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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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规范实施细则1
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说 明
为了确保郑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创“世界一流水平”,使本工程项目能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管理,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本实施细则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编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为基础,结合郑西客运专线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2、本实施细则参考郑西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编制的规章制度,若本细则中的内容与郑西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编制的规章制度中的内容有矛盾,以郑西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编制的规章制度为准。
3、本实施细则监理用表以郑西客运专线质量控制手册中的监理统一用表为基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不断补充。
1总则
1.0.1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行为,明确监理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
1.0.3本实施细则是《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细化和具体化,涵盖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管理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线下土建工程、工厂或现场制梁工程、铺架工程、四电工程、站场房建和给排水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监理和大型构配件、设备监造等。
1.0.4实施监理工作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进行全面监理,对合同、信息进行科学管理,搞好现场协调工作。
1.0.5监理单位与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所确定的。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工作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并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内容通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工作单位、部门。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3.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承担设计责任,经过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图纸和设计文件是承包单位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依据。
设计单位应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配合现场施工。
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提出的改进意见和优化方案,必须获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和建设单位的书面批准,监理单位仅有建议权,而无修改的权力。
1.0.6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组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1.0.7各级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铁道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代表政府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2术语
2.0.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
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的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中的乙方),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管理。
2.0.2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家或铁道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0.3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临时工作机构。
一般指在施工现场设立的监理站。
2.0.4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5副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
经过国家或铁道部委托培训单位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8监理规划: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工程特点,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针对工程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工地会议:
由总监、副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安全、工作协调等事宜召开的由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包括定期召开的工地例会和不定期召开的专题会议。
2.0.11变更设计:
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对原设计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0.12工程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数量进行的核验。
2.0.13见证:
由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检查、检测等工作或试验作业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的活动。
对检测试验取样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称为见证取样。
2.0.14旁站: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2.0.15巡视: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6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检测和试验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或委托的检验活动。
2.0.17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非标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8费用索赔: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0.19分包:
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批准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活动。
2.0.20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2工程建设指挥部: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现场建立的现场办事机构,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代表。
2.0.23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基本规定
3.1监理工作依据和准则
3.1.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建设单位有关本工程的文件。
4.建设单位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和通知、会议纪要。
5.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3.1.2监理工作准则
1.守法、诚信、科学、公正。
2.以数据为证,文字为凭。
3.2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目标
3.2.1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单位应根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所辖施工标段的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和其他委托工作。
3.2.2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工艺。
2.通过巡视、旁站、见证、检验等方式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运用网络技术和必要的合同措施,实施进度控制,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进度重点控制。
5.按承包合同规定进行工程计量签认,进行工程价款支付凭证的审核。
6.根据建设单位拟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参与变更设计的审核。
7.处理索赔申请,收集索赔的有关资料,提出索赔意见。
8.做好参建各方的协调工作。
9.审查承包单位的环保、水保方案、措施,参加环保、水保工程验收。
10.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实施过程检查。
11.参加竣工验收,督促承包单位竣工资料的整理与编制。
12.编制整理监理工作资料。
3.2.3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应按委托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实现合同目标。
3.2.4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总流程
3.3项目监理机构和职责
3.3.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现场条件、监理施工标段地理位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站、监理分站(监理组)组成。
1.监理站是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办事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处理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工作和日常事务。
2.监理分站(监理组)是监理站下属机构,是执行监理业务的基层组织,负责所管辖的监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
分站(监理组)数量根据管辖施工标段的数量和管段内的难点、重点工程决定,应与施工标段对应,分站长(监理组长)一般由副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
3.3.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框图如下:
3.3.3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和投标承诺配置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副总监理工程师、分站站长(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各级监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身体健康,年龄、职称结构要合理。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相应的行政管理经验和同类工程的监理业绩。
3.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其中监理员人数不得多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
4.监理人员的年龄结构应根据工程种类,技术复杂程序确定,其中60至65岁人员不得多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5%。
5.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困难山区不少于每单线公里0.6人,一般山区不少于每单线公里0.5人,平原丘陵地区不少于每单线公里0.4人。
新建双线区段按上述标准增加20%。
独立工程和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6.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监理单位应予执行。
3.3.4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人员。
5.审查工程分包单位资质。
6.主持监理内部会议、工地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7.根据授权审查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8.根据授权签发施工暂停令、复工令,审查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
9.主持或参与授权内的变更设计事宜。
10.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对费用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12.组织编制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
13.组织并签认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记录。
1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5.主持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16.定期巡视施工现场。
3.3.5副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3.6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付款凭证、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3.7分站站长(监理组长)的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其分管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签字权。
2.对其分管的工程负全面的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现场监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和统计图表,认真填写监理日记。
4.负责其分管工程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和专业报告。
5.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按规定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作。
3.3.8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核对审查本专业监理范围的设计图纸。
2.编制本专业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变更申请等,并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复核合同工程量清单和金额,建立合同管理方法,办理工程变更、索赔
和延期事宜,办理支付和竣工决算等。
6.对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和签认。
7.对重大技术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和专业报告。
3.3.9监理员的职责
1.在分站站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进场的人力、材料、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检查记录。
3.按设计图及有关规范对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并对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上汇报。
4.进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5.对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核对并签署原始凭证。
6.填写监理日记。
3.4监理设施
3.4.1监理设施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常规试验检测设施、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等。
3.4.2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配备相应的设备,以满足质量控制的检测及监理工作的需要。
3.4.3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理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完成监理工作后返还建设单位。
3.4.4监理设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设施应齐全完备,保证工作需要。
3.5监理规划
3.5.1监理规划应内容全面,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程序合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控制有力,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可操作性。
3.5.2监理规划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制。
完成后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七日内报送建设单位。
3.5.3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
1.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5.4监理规划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⑴.建设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
⑵.主要技术指标
⑶.工程的难点和重点
⑷.工程参建各方及主要负责人。
2.监理工作的范围
3.监理工作目标
4.监理工作的依据
5.监理工作的内容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组织框图、职能部门设置。
7.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
人员配备的数量和名单以及资质情况。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分站站长(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包括监理工作总流程、准备阶段工作流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工作程序、工程竣工及保修期工作流程等,此外,对重要分部工程、进场材料控制、质量验收、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应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⑴.应体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检查、事后验收的原则。
如施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通过巡视、旁站、检验、见证等对施工过程的工序进行检查监督,对重点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旁站,对隐蔽工程签认,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严格执行验工计价手续及变更设计审批等。
⑵.对重点和难点环节,明确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明确监理控制的细节。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偏差及时发出监理指令进行纠偏。
11.监理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应包括监理交底、工程开工报告审批、施工图核对、变更设计、工程检查验收、旁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监理、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日记、会议及文档管理等制度和管理办法。
12.监理设施:
包括型号、规格、数量、进场计划。
3.5.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6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6.1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专业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3.6.2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实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6.3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6.4项目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的范围及重点
3.监理工作流程
4.控制要点、目标及监控手段
5.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3.6.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7协调与沟通
3.7.1协调的原则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为依据,以实现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为前提、以安定团结稳定为大局,努力协调好参建各方的关系。
3.7.2协调的主要方式
协调一般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会议召开前,有关方面按照研究的专题内容准备材料,讨论的重点一定要事先向与会者沟通。
会议做好记录或形成纪要。
3.7.3协调的范围
1.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协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避免双方直接冲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2.协助建设单位协调承包单位与地方的关系
为使施工正常进行,必须处理好与地方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使施工尽量少受影响。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防止阻工事件的发生。
3.协调承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施工过程中,不同施工合同标段具有相对独立性,施工期间难免产生施工干扰。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协调,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防止施工受到影响。
4.协调设计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当出现设计与施工配合的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建设单位,协调设计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3.8监理工作时效
3.8.1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时效要求完成现场隐蔽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3.8.2合同中对监理工作时效无限定的可按下列要求执行:
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监理工程师自收到承包单位检查申请之后起算24h内到现场,如48h不到现场,承包单位可通知监理工程师后自行隐蔽。
2.承包单位报送的方案、计划、监理工程师自收到之日起应于7日内予以批准或签认,需报送建设单位的,应在14日内报送建设单位。
3.质量检查验收应在检查完成的当日或第二日办理完相关签认。
4.需退回承包单位修改或检查不通过的,时间从再次报送的时间起算。
4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
4.1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流程
4.2监理工作准备
4.2.1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派出相关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与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建立联系渠道。
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资质、年龄等均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符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4.2.2熟悉合同文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了解合同条款中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处理合同事宜的原则、方法、程序。
若发现合同文件中存在差错、遗漏、含糊不清等问题应上报建设单位,查证清楚。
4.2.3熟悉设计图纸
监理工程师按下列内容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发现设计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建设单位:
1.图纸签认手续;
2.设计图纸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结构图中的相关尺寸是否统一准确;
4.各专业设计之间有无“差、错、漏、碰”;
5.设计图中所使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图册的有效性;
6.设计中采用的特殊工艺和新材料等非标准的依据是否充分;
4.2.4熟悉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有错、漏之处;
2.确定相关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和工程量;
3.审查价格标准是否合理;
4.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为验工计价作好准备。
4.2.5熟悉技术规范、标准、检测规程、质量验收用表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中涉及的施工规范、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用表、试验检测规程方法、工程量计量方法等应充分熟悉和掌握,以便在监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4.2.6熟悉施工现场和施工环境
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现场并与图纸核对,对定线数据进行现场核对,工程占地范围内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迁情况,承包单位的临建情况,用水、用电情况,控制桩的位置和保护情况等。
4.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4.3.1参加交桩及复测成果复核
1.监理工程师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由勘察设计单位向承包单位的现场交桩,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复测。
2.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导线网和水准控制网复测结果和保护措施。
3.完成交桩复测,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控制网成果。
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进行必要的内业和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
4.3.2参加设计交底
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交底应有记录,会后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会签。
2.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设计的主导思想,基本内容,使用的设计规范和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和对施工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4.3.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要点
⑴.编制内容和内部审查手续是否齐全。
⑵.施工组织部署是否合理。
⑶.工期、质量、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技术的先进性。
⑸.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⑹.施工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⑺.施工安排是否连续、均衡、符合合同工期的要求。
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整、可行。
⑼.施工现场布置是否合理,满足施工要求及文明施工的需要。
⑽.季节性施工的安排。
⑾.安全、环保、水保、消防和文明施工的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⑿.施工过渡方案是否符合运营要求。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
⑴.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内部审核后,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⑵.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开设计、建设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的审查会议,在正式批复之前,总监理工程师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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