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违约条款律师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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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条款律师费
借款合同违约条款律师费
借款合同范本违约条款律师费
篇一:
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篇一:
借款合同律师版借款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计人民币,利息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乙方不得逾期还款,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预期部分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二、借款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还款日期和方式:
年月日前通过电子转账或现金方式还款
四、乙方将借款专属用于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用途及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责任
五、为使乙方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及其他合同责任,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或提供担保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如发生乙方逾期归还借款、利息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就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拍卖、折价、变卖,并就实现抵押的费用优先受偿六、如果乙方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文书、破产、死亡或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等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七、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和实现担保的费用
八、如因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日期:
篇二:
约定律师费能否支持
=========案情:
20XX年3月,被告邹某在经营某酒店期间向某银行借款50万,由原告某担保公司为其向某银行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邹某因资金紧张未偿还到期债务,原告某担保公司向某银行代偿了邹某所欠贷款本息53万元,代偿后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邹某按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53万元、自逾期之日每日按欠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支付本案律师费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邹某辩称,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其实际损失予以降低;原告的律师费也是违约金的一种,不应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能否支持,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
对该律师费予以支持理由是原、被告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了若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针对该项主张提供了律师收费发票及《安徽省律师收费办法》等证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该约定并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无效情形,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约定律师费用承担的问题首先,法不禁止即自由,当事人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完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这也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尽快达到合同目的尽量减少守约方的损失,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再次,具体约定律师费用是多少,完全可以在合同中注明如律师费用严格按照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来执行,最高额不得超过多少等等,甚至可以约定直接按照标的额的百分比来约定律师费最后,如此一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会解除后顾之忧,将聘请律师费用的风险转移,减少讼累如有争议,就付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对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定的意义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对此约定审查得非常严格,必须写明“律师费”或“代理费”,其他如“实现债权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费用,打官司时,请求方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且律师费应符合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如约定过高,法院还会按相关规定下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
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
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按照民事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设定,司法不加以干涉,应当尊重各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预见未来发生的各类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包括律师代理费的负担但应当提出注意的是,由人民法院裁判律师代理费的负担,一是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不应予以支持;二是律师代理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约定金额太高,符合保护双方利益的基本原则;三是律师代理费用最好在诉讼之初已经实际发生,即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难以确定律师代理费用金额时,人民法院亦难以准确判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代理费,其实质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违约方的违约代价、降低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
双方在合同中就此形成书面约定的话,实践中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自思自治,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同时,《合同法》
准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自行约定责任方式,所以,在合同中写明律师费如何承担,甚至详细列明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都是可以的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承担就有了合同条款作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无明文规定的风险其次,在违约之诉中,守约方为维护其权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其性质应为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费用支出,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中,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由于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为进行诉讼往往需要聘请律师,所以把律师代理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列入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合乎情理合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从而增加违约方的违约代价、降低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有利于保护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但需要注意,律师费用应以守约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所作的收费规定为参照标准,超出收费幅度上限的部分无法得到保护篇三:
秦皇岛律师:
民间借款借贷合同成功索要本息及费用
民间借款借贷索要本息及费用成功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
于同年8
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
20XX年x月x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合同对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惩罚金的计算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元;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惩罚金2元;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元审理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元;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元;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元;支付原告律师费3元,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惩罚金2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XX年2月23
日向原告借款10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还款应按借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还清日的逾期利息,并支付本金的20%作为惩罚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债务人承担;2聘请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系原件,能够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实,被告又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综上,结合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元,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还款按借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还清日的逾期利息,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支出律师费元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逾期未还,还应按约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被告书面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
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利息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利息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律师费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日
篇二:
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篇一:
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汪先生在20XX年x月x日借款给江某与叶某借款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江、叶向汪先生借款60万元,至20XX年x月x日到期如果逾期还款1个月,每个月需要向汪先生支付人民币1万20XX元同时,江、叶拿出一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但是江、叶并没有及时还款,汪先生打算将他们告上法庭,欠款之余还要追讨所有违约金近10万元江、叶不服,觉得私人之间的借款并非商业行为,违约金从何而来?
就算支付违约金,凭什么要支付如此之多?
郑律师回复:
私人之间的借款,也就是民间借贷协议,违约金是的确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汪先生要求支付的近10万元,其额度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额度有所背离,所以并不完全受到保护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有权主动调整其违约金额具体案件情况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第2天,江某还出局了借条1份,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20XX年x月x日,房产抵押登记也办理完毕到了还款约定日期,也就是20XX年x月x日,江某和叶某没有还款直到次年,20XX年x月x日,两人才还给汪先生4万元,其他依然没有着落汪先生提供诉讼,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但案件一到法庭,法庭就主动调整了违约金额度,要求被告江某与叶某还款违约金按每月1万元计算,而非1万20XX元
而江某和叶某的不满在于,他们认为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根本就是无效的
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条,该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时,《合同法》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给予救济,是对守约方的救济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并未对违约金行使予以限制,而在借款合同分则部分,第条所规定的: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条规定显示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该条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说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式并行不悖同样,合同法将民间借贷条款列入了借款合同分则中,同样证明民间借贷在违约责任方面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合同
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应属可行本案中,法官亦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至于法庭调整违约金额度,并非为了体恤江某和叶某,而是因为汪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高于法律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4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主动干预,无疑为变相*********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汪先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万20XX元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因此调整为1万元
最后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民币56万元;二、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汉全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月人民币1万元计算,超过十天按一个月计算);三、如被告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
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钱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元,
由被告江某某、叶某某负担篇二: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一、利率的确定:
《合同法》第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
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
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因为各个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要注意区分月息与年息的不同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
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间,按法律规定均属“高利贷”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不约定利率或直接约定无息,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认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作为公证员无力审查但是,我们可以在谈话笔录中尽可能多的履行“高利贷”相关法律风险的告知义务,
做到程序合法
、单利、复利的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月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XX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
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
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天(闰年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加收的利息,就是民间借贷中讲利息转为本金再计息的方法,其直接的外在表现就
是将利息转化为本金,然后再对转为本金的利息再计算利息,最终结果是导致在基础贷款额不变的情况下贷款额客观上急剧增加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条规定:
“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计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出借人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罚息的计算
罚息是指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人贷款贷款人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77号}和《合同法》第、条规定,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或者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民间借贷合同
中一般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贷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贷款逾期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赔偿性,可以在合同上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第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它的计算方法与罚息的计算方法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违约金的约定,甚至有些贷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进而“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将此作为谋取暴利的手段他们一般约定较高的违约金,合同签订之时各方在公证员面前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合理性,一旦产生违约责任,各方则站在自己的立场想方设法否定违约条款的效力,要求撤销公证书对此,我们通常对于超出合理范围如约定借款总金额20%以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进行强行限制,如果不奏效,则用黑体字在笔录中进行特别说明和告知,例如告知当事人如果将来双方因违约金多少问题发生争议,可诉请法院解决,其方案是根据《合同法》第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
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调整的前提,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是否调整由法院审查决定但不宜拒办公证,因为目前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是数额多少为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合同条款上没有约定或是碍于面子不愿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也应当在笔录中告知,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法释〔20XX〕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有关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条款并存均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而罚息和违约金均属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罚息实质上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根据意思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则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可以同时使用至于罚息能否和违约金并列计算,笔者认为可以同时约定并计算罚息和违约金,因为两者实质上都是违约金,对于二者相加的违约金数额,不管是高是低,若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我们不是司法机关也无法律的特别授权,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还是不主动干预为上策,因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无所作为,对于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笔者建议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建议由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同时告知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认可,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建议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债权人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在笔录中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超出部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则可以办理公
证因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增加或减少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未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由此可见,对于违约金的高低目前宏观的政策还是比较宽的,是最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既然司法机关都没有直接否定其有效性,不主动进行司法干预,公证处也不宜进行强制干预,还是做好本职工作为妥,当事人自己问题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承担一切有利亦或是不利的法律后果篇三: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
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蒋贤铮
法官在审理借款合同特别是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常遇到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
1、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这是《合同法》规
定的两种借款合同类型两类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借款合同是以银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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