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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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第一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准入要求
1、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的甲级工程设计企业。
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对稳定。
配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均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6年以上或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以上。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
2、注册地在东莞的其他建筑行业企业或机构。
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或本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配置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3人,其余非注册人员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不少于10年。
二、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对建设工程企业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需在市建设局办理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目前在可用状态的共有16家,其中符合第一种情况的12家,符合第二种情况的有4家,在东莞建设网上可以查到。
对于鉴定人员的要求除必须有的毕业证、职称证等资料外,还要提供社保证明(对账单)。
《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有效期已过期的鉴定机构不能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的资料要求
1、《承接业务记录表》:
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申报后打印一份《承接业务记录表》(需盖单位公章,要求“参与业务人员情况”一栏由本人签名);
2、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复印件(需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应对受检项目的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房屋整体(鉴定单元)等三个层次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和等级评定,综合评估其使用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房屋安全状态的类别(A、B、C、D四类)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
各项签章齐全,正本1份;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
B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
C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
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
D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
5、《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
需盖镇街规划建设办公章,并有现场检查人员签名。
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应注意事项
1、提醒建设单位应在“东莞建设网T业务信息T企业信息T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网址:
)名单上选
取可有状态(也就是信用管理手册在有效期限内)的房屋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工作。
2、市住建局出具的备案凭证回执单不作为备案资料合法性的证明,对备案资料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内容或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备案凭证工程规模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注工程规模,不作为房屋产权确权的最终结果。
三、近二年鉴定报告备案情况
(1)校安工程1654栋,共492万平方米
(2)医疗卫生机构139栋,共24万平方米
(3)2009年备案851栋,246万平方米
(4)2010年(截止至12月10日)备案997栋,共416万平方米
四、鉴定报告备案流程图
五、备案工作要求
1、自由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鉴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强制要求备案;
2、免费备案:
鉴定完成后,由鉴定机构向市住建局或属地住建局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申请,备案不需付费;
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由鉴定机构前往市住建局或属地住建局业务窗口办理。
申请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业务窗口应向申请方申报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备案凭证,对不符
合要求的,应一次性说明理由,企业可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备案凭证须具备以下信息:
鉴定机构名称、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评级、安全状态分类评级,鉴定时间、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间及凭证签发单位的名称及印章。
六、备案凭证变更备案凭证发出后,除了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三项信息可申请变更外,其余信息(如竣工时间等)不能变更。
变更应由业权人或鉴定机构任一方提出书面申请,由另一方及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并盖章。
当变更面积与鉴定面积相差较大时,应同时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第三章鉴定报告技术审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14号),为保障我市扩权强镇试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国家现行的设计、检测、鉴定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技术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审查、审核人员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分审查和审核两级,《鉴定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备案。
技术审查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结构设计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技术审核人员应具备建筑结构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结构设计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经历,5年或以上工作经验。
二、检测资料的要求
(一)检测报告鉴定报告中须具备的检测资料:
建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材料检测报告(如钻芯检测、回弹检测、砖块及砂浆强度检测等)、焊缝检测报告、倾斜观测报告、沉降观测报告等,必要时需提供钢材或钢筋的力学性能检测报告,另外还有凿开保护层对照图纸看钢筋条数和规格,以及箍筋情况,这些都应有图片。
检测的方法、数量及检测要求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
检测单位需在住建局领取信用手册或备案登记。
(二)检测工作的现场管理检测工作的现场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9〕99号)的要求,由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相关业务组(室)对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进行监督核查,情况属实的,由监督核查人员签发《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
三、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要求
(一)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的责任: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期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二)结构安全鉴定工作主要内容:
1.建筑物设计文件、场地测量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质量验测证明资料调查;
2.建筑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3.结构使用条件、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环境类别调查核实;
4.结构布置、结构体系和构造检查分析;
5.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测结果分析;
6.结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分析;
7.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大跨度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
8.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进行抗震鉴定;当有专门要求作抗震鉴定的,尚须在报告中作专项分析;
9.结构安全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三)鉴定分析要求:
1.结构的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
建议按“2000系列”规范和相关软件进行结构计算,但不应低于“89系列”规范的要求,并提供计算书。
2.混凝土结构中悬挑构件,较大跨度的建筑物顶层边柱,主梁受集中荷载作用的部位,在鉴定时应作为重点考虑的部位。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等5个鉴定项目。
3.砌体承重结构中的悬挑构件(阳台、雨篷和挑檐等),应进行抗倾覆验算。
砌体承重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5个鉴定项目。
4.结构承载力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建议采用“2000系列”新规范标准,但不应低于“89”系列规范标准。
5.钢结构构件锈蚀后的截面尺寸小于原设计构件截面的下限值,应考虑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构造、位移或变形、主要受力构件的稳定性和连接质量等5个鉴定项目。
6.对于存在加建、搭建、加层现象的建筑物,除了要注意检测、复核加建、搭建、加层的结构外,在主体的结构复核时尚应考虑其不利影响;
(四)鉴定结论要求:
1.对检测鉴定结论不符合要求(含安全鉴定结论及抗震鉴定结论)的建筑物,应视不符合的程度给出限制使用、局部加固、整体
加固等处理建议。
当局部承重构件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仅加固局部构件的处理方案,但应同时考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避免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当建筑结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从提高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上提出加固方案,明确加固位置。
当既有建筑结构综合评价为危险房屋且不具备加固使用价值时,应建议拆除。
具体处理办法可根据建设部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执行。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长令第106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对房屋安全状态为D类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对于危险房屋如何处置都有明确的内容。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五章内容。
结论应评定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安全状态类别,并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间。
2.经检测鉴定后的建筑物,应要求在使用中注意观察,建立正常的检查制度,在使用期内进行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查、检测。
四、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一)鉴定报告总体要求检测鉴定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二)鉴定报告内容要求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竣工日
期及现状用途等;
2、各方责任主体信息,包括委托人、委托鉴定目的、建设单
位以及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或原鉴定单位名称;
3、检测鉴定方案及鉴定依据的标准;
4、现状调查和结构检测,包括原始资料、使用历史、以往检
测鉴定情况、现状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及钢筋
配置情况、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结果、地基基础现场检查或沉降观测情况、裂缝检测情况以及建筑物的整体倾斜观测情况;
5、结构承载力验算结果及分析;
6、鉴定结论(应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和房屋安全状态分类,并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下次安全检查时限);
7、处理要求及建议:
报告应明确建筑物使用条件及使用要求;
8、必须要有的附图附件:
包括根据现状情况绘制的房屋建筑平
面图、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检测报告、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地基补充勘察报告及建筑物垂直度观测报告等;
9、必要时的其他附件,如建筑物施工质保资料等。
(三)鉴定报告签章要求
1、鉴定机构公章加盖要求。
以下位置须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1)鉴定报告封面、侧面(骑缝章);
(2)鉴定报告扉页表格右下角;
(3)鉴定报告正文鉴定结论页;
(4)鉴定报告正文处理要求及建议页;
(5)附件中的根据现场情况自行绘制的建筑、结构图;
(6)附件中的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首页;
(7)附件中的房屋现状照片、基础开挖检查现场照片。
注:
如鉴定报告采用活页装订形式,则要求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2、注册结构师签章要求。
审定人必须是已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的一级注册结构师,且以下位置必须加盖有效的注册章:
(1)鉴定报告扉页表格签章区的注册师盖章处;
(2)附件中的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首页。
3、主要技术人员签字要求。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现场勘查、报告编写、校核(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现场勘查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要求采用实名制,并由完成相应工作的技术人员本人签署。
主要有以下位置:
(1)鉴定报告扉页表格签章区的相应签字栏;
(2)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首页(计算复核人、审核审定人);
(3)由鉴定单位自行完成的现场检测结果签名处,如裂缝检测情况栏等。
4、专项检测单位签章要求。
专项检测单位必须具备有效资质并经市建设局对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核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承接相应的检测业务。
实际检测过程中,必须按各自的资质要求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勘察或观测测量,并出具相关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现场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姓名、设备型号及编号等可明晰
责任和查证追溯的内容,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报告:
除由检测技术人员(含试验人、审核人、批准人)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和有效的CMA质量认证专用章;
(2)地基补充勘察报告:
除由勘察专业人员(包括报告编写人、图件拟编人(绘图人)、地质编录人、审核、审定人)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勘察单位公章和符合要求的出图专用章;
(3)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建筑物整体倾斜观测报告:
除报告签章处由测量专业人员(包括现场测量人、报告编写人、审核、审定人)本人签名、加盖测量单位公章和符合要求的出图专用章(如有)外,报告结论部分需加盖测量单位公章。
五、鉴定报告技术审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签字盖章:
鉴定报告应有技术人员签字、鉴定机构公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
鉴定报告采用活页装订形式,则要求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2.专项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各告、测量报告):
鉴定工作所做的专项检测应提供报告的原件。
原有的专项检测报告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的封面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由****(单位)保存”,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确认。
注意核查提供的专项检测报告是否属于鉴定的项目。
3.核查房屋现状照片及检查、检测照片是否属所鉴定的项目
4.附件中应提供现状建筑平面测绘图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5.工程项目概况:
报告应有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基础类型、规模、竣工日期、现状用途、委托人、委托鉴定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
6.调查、检测:
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制定调查、检测方案;调查、检测的结果在报告中反映出来。
7.技术分析:
核查计算模型的假定是否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情况,计算参数及荷载取值是否合理,分析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足。
8.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包括结构安全性评级及抗震鉴定结论。
9.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明确使用条件及使用荷载的限值;对需采取加固处理措施的应提出明确要求。
10.其它事项:
填写审查意见单时,字体务必公整、清晰。
六、鉴定报告存在着普遍问题
一、资料问题:
1.报告所述的竣工时间与所提供的图纸、施工资料等存在矛盾;
2.所述的检测部位与现场照片不符;
3.提供的检测资料、施工质保资料等资料的工程名称与鉴定工程名称不符;
二、检测方面问题:
1.无设计图的项目构件配筋开凿检测数量偏少,不仅达不到《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B类检测的数量要求,也达不到《东莞市八十年代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检测鉴定技术标准》的要求,且未选取受力有代表性的构件(主要的柱、梁)进行检测,开凿检测位置主要集中在楼梯间位置或角柱;
2.钢结构的焊缝检测只重视焊缝缺陷的检查,忽视检查、复核焊缝的长度及焊脚高度是否满足设计或安全使用要求;
3.砼钻芯检测结果非常离散,无法判断偏低的结果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大部分鉴定机构未进行扩大检测。
三、结构电算问题:
1.计算工作过分依赖软件,但对软件的适用性不是很了解,结构概念不强,出现计算假定与构件的实际受力不符的现象:
2.钢结构只重视复核构件的截面,忽视分析局部稳定性、支撑系统是否完善和可靠,各连接节点能否满足受力要求等问题,这些问题一般是无法单靠计算软件自动分析的,往往是需要足够的设计经验、专业知识才能作出正确的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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