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总汇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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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总汇编版
适用文档
1.规划审批增补规定(试行)(沈规领土发[2002]54号)
2.对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通知(沈规领土发[2005]91号)
3.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所日照料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64命令)
4.沈阳市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规定
5.对于增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沈规领土发{2010}142
号)
6.对于印发《辽宁省住所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的通知(辽住建[2011]71号)
7.沈阳市酒店式公寓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沈规领土发{2011}96号)
8.沈阳市建筑物灵活车泊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
规领土发{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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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增补规定(试行)
(2002年3月21日沈规领土发[2002]54号)
为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真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次序地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让步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联合我市规划管理实质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所项目,在知足建筑密度、绿地率
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所用地上拥有的住所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切合以下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淆部署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经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所。
二环之内,规划为非高层地区的地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
上的高层住所。
第四条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建筑物让步
第五条建筑物让步道路红线双侧的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双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所,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进出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双侧,退后道路
规划红线不小于
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双侧,退后道路规
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双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基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退后
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基层台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5米。
(三)在城市道路双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0米,并应留出暂时泊车
或回车的场所。
(四)沿城市骨干路、次干路部署的高层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0米,
沿其余门牌号部署的高层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8米。
第六条
新围墙退后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
2米,主进出口处退后
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建筑物退后用地界限的距离
(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切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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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退后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
(三)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挨次为:
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
(四)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知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缘操场东、西、南侧部署,退后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缘操场部署,退后地界不小于6米。
(五)新建建筑退后地界距离不可以知足让步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
第三章规划拆迁范围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迁范围须满
足建筑间距和让步规定。
第九条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依据周边条件和路网规划状况,考虑
地块的完好性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拆迁范围依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筑物对四周影响确立。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道路一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
规划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土地的腾迁,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波及的特别状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
要求确立。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批参照本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履行中的详细问题由市规划和领土资源局负责解说。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觉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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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通知
(沈规领土发[2005]91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增强对复式建筑的规划管理,现将复式建筑面积计算方法通知以下:
一、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建筑层高在4(2.8+1.2)米以下(包含4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计算,不记系数。
(二)建筑层高在4米到4.9米(2.8+2.8)米之间(包含4.9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乘1.5倍系数
(二)建筑层高在4.9米到5.6(包含5.6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乘
2倍系数.
二、试用范围
(一)、居住建筑、高层建筑标准层试用。
(二)、大空间建筑不试用此计算方法。
三、各单位需按上述方法审定此类项目建筑面积
四、此方法只试用与市规划和领土资源局内部管理。
特此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领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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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所日照料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命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所日照料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议论经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市长:
李英杰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所日照料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定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所建筑(以下简称住所)和公共服务设备中对日照有特别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课楼,医院、休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依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确实定应试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
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露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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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子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次序摆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
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所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所建筑高度在
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所,当两幢建筑平行部署或互相夹角在30度
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以下标准履行:
(一)在三环路之内陆域,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之外处域,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所,当两幢建筑垂直部署或互相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所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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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所,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部署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所,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立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之内陆域,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之外处域,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保障住宅,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所,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立建筑间距系数:
(一)在三环路之内陆域,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二)在三环路之外处域,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
于40米;
(三)经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保障住宅,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
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条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起码此中之一为住所,建筑间距按以下标准
履行:
(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
(二)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
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部署的高层住所建筑,当
让步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部署的高层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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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均匀建筑面宽的2/3;独栋高层住所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
第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部署的高层住所之间的建筑间距除知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以下标准履行:
(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部署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立,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部署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立,不得小于15。
(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
小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高度确立,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
度与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立,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余部署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确立。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以下标准履行:
(一)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被遮挡住所建筑的底部为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质高度减去扣除基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条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双侧建筑之间,以及
本规定中未波及的特别状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立。
第三章住所日照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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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住所日照是指住所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所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组成影响的状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所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所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所或高层和多层混淆的住所成组部署时,新建住所日照顾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切合以下状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供应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剖析报告:
(一)新建建筑四周已经有居住建筑的;
(二)成组部署的高层住所或高层和多层混淆住所;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余情况。
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剖析报告一定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达成。
日照影响剖析软件一定采纳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剖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付报送的日照影响剖析报告及其余资料的真切性负责,并依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供应或增补有关资料。
报送资料不实,或隐瞒有关状况而产生结果的,应各自肩负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剖析报告不真切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所,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磋商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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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钱进行钱币购置住所或房子换住部署;磋商不可的,可依据下表规定的
标准按房子建筑面积赐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单位:
元/m2遮挡时间
补遮挡时间
区偿
标
准
域
小于30分钟
31-60分钟
61-90分钟
91-120分钟
一级
500
560
630
700
二级
430
490
550
610
三级
400
450
500
560
四级
350
400
440
500
五级
300
340
380
420
六级
260
300
330
370
第三十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所日照并引起民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踊跃配合解决上访民众的合理诉求。
对无理阻挡办公和生产次序,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所日照达不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房子销售时应向购房者见告,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地区级别与本市住所房子拆迁地区级别同样。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副城和组团地区范围内的旧区改造波及的居住建筑间距和住所日照料理可按本规定三环路之内的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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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居住建筑间距和住所日照料理参照本规定三环路之外处域建筑间距标准履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暂时建筑,以及未经同意为居住的建筑被遮挡的,不合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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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工程完工查收存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对于
规范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认同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
关文件,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获得《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的建设工程均履行本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领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查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查收由市规划和领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
市规划和领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查完工作指导及监察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以《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审批内容和同意图纸为依照。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依照《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及附图要求全面达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该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查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所工程,按单体工程推行该规划项目分段查收。
小区内的其余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查收作为完工查收的依照。
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详见附表)即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16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高耸修建工程高度100米以上;住所小区工程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且能独立区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推行分段规划查收。
工程完工后,推行工程完工整体规划查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据上述要求,在工程完工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区分段和整体查收,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完工丈量,并由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实测。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含建筑、修建、道路、管线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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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收时应该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
送以下有关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含附图复印件)。
2.建设工程计划项目表,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平、立、剖面图,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各一份。
3.规划设计批复定位通知书,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4.建设工程完工丈量成就报告书和完工丈量图。
5.人防工程查收证明复印件。
6.其余资料。
第八条切合第八条规定的,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该受理,并将《建设项目选址建议书》、《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的原件,退还给单位或个人,不切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由两名以上监察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有关部门人员一同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完工规划查收。
第十条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内容:
(1)建筑地点、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含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部署、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进出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
(2)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面积、绿化率、泊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3)建筑形式,立面造型;
(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地、泊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设备。
第十一条管线工程完工规划查收内容:
(1)中心线地点;
(2)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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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
(4)其余规定。
第十二条道路工程完工规划查收内容:
(1)中心线地点;
(2)横断面部署;
(3)道路工程构造;
(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5)其余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后,凡切合《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要求,应该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查收合格证》(附件2)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分段完工规划查收合格证》(附件3)。
第十四条凡不切合《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建设工程,查收检查人员应该在《建设工程规划查收记录单》上注明建议,并提出更正建议,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时更正。
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及其附图要求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顿合格后从头申请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在未获得《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查收合格证》前,市有关部门应按《辽宁省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完工查收存案工作的有
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完工规划查收认同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予存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完工丈量成就报告》由拥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采纳城市一致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完工丈量成就报告》应该包含地形图和丈量成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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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图应该采纳1:
500或1:
1000比率尺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地形图中应该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地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线等。
(2)丈量成就表中应该载明建设用地的面积、每栋房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含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开放空间面积、泊车场面积等。
第十八条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完工丈量成就报告》应该包含综合管线平面
图并注明中心线地点、管径尺寸、埋设深度及与相邻管线或建筑物的间距等有
关技术参数。
第十九条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工程完工丈量成就报告》应该包含道路路
线平面图、横断面图并注明中心线地点、标高、路宽等有关技术参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各项技术计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和领土资源局负责解说。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原《沈阳市建设工程规划查收
方法》同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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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强售楼处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沈规领土发{2010}142号)
各区(开发区)分局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增强城市规划管理,联合沈阳市的实质状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新建售楼处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售楼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按暂时建筑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售楼处建筑(暂时)应在项目获得地块的用地范围进行规划建设。
鼓舞利用建设项目规划的公共建筑,或其余旧有建筑设置暂时售楼处。
三、售楼处建筑(暂时)的规划建筑设计,以及规划审批管理中的建筑退线、退界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等要求应切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例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属用地紧张的,一定知足消防及道路景观要求。
四、售楼处建筑(暂时)的层数一般不该超出2层,建筑和外饰面风格(包含建筑形式、外装修资料和色彩等),应与四周环境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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