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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规范化管理办法
文峰区社区组织规范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理顺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社区组织的工作,促进社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党支部领导下的社区自治运行机制
第二条核心领导机制。
社区党支部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社区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制度约束机制。
建立和完善党务、居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等项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各社区组织在居务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居务工作秩序。
第四条教育管理机制。
加强对社区干部、党员和群众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考核评议机制。
街道党工委每年组织对社区干部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党支部工作
第一节支委会工作制度
第六条社区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在选举工作中,推广以“党员评议推荐、居民测评推荐、党员大会选举”为主要内容的“两推一选”办法。
对于暂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社区,上级可以指派社区党支部负责人,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民主选举。
第七条支委会由全体成员参加,每月至少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八条社区党支部主要职责: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
(2)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3)研究提出对社区各类组织建设及社区干部、社区自办企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
(4)研究提出加强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
(5)研究讨论提交两委联席会的所有议题。
(6)研究讨论居委会请示报告的重大事宜。
第二节党员大会制度
第九条社区党员大会是社区党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社区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区党支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1)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通过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的具体意见;
(3)讨论和批准支委会报告,并对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4)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和推荐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5)讨论表决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和对党员的评议、鉴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并将决定报请街道党工委审批。
(6)讨论研究拟提请社区党建联谊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宜。
(7)讨论决定支委会提交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社区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节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2)讨论制定加强两委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决议或决定。
(3)讨论决定不必提交社区会议或社区代表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4)提交党建联谊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先由两委联席会研究,提出方案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提交。
第四章社区居委会自治工作
第十四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居民通过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第一节民主选举制度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按照省、市、区和街道安排部署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六条社区党支部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整个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成员由选民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居委会成员。
选举坚持公开、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等原则。
社区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换届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对不称职或严重违纪的社区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诫勉谈话、依法罢免等办法。
第二节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的建议,应当召集会议。
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推选的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成员不得兼任社区居民代表。
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社区居民代表一般按每15—30户选一名的比例产生,驻社区单位可以按每单位1—2名的比例产生。
代表总数一般应不少于50名。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通过社区建设规划和居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情况报告。
(3)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4)听取和反馈社区居民、辖区单位意见建议,责成社区居委会采取措施解决社区成员所反馈的热点难点问题。
(5)监督评议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决议,除社区居民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要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节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在国家法律和政府法令范围内,开展社区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办事处指导下,在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宣传法律,国家政策,维护辖区居民合法权益。
(2)办理本居住地区社区居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讨论提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的修改意见,并提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最低生活保障、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主任主持,每月至少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职责:
1、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施。
3、对重大情况及涉及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反映。
第二十七条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社区干部管理
第一节职位设置和职数配备
第二十八条社区设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位。
一般为5—7人,实行一人多职、交叉兼职。
提倡并积极支持书记主任一肩挑。
第二十九条社区干部的职位设置、职位配备、人员调整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节社区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三十条选拔社区干部必须按照“四化”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十一条社区干部一般采取社会公开招聘、依法选举等形式产生。
第三节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社区干部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抓好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社区其他干部的培训,由各街道组织,确保每年轮训一遍,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十三条教育培训的内容
(1)学历培训。
各街道要积极倡导社区干部参加各类学历培训班。
(2)岗位培训。
建立健全社区干部岗位培训制度,对上岗前实行任前培训,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和培训,提高社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3)实践锻炼。
采取建立社区干部实践培训基地、组织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等办法,学习先进科技知识和管理方法,提高社区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节社区干部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实行工作承诺制、述职评议制考核模式。
工作承诺制,即社区班子在每年年初,就全年的三个文明建设即为民办实事等计划公开向社会群众做出承诺并与街道和社区居民代表签定集体承诺书。
述职评议制,即每年12月或次年1月,由各社区一定数量的党员和居民代表针对“德、能、勤、绩、廉”等内容,以无记名测评方式对社区干部进行述职评议。
第三十五条社区干部考核由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职责履行情况、工作表现、社区服务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社区干部考核结果应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
对考核优秀的社区干部,适当提高年终奖金,在继续选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不称职的,不享受年终奖金,实行黄牌警告或离岗教育,如仍不称职的,采用合法程序,进行届中调整。
具体办法由各街道视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节社区干部的离职辞职
第三十七条实行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主任调整报告审批制度,街道党工委拟调整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要提前一周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区委组织部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同意后由街道党工委办理任免手续。
拟调整社区主任、副主任,要提前一周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提倡社区干部知识化、年轻化,特别优秀的社区干部、经党工委研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九条社区干部因身体、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在任期内自愿离岗的,需提前1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待申请被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违反请销假等规章制度或不能长期正常工作的,停发生活补贴,并劝其退出社区干部岗位。
第四十条实行社区干部离岗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由各街道党工委组织对离职辞职的社区干部在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和其它工作进行考核审计;对审计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民主监督工作
第四十一条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其他社区组织的工作应向街道党工委和同级党员大会、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上级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按照社区党员大会和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责要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应坚持按规定时限分别向社区党员大会和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和居民代表的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十三条社区工作实行居务公开。
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等,按社区居务公开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七章社区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1)开设社区财务帐户,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拖延坐支社区经费,一经发现,停发挪用截留拖延坐支社区经费的单位的经费。
(2)社区居委会实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逐笔申批、”的财务管理制度。
(3)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4)建立社区理财小组,负责社区资金的支配使用,负责社区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5)完善社区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严格财务审批权限。
(6)建立规范的财务报销制度。
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报销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严禁白条报销。
第四十五条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社区印章管理,应本着方便使用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2)社区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3)需加盖党支部印章的,由党支部书记签字批准后,方可登记办理,需加盖社区居委会印章的,由社区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登记办理。
(4)街道党工委要做好社区党支部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办事处要监督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应在7日内向本届党支部或社区居委会移交印章。
第八章社区服务
第四十六条社区服务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居民和单位兴办公益事业,为居民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社区服务应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民主自治、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服务中心。
其职责:
(1)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和属地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服务。
(2)兴办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
(3)指导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服务活动。
(4)承担社区服务其他具体工作。
第四十九条社区服务的基本内容:
(1)为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自理能力等困难者提供生活福利服务。
(2)为残疾人、社会困难户和待业人员等协助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3)为功能障碍者、疾病患者和老年人提供医疗、健身服务。
(4)为优抚对象提供优抚、抚慰、解难等优抚服务。
(5)为社区居民提供婚姻、生育、丧葬等民俗改革服务。
(6)为社区居民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服务。
(7)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培训、补习、咨询、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中小学生校外教育等教育服务。
(8)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等文体服务。
(9)为社区居民提供纠纷调解、灾害和治安防范、代办保险手续等安全服务。
(10)为社区居民提供环境卫生、保洁、美化、绿化等环卫服务。
第五十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物质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福利和服务。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3)有偿服务或生产经营活动应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4)具有集体福利性质。
(5)服务和经营项目为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
第五十一条设立社区服务设施须报区民政局审批同意。
社区服务设施必须用于社区服务,未经区民政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凡符合社区服务设施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发给《文峰区社区服务单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社区服务实行无偿服务、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三条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办公用房挪作它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外出租,在保证办公用房的前提下,必须报请民政局批准。
具体规定由民政局制定。
第五十五条社区的办公用房和所配的办公用品,应逐项登记、编号、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报民政局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社区资产挪作它用。
第五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居民开展互助服务。
第五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应与辖区单位结合,开展各种形式的“双向服务”。
第五十八条社区服务所积累的资金应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社区。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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