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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纲要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概念:
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主体:
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之间的交往需要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特别是基本原则.
特征:
(一)主体……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强制性〕
总之,制定依靠国家,执行也依靠国家.国际法是一个自助的体系.
近代国际法开始标志: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合约.
现代国际法发展特征;
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就是明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使用范围显著扩大.
4.国际组织.
5.国际法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例如国际环境法、外层空间法、人权的国际保护.
6.各国的合作领域日益扩展,例如禁毒、防止空中劫持.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指所谓造法性公约,即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的公约〕
(二)国际惯例.〔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上述为严格意义上的渊源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界的学说.
(五)"公允与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分析:
二战后,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其一些决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且若果国际组织的决议是宣布习惯国际法规则或正在产生中的国际法规则,则不仅仅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补充资料",而应按具体情况视为习惯法的证明或将导致习惯法的产生.〕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学派〔格劳秀斯学派〕〔主要的〕
新自然法学派规范法学派政策定向学派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元论〔我国〕:
二元论的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代表人物:
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和奥本海〕
主要论据:
第一,两者各有不同的调整主体和调整对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第二,二者的渊源不同.
第三,就二者的法律实质而言,国内法主要是主权者对于其受统治的个人的法律.而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
一元论
……………………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条约
(1)通过国内立法使在国内有效力.
(2)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不必经过特别的立法程序.
(3)条约与国内法抵触时,各国做法不一致.A国内法优先.英国、荷兰B比利时、法国、希腊
2.习惯法
〔1〕习惯法在国内的使用.A宪法中规定.意大利、爱尔兰、希腊B必须经立法纳入.卢森堡
〔2〕习惯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相抵触时.A习惯法优于国内法.德国、意大利、希腊B国内法优先.荷兰、比利时、以色列
中国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两个体系:
一、《国际法院则宣言》〔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因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为中印、中缅〕
〔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原则.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互不干涉内政的核心意义是,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或对外事务.其中,以"人道主义"为由的武装干涉是极其有害的,它将削弱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而既"人道主义干涉论"后,"保护的责任"理论兴起,值得关注和进行深入的剖析、研究.〕
〔四〕平等互利原则.
〔五〕和平共处.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概念<四个要素>: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包括联邦、邦联〕
〔二〕主权特助限制的国家〔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附属国,包括附庸国、被保护国〕
〔三〕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论述〕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主权〕
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的权利〕
3.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4.管辖权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索马里海盗〕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和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以与有效地国际条约所附的义务.
国家管辖的豁免〔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国家的承认
性质:
单方面的政治行为.
新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国家的政治实体具备国家的要素.
(2)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承认的方式
(1)明示承认.
(2)默示承认.
承认的范围
(1)法律上的承认.
(2)事实上的承认.
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
政府承认条件:
有效统治原则
国家继承
1.条约继承的原则
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
2.领土转移不同情形的条约继承原则
部分领土转移:
自继承之日起,继承国的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合并:
原国家条约继续有效,但仅对原来所使用的部分.
分立:
同上.
新独立国家:
白板规则.
政府继承
一国被推翻的政府所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的实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关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取得和丧失
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标准;出生地主义标准;混合主义标准
2.因入籍取得
婚姻收养认知领土变更申请
丧失
自愿解除已取得外国国籍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
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待遇.〔任然有一些限制〕
2.最惠国待遇
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的条件
〔一〕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让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二〕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
〔三〕用尽当地救济.
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与它们的所有程序.
引渡
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要求,
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引渡的条件
通常要求符合双重归罪条件,也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的人的行为,按请求
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且具有可罚性.〔为起诉,不少于1—2
年;为执行,不低于4—6个月〕
第四章国家领土
领土的概念:
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主权的限制: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
领土的构成:
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土最基本的部分.完全的主权.〕
领水〔内水和领海〕
领空〔领陆或领水上的空气空间〕
底层领土〔地下水、水床和资源〕
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
〔一〕先占
条件:
1.主体是国家2.客体无主地3.主观要件,先占国要对无主地的占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4.客观要件,实施有效占有
〔二〕时效
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且占有者长时期继续并安稳的占有,即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
〔三〕添附〔在现代仍具有生命力〕
是指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得到增加或扩大.
〔四〕割让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五)征服
是指国家一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二)全民公决〔跟公投差不多〕
是指在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
八大水域的法律制度?
?
领海宽度〔12海里〕
领海基线:
一般以低潮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成为自然基线或正常基线;另有直线基线.
无害通过权〔对领海〕
毗连区〔领海以外,属于公海的一部分,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
群岛水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基线,最外缘岛的最外缘各点连成的一系列直线,水陆比例1/1到9/1之间,每条直线不应超过100海里,以125为限,总数中不得有3%超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海道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自领海基线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管辖权与义务〔资源性的主权权利〕:
1.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与其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享有在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操作和使用的专属权和专属管辖权.
3.沿海国对其专属的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专属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大陆架
不超过350海里什么,不到200海里的,延伸的200海里.
主要是勘探资源之类.
划界:
协定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公海
登临权
军舰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可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海盗
(2)奴隶买卖
(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无国籍
(5)悬挂外国国旗,但拒不展示,但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
紧追权
必须由军舰、军用飞机等有明显标志的表明为政府服务并授权紧追的船舶或航空器行使,由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开始,不间断,可追至公海,进入第三方水域停止.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一)平行开发制
(二)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
处于减轻申请者和承包者的负担考虑,1994年源于执行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取消了生产费,并改变了规费和固定年费的交付方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1919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关于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
〔一〕1963年的《东京条约》.
〔二〕1970年的《海牙条约》.
〔三〕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四〕1988年的《蒙特利尔协定书》.
〔五〕199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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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或起诉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分子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啧不论犯罪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不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这就是"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第七章外层空间法
第八章国际环境法
第九章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
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特征:
1.国家之间的组织
2.为国际合作建立的
3.依国家间的协议而创立
4.设有常设性机构
5.独立的法律人格
▲联合国〔论述〕
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宗旨:
(1)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
(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与自决原则为根据指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与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与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原则:
(1)联合国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担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与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上述原色.
(7)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院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
(2)代表性说.
(3)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使馆的代表性.
第十一章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人权的国际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采取的两大类人权划分法
(一)公民的政治权利
主要是指一些涉与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与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
(二)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主要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一)个人人权
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二)集体人权
泛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与每一种族、##、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章条约法
条约的概念:
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定.
特征:
1.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
2.以国际法为准
3.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相互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或者确立某方面国际法原则和制度
4.书面形式
条约的名称:
公约;条约;协定;宪章、盟约、规约;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协定书;换文;谅解备忘录;宣言;联合声明、联合公报
缔约程序
谈判
签署
批准、接受、赞同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条约的保留:
是指一国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去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性质和效果
单方行为
允许保留,则产生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具体规定……〕
条约的冲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就同一事项先后所订立条约的适用规定如下:
………………看不懂
条约与第三国
一般仅对各当事国产生效力,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即"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但在特定条件下:
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如联合国为维持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
当事国有意思表示;第三国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当事国意思表示;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为同意;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
3.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需要当事国、第三国同意〕
4.条约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
条约的解释
规则:
善意原则;整体原则;目的原则;通常意义原则
第十四章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1)该行为违反了该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2)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的行为,国际责任应当归咎于有关行为国
可归于国家行为的有:
(一)国家机关的行为
(二)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三)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四)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
(五)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和和停止不法行为
二、保证不重犯
三、恢复原状
四、赔偿
五、道歉
受害国有权要求不法行为国对其主权、尊严、名誉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赔礼道歉.
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反报:
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一旦遭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报复:
是指一国例外地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家的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争端的满意解决.
报复与反报的区别:
反报与国际不法行为的实际存在无关
平时封锁
干涉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谈判或协商
调查
斡旋或调停
和解
国际法院:
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定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对人的管辖权;对事的管辖权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主要机关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职责和权利
(一)联合国大会〔任何事项〕
(二)安全理事会〔调查和讨论;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断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付或解决的方法;鼓励或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
(三)秘书处〔主要通过秘书长的作用和职权体现的:
密切注意世界各地的潜在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各机关和有关国家注意;根据争端或冲突的具体情况,向争端当事国发出进行谈判或协商的呼吁,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和磋商……〕
第十六章集体安全保障体制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集体协助
使用武力保护在国外的国民问题
对于其合法性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从政治上看,如果承认国家享有使用武力保护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此项权利极易被滥用,从而成为推行强权政治,任意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领土主权或其他非法目的的托词或借口,因为此等保护可能成为少数强大国家的特权.
"人道主义干涉"和"保护的责任"理论
……………………
第十七章军备控制与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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