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海关稽查文书解析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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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海关稽查文书解析汇报
前方高能!
一次搞定13种海关稽查文书
随着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和《<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先后于今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正式施行,与之相配套的海关稽查文书也已面世。
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了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格式,自11月1日起施行。
这13种海关稽查法律文书分别为:
1.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稽查调审单
3.海关检查记录
4.海关询问笔录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海关稽查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海关稽查文书是海关在执行稽查过程中履行法定职权的具体手段,对执法过程起着规和记录的作用,对稽查结果起着证明和宣告的作用,对进出口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由于法律文书本身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格的规性,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海关稽查文书的格式、容、适用条件等,学会看懂文书,一方面避免因为看不懂文书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文书瑕疵等程序性问题维护企业权益。
我们将逐一为您详细介绍现行的13种海关稽查文书,帮助您看懂文书,维护权益。
1.海关稽查通知书
点评:
《稽查通知书》是稽查程序开始的标志,新的格式最大的变化在于背面增加了“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的说明,便于企业了解和掌握,也有助于海关规执法。
提示:
无论是通知稽查还是径行稽查,海关都要向企业制发《稽查通知书》。
企业应当认真研读并核实通知书载明的实施稽查的海关、稽查起始日期、稽查时间围、稽查事项、海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海关印章等容。
通知书注明“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说明稽查围可能不只局限于通知书列明的时间段或者业务围,企业应当对所有可能被稽查的业务都做到心中有数。
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企业签收并加盖企业印章后(以下凡区分正副本的文书均有此要求)交海关留存。
2.海关稽查调审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企业的账簿、单证等资料,通常会在企业进行这项工作,如果需要在企业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查阅或者复制,须向企业出具《稽查调审单》。
提示:
海关只要将账簿、单证等资料带出企业查阅或者复制,就必须出具调审单,如未出具,企业可以提出要求;如无法出具调审单,或者以白条等非法定文书形式作为凭证,企业有权拒绝配合。
企业应当对调审单载明的资料名称、数量、备注、稽查人员签名和日期等容进行仔细核实,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要求改正。
企业需要在调审单上两次签字确认:
一次是海关将资料调出企业时,一次是海关归还资料时。
调审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3.海关检查记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检查货物,以《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固定。
但是,检查并非在所有的稽查过程中都有必要,这一文书也不是所有的稽查中都会出现。
《货物检查情况表》是《检查记录》的附表,不会单独出现,用以具体载明检查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提示: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检查记录》以及《货物检查情况表》记录的时间、地点、货物信息、稽查人员签名等容,并对可能存在的“受托加工、外发加工、借出借入货物、厂外存放、他人货物存放本企业、在途货物等情形”按照要求作出说明。
《检查记录》是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主要证据之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全程参与检查过程,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对存疑的容必须落实清楚,切不可掉以轻心。
《检查记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4.海关询问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过程中有权询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等,但并不是都必须制作《询问笔录》,通常对于关系到稽查结论认定的关键人员提供的关键信息,会以《询问笔录》予以固定。
提示:
被询问人对于《询问笔录》载明的个人信息、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信息以及问答容必须认真核实,尤其是问答容,如有任何存疑之处,都必须在签字确认前指出并要求订正。
《询问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到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企业的存款账户,查询时需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这一文书是向金融机构出具,企业通常不会接触到。
提示:
被要求协助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海关查询,并向海关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说明查询事项有关情况。
企业通常接触不到《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了解到海关协查的情况。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点评:
海关稽查时有权查封或者扣押企业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对查封或者扣押过程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予以记录。
提示:
这一文书是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记录,企业如果对于执法过程有争议,应要求海关在笔录中的“被稽查人述申辩情况”部分予以记录,但是,如果对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或者程序有争议,应以相应的决定文书为对象提出诉求并寻求救济。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无正副本之分,由海关留存。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决定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以及进出口货物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须向企业制发《查封/扣押决定书》,说明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对象、期限和救济途径。
《查封/扣押清单》是《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组成部分,具体列明货物、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
提示:
海关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依据法定的事由和程序,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条件是“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所有查封或者扣押均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企业应当仔细核实决定书和清单列明的事由、对象、期限、名称、规格、数量和地点等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配合,否则有权拒绝配合。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点评:
当《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的期限到期但仍需要继续查封或者扣押时,海关应向企业出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提示:
除延长期限以外,《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其他主要容与《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一致,涉及货物、物品的信息超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围的属于行政,未列入延长期限决定的货物、物品应当按期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原《查封/扣押决定书》规定期限到期,且未向企业出具《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点评:
海关对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货物、物品进行化验或者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查封或者扣押期间,须向企业出具《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说明化验或者检验的货物、物品信息、起止日期及结论。
提示:
海关并非在所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稽查程序中都会对所有的货物、物品化验或者检验,因此,一方面告知书并非在所有查封或者扣押的稽查程序中都会出现,另一方面未列入告知书围的货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期限不受告知书影响,如果超过原《查封/扣押决定书》规定期限,海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点评: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向企业制发《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提示:
企业应当认真核对《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与原《查封/扣押决定书》的容,如果出现超期限或者未全部解除等情况,及时主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点评:
海关稽查时,发现企业存在《稽查条例》第三十条所列三种情形的,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应当向企业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
提示:
海关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事由由《稽查条例》予以明确规定,非法定事由,海关不得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
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当核实所列事由,如果有合理解释,应当及时与海关稽查人员沟通说明。
《稽查条例》对于海关限期改正而企业逾期不改正的情况,规定了对企业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海关的限期改正要求,确保按期改正,避免遭受到处罚。
《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12.海关稽查结论
点评:
海关稽查结束,应当向企业制发《稽查结论》,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如果说调审单、协查通知书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等文书并非在所有稽查程序中都会出现的话,那么《稽查结论》和《稽查通知书》则是所有稽查程序都必须出现的文书。
提示:
《稽查结论》载明的容将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除了未发现问题的以外,随之而来的将是补税、罚款或者缉私部门立案调查等处置,因此,企业必须对于《稽查结论》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结论认定的事实以及稽查时间、围等容。
企业如果对于结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但不得以不服结论为由拒绝签收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点评:
主动披露是新《稽查条例》增加的稽查工作方式,《主动披露报告》和《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是与之配套的新增文书,企业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海关出具《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
提示:
主动披露的事项限定为“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企业应当准确把握《主动披露报告》披露事项的性质。
《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是海关收到企业报告的凭据,对签收单载明的企业名称、海关名称、收到时间、收到容及签收人等信息应当仔细核实。
《主动披露报告》无正副本之分,由企业填报,交海关留存。
《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正本由企业留存,副本由海关留存。
番外篇:
13种之外的那些文书
看了上面的介绍,希望对进出口企业在遇到海关稽查时准确认识和把握各种稽查文书能够有所帮助。
但是,可能有的朋友会提出这样的疑问:
根据以往接受海关稽查的经验,好像海关在稽查过程中使用的文书不止以上13种,企业还收到过其他的一些文书,为什么在这里没有介绍呢?
首先应当明确,根据海关总署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海关稽查过程中使用到的就只有上述13种文书,至于有的企业之前还收到过其他的文书,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有的文书已经取消,二是有的文书原本就不属于稽查文书。
第一种情况以《稽查征求意见书》为例,11月1日之前的稽查过程中,每家被稽查的企业都会在海关核实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正式《稽查结论》制发之前的时间段里收到一份《稽查征求意见书》,列明稽查围、过程和查发的主要问题,要求企业对此予以反馈,如果企业反馈有异议,还可能启动复查,如果企业无异议,海关将制发《稽查结论》。
11月1日之后,《稽查征求意见书》这一文书被取消,主要原因是《稽查条例》和《<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征求意见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原来的规定是无论稽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问题,均需向企业征求意见,因此,《稽查征求意见书》是一种必备的文书,而新的程序要求,仅在“认定被稽查人涉嫌的”情况下才征求企业意见,而且对于征求意见的方式未作规定,征求意见的载体仅笼统地表述为“相关材料”,但规定了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应”。
可以预见,按照目前的规定,征求企业意见的程序将被弱化,海关执法的随意性空间增大,企业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渠道和机会减少,企业利益遭受无形的损失。
如果海关随意地采取口头通知等方式,企业很有可能因为根本意识不到是在征求意见而错失申辩的机会,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企业而言存在巨大风险。
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对于海关在核实工作基本完成之后与企业的沟通要格外关注,如果涉及有关问题认定方面的容时,一定要争取要求海关提供书面材料,并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反馈意见,同时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工作。
必要时,应当充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智力支持,全程参与接受海关稽查的工作,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以追补税程序涉及的文书为例,海关经稽查发现企业存在追补税情事时,会向企业出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主要载明追补税原因、税款数额及纳税期限等容。
《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一式二份,企业和海关分别留存一份。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文书并非随着新规定的施行而取消,今后企业在遇到稽查追补税情事时仍会收到,但为什么没有在此次公布的13种文书之中呢?
是因为其本身并非稽查专用文书,而是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追补税的情况都需要向企业出具的文书。
企业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后,应当仔细核实企业名称、追补税事由、税款数额以及纳税期限等信息,对名称等信息如有异议,及时向海关提出改正,但是,如果是对追补税的事由、税款数额等事项有异议,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税款,可以在纳税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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