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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辛虎
职工持股,是指公司职工依托于一定的法律主体而持有本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所有者的投资行为。
我国现行的职工持股是与国际性有公司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的,是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型向市场化转轨,公司改革由调节政、企之间的分配关系向公有公司的产权结构调整深化而产生的。
如果说,我国股份制的发展以1984年为第一波,那么,职工持股的初潮约在1992年形成。
在这10年左右的时间中,职工持股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92年底到1995年底。
该阶段以存在量折股、增量入股方式,将小型国企和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折价入股,同时吸收职工现金投资入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公司(企业);在大中型国有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吸收内部职工参股,建立由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在此期间,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联合发布了《股份制公司试点办法》,为股份制公司提供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制度供给。
文件将股份制试点称为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说明内部职工持股在股份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第二阶段:
从1995年到1998年。
该阶段主要做法是先售后股,或股租结合推进股份制。
即由职工出资买断公有小公司的存量净资产,然后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或由职工集资组成持股会,买断大中型国有公司的部分净资产,组成由国有公司法人股和职工持股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此期间,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国有公司改革“抓大放小”的方针,提出“公有制多样形式”的重要理论,并大力肯定以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内容
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的股份合作制,即:
“
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这标志着职工持股已成为我国的公司改革和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阶段:
从1998年以后至今。
该阶段明显的倾向是重在鼓励、支持经营者持股、持大股和经营者群体控股。
在经营者和不同层次的员工中,持股的数量差距扩大。
一、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工持股内在的缺陷和弊端逐渐暴露出来,例如,职工股权过于分散,缺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现实可能性,致使增强公司凝聚力的激励目的未能很好实现,导致职工持股有违其设置的初衷。
实践表明,职工持股的目的几乎不可能依靠单个股东的力量来实现。
并且,职工股的购入、管理、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也需要一定的组织形式。
有鉴于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
职工持股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现行法律缺乏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其性质作进一步探讨。
(一)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独立投资主体的资格值得怀疑
从目前各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看,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三种形式:
(1)新设社会团体法人,此种形式的特点是职工持股会为依赖于既有组织,而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并经核准登记为社团法人,北京、浙江、青海等地采用此种形式;
(2)设立非法人团体,依托工会运作,此种形式是由持股职工组成持股会,但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山东等地采用该形式;(3)公司法人形式,山西是该形式的代表,其通过赋予合股基金会法人资格而行使职工持股会的职能。
、从民事主体的性质看
民事主体是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职工持股会不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合伙。
(1)、职工持股会不是法人。
目前职工持股会多以社团法人名义行事,山西省虽然规定职工持股会(以合股基金会为表现形式)以法人资格,但这在法理上存在悖论。
首先,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而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并全部投入到公司中去,即使职工持股会保留部分日常运营所需的资金,与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相比,那也是极少一部分,故职工持股会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其次,鉴于职工持股会缺乏作为运营的物质基础的财产,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最后,法人必须要不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而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依附于公司,无独立性可言。
(2)、职工持股会不是合伙人,更不是自然人。
合伙的主要特征在于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持股职工对持股会的债务是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从持股会的内外部法律关系看
(1)、职工持股会与职工的关系。
由于公司职工股东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理事会以其他法律主体的名义代表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持股会章程犹如集体授权书,其特征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
另外,职工与持股会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即职工出资形成信托基金,持股会章程作为设立信托的依据,持股会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职工按份额享受受益权。
(,)、职工持股会与公司的关系。
持股会以其他法律主体的名义投资于公司而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并在当前政策的鼓励下往往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只是其不同于一般的发起人之处在于职工持股会与公司之间具有较强的依附性。
持股会的设立有赖于公司的设立和决定,持股会的日常运作有待于公司的支持与配合。
此外,持股会收购或转让公司股份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标准,所需资金又可以从公司公益金中垫付,这可以使人误以为持股会是公司的内设机构。
(二)、职工持股会不是公司内设结构
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内设结构显然违反设立持股会的宗旨,若将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内设结构,它并没有解决职工分散持股的状况,不利于职工共同利益的形成。
而且,由于职工和公司的利益和时会发生冲突,由公司管理职工持股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职工的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
(三)、职工持股会不应定位于法人
将职工持股会定位于法人,且不说持股会不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且有违公司法对公司再投资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特批的投资公司、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但在职工持股会的实际运作中,持股会将职工的认股款基本上投入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或认购公司的出资。
(四)、职工持投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亦不合适
不可否认,确认职工持股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为职工持股制度规范运作奠定了基础。
但职工持股会以独立的社会团体身份运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如持股会作为独立的主体持有公司的股份时,真正的股东为持股会,职工只是持股会的会员。
虽然持股会章程一般也规定了持股会要代表职工行使权利,维护职工利益,但持股会作为一个普通法人团体亦有其独立利益,并且其利益并非总是与其成员一致,如何保证持股会为职工的最大利益运行,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找不到依据。
甚至持股会损害职工利益时,难以寻求救济方式。
(五)、将职工持股会定位为信托结构可为持股会的性质探讨提供新的思路
我国虽无“受人之托,替人理财”之传统,但由于信托制度的强大功能,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的信托业,我国民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亦于2001年4月28日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肯定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
在职工持股制度中引入信托制度无疑可以切实保障受益人利益,并较好办公室持股会、公司、职工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明确持股会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如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的善良管理人的谨慎义务、第27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第28条规定的禁止自己财产和信托财产混同的义务等等。
但是,我国职工持股会是采取美国的雇员受益信托,还是日本的投资基金信托,抑或其他信托形式,这些问题亦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职工股的流转问题
(一)职工股能否转让
职工股的流转问题是职工持股制度实施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正如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一样,无论是采流通说还是禁止流通说均会出现一些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
若允许职工股自由转让,则职工持股制度形同虚设;若禁止其转让,特别是在职工离开公司后仍让其持有公司股份,则职工持股与一般社会公众持股并无二致,有鉴于此,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职工股的转让问题,一般均规定限制转让原则,即允许职工所持股份在职工持股会内部可以以转让,职工所转让股份额原则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设立时个人所持股分的50%(具体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并且必须符合章程所规定的职工最高持股额的规定
我国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职工股限制转让而非自由转让或禁止转让,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持股职工与普通股民相比,享受了较多的优惠,如价格和购买机会的优惠,依据股东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应当禁止职工股的自由转让;第二,可避免职工随意转让而造成股市混乱;第三,可避免内部职工因注重股权转让投机获利而放松对公司惊慌的关心;第四,若允许职工股任意转让,职工即丧失股东身份,职工持股制度不复存在。
(二)职工股应由谁购回
如前所述,职工持股会是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有公司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浙江省国有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待文件规定,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
在工商登记文件中,作为公司股东登记的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职工,参加了职工持股会的职工,不作为公司股东登记,而只是职工持股会的成员。
因此职工持股会章程作为持股职工的自治规章,职工离开公司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或出资应根据持股会章程办理。
然而,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离开公司后的股份购回问题未作规定时,应由谁作为购回的主体呢,
为了维系公司和职工间的股份纽带,保证职工股确系由公司的内部职工持有,各地规范性文件及具体实践都要求,当职工离开公司后,其股份由公司或持股会购回。
但到底是由持股会还是公司购回,各地规定差异较大。
如山东省规定,职工在死亡、离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必须作退会处理,其他职工会员对其所持股份额有优先爱让权利。
在职工持股会所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人受让的情况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不低于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受让。
总之,职工持股会在运作方面没有全国统一规范,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加之其设立职工持股的目的主要在于规避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如果取消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大人数的限制,那么,许多公司职工均可以直接以作为股东行使权利,享受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正常运作。
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职工持股会是依法设立、企业工会下属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职工内部持股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新型劳动经济组织。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每个公司只能设一个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持股会的适用范围
职工持股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职工不持股,因而没有职工持股会。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职工持股为主,依法成立职工股东大会,直接成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职工持股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二,对内部职工股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
第四,对持股职工进行有关股份制知识及权利义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
1(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基本原则
第一,职工自愿入股,投入资金除特殊情况外不予退还。
这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职工树立风险意识,立足于企业发展,所投入的资金,一般情况下不能退股,职工调离或死亡后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企业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收回,由其他会员认购。
第二,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本企业范围内的投资,不得用于向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和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
持股会资金的投向主要是企业的新建或技改项目,也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第三,坚持同股同利,不侵犯国家利益,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这一方面要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暂行规定》,不能擅自将国有资产折股分给职工个人;另一方面在股利分配中,职工股与国家股的红利率应保持一致。
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全部出资额为企业承担责任。
2(职工持股会的设立与注册
第一,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条件包括:
一是持企业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必须超过50人;二是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三是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大会同意;四是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五是建立符合有关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申报和申请登记职工持股会时应出具的文件。
应出具的文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主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成立职工持股会应呈送下列文件: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公司章程(草案);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样本;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是主办单位向社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职工持股会设立登记申请书;职工持股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职工持股会章程;验资证明;社团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顺利进行,职工持股会作为新生事物,为工会工作开辟了新的领域。
正确处理职工持股会与工会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会主持和管理职工持股会
从目前的实践看,职工持股会如何管理仍未统一。
有的地方规定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它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及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有的职工持股会单独申请并享有社团法人资格,成为企业中和企业工会并列的一个职工群众性社团法人组织。
而不少企业是由工会来主持和管理职工持股会。
从发展的眼光看,由工会主持和管理职工持股会较为合理,并且具有一定的政策依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一级法人,职工不能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必须通过组建职工持股会,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投资的载体,才能实现持股职工的各项权利。
在《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规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
,以„职工合股基金?
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职工持股会的代表同样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同样也可以代表持股职工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群众团体,《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因此,持股职工可以委托工会组建和主持职工持股会宋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各项权益,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性组织,也有责任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2(工会主持和管理职工持股会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工会在主持和管理职工持股会的过程中,要切实代表和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积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从当前的实践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民主原则。
工会主持和管理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民主的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审议权;二是坚持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持股会的章程和产生理事会;三是坚持职工持股会内部的平等表决权,反对个人控股。
第二,引导和教育职工树立投资风险意识。
职工持股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不可避免带有较强的风险性。
按现行的政策规定,试点建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均为效益较好的。
然而,竞争是无情的。
由于市场竞争和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职工的股权收益完全孕育着风险。
对此,工会亟需对持股的职工加强教育、引导,使职工树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意识。
第三,协调和处理好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股份制企业,由于职工持股制度的推行,职工群众内部在利益关系上有一定的分化。
首先,一般情况下,职工持股股份由企业配送和职工自有资金认购两部分组成。
由于企业配送股份数额由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所决定,加之职工自有资金多寡不同,造成了持股职工所持股份并不均等;其次,由于职工入股采取自愿原则,不可避免地会有部分职工不持股。
这样,不同职工对利益的关注点会有所不同。
持股多的职工更关注按资分配,持股少或不持股的职工更关注按劳分配。
因此,工会主持职工持股会,要从职工的整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处理好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的关系问题,照顾到不同职工的具体利益。
近年来,因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而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而各地有关职工持股会的规定和做法又正处于探索之中,导致职工持股会的成立、运作、解散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如何认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如何正确处理职工持股会与持股职工的关系,直接涉及到持股职工的利益,也涉及职工持股制度的有效运作的问题,我们应慎重对待。
笔者认为,在改革、完善职工持股制度的历史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依法充分保护持股职工的利益,应当
作为司法的目的与价值取向。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往往被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等权利机构取代,持股职工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只是在地方或部委的政府规章中有一些规定。
早在1997年,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文),依据该规定我国外贸试点企业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并由民政部门颁发了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职工持股会首次以社团法人形式出现。
因此,1998年国家工商局在《公
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
“职工持股会”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
但是,由于职工持股会的营利目的与社团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宗旨相违背,在2000年7月,民政部门发布《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2001月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规定: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
”随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1年8月以《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
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明文废止了民社发(1997)28号文,将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为“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组织,负责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份,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利益。
同时还规定:
“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依托本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
我国立法的前后变化,导致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变得模糊,而实践中各地各部门对职工持股会规定也并不统一,有的将职工持股会规定为社团法人,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如北京、青海;有的规定依托工会组建,并以工会法人的资格开展活动,如上海、江苏;有的地方规定为企业法人,如山西。
这些规定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存在各种制度上的缺陷,
迫切需要统一规范。
正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许多公司没有将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独立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看待,持股会的法律地位往往被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取代,导致职工持股会的权利被随意处分。
如职工持股会无论是以社团法人的资格还是工会法人的资格在一个公司持有股权,从性质上讲,它都是所持股公司的独立股东,作为股东,持股会是否解散是股东自己内部事务,应由持股会自己的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持股会所持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对其股东内部事宜进行决议。
但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都没有重视职工持股会所享有的独立的股东地位,往往通过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将职工持股会解散,并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强行要求持股会的会员退股。
公司的这
种董事会决议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它直接侵犯了持股职工的利益,其效力不应予以认可
二、持股职工的股权转让应依法进行,企业强行要求职工退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由于我国职工持股会制度总体上说尚处于探索阶段,职工持股会存在许多先天不足:
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
因此,目前多数存在职工持股会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使职工持股会退出企业,而“退股”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现象。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当依法进行,企业强迫职工“退股”这种作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这是因为: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不能退股的,出资者如要退股必须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过减少注册资金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减资情况下强行要求退股违反了现行法律;其次,从持股职工与工会持股会之间关系来看,二者并非公司法意义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工会只是持股职工的代表,受持股职工的委托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双方之间实质上类似一种信托的关系,因此,工会要求持股职工退股没有法律依据。
在不能退股的情况下,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是股权流动惟一合法的方式。
事实上,虽然许多公司采用退股方式,但从股权变动的最终结果看,这些“退股”行为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股权转让,最终的股权占有人仍然是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取得了股权。
但是,这种变相的转让回避了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这表现为:
一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决议,而通过“退股”变相进行股权转让往往没有履行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定程序;二是股权转让的价款应根据公司的实际净资产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来协商确定,而通过“退股”变相进行股权转让情况下,一般都没有对所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与协商,而是采用低于股权实际价值的价款强行
购买持股职工的股份。
三、在持股职工转让股权中,公司的高管人员作为主要受让人违背公司法对公司高管人员义务的规定,不利于职工
利益的保护
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占有不同于一般职工的优势地位,为防止公司高管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利益,公司法对高管人员规定了许多义务,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在职工持股会改革中,应避免由公司高管人员作为持股职工股权转让的对象,如高管人员作为股权转让交易的主要操作者,往往容易出现高管人员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持股职工利益的现象。
如,作为受让人公司高管受让持股职工股权时,应由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但许多公司高管利用其优势地位,由公司向持股职工支付转让款,将应由其履行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了公司,这种行为不仅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直接侵犯了公司和
所有股东的利益,也侵犯了持股职工的利益。
四、依法保护持股职工的利益,应作为职工持股会诉讼司法的重要原则,它符合我国设立职工持股制度的宗旨与目的,也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实现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它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曾经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本意和目的来看,它主要是在国有企业改
制时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关心与参与,增加员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使员工股份的制衡力量在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达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的目的。
从职工持股会诉讼的特点来看,职工持股会的持股职工往往是普通老百姓,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人员多、涉及利益广的特点,对该类案件处理不好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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