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新居民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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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新居民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办法
鹿城区新居民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确保新居民随迁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精神,结合《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2号)规定和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入学,系指新居民随迁子女且为适龄儿童的,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小学一年级第一学期。
第三条凡入读我区义务阶段学校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纳入我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
第四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第二条规定,新居民随迁子女入读我区指定公办学校须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简称“省定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新居民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新居民在我区居住一年(含)以上。
应提供在我区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三)新居民在我区有固定住所。
应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居住证明。
(四)新居民在我区经商或工作一年(含)以上。
从事个体经营或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发照时间在一年(含)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提供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一年(含)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五)新居民在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一年(含)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提供社保缴费清单。
(六)新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应提供本年度经现居住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新居民在领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未被予以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第五条纳入我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并符合省定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可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指定公办学校。
不符合省定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但其随迁子女确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且积分达到入学积分分数线的,可申请入读我区民办学校。
入学积分分数线由区教育局、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根据学校学额总数与新居民积分情况(积分截至每年6月20日)共同划定,原则上不低于30分。
第六条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由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街镇开展积分受理工作。
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窗口)负责受理新居民积分申请并开具积分证明。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材料的核查工作。
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
具体规定及积分项目指标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鹿政办〔2014〕2号)及附件《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七条新居民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符合省定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可凭各街镇积分制受理窗口开具的积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指定公办学校报名。
指定公办学校按照计划数实施招生。
超出计划数的,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集中受理的模式,根据积分高低,由区教育局按“积分高者优先”原则安排到相关指定公办学校。
不符合省定条件,但积分达到入学积分分数线的,可凭各街镇积分制受理窗口开具的积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我区民办学校报名。
民办学校按照计划数实施招生,额满为止。
第八条区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及各相关学校对报名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录取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
新居民随迁子女应持报名回执及户口簿等材料原件与复印,在指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
第九条新居民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随迁子女报名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入学资格一年一审核,新居民在随迁子女入学期间,若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不再享受相应资格。
第十一条区教育局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省、市的新政策,及时调整新居民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在当年新生入学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政策解读
今年起,我区全面推行新居民居住证积分管理。
积分管理就是把新居民在鹿城区的居住年限等方面量化成积分,根据积分分值高低可享受政府陆续推出的子女入学、卫计保障等优惠政策待遇。
今年上半年鹿城区推行积分入学办法。
现就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和积分制入学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积分制管理:
一、新居民申请办理积分制管理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凡持有鹿城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管理。
二、新居民什么时间到哪里申请积分?
答:
积分申请时间:
全年受理;
积分受理地点:
各街镇办事处办事大厅(本人居住证办理的所在街镇)
序号
街镇
受理积分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1
七都街道
老涂南路2-3号
56969633
2
滨江街道
学院中路191号206办公室
88112055
3
南汇街道
双龙路199号5楼511办公室(各社区窗口负责受理,再汇总至街道)
55566187
4
五马街道
后垟巷59号120办公室
88856725
5
松台街道
雪山路75弄33号松台街道办事大厅新居民积分制申请窗口(受理处:
街道B幢205办公室)
窗口:
89608082
受理处:
56572276
传真:
89608087
6
双屿街道
温金公路138号新居民办公室
55565937
7
仰义街道
温州市鹿城区澄沙桥路27号老仰义乡政府
56989575
仰义街道沿兴路135号
55574026
8
藤桥镇
藤桥镇南街183号综治办107办公室
86479573
三、新居民申请办理积分需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根据《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向积分办理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居住证积分管理计分申请应提供材料一览表)。
2、积分办理流程:
积分入学
一、新居民子女在鹿城区入读小学(一年级)一定要参加积分制管理吗?
答:
是的。
从今年起,凡新居民适龄子女(非鹿城、龙湾、瓯海户籍)申请入读我区小学起始年级(一年级)的,其父母一方必须参加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不参加积分制管理不予入学。
二、积分入学可以入读哪些小学?
答:
申请积分并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入读鹿城区指定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
申请子女入读公办指定学校的新居民在纳入积分管理的同时,还需符合省定入学条件。
申请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新居民则要求积分达到入读民办学校基本分数线(7月新生报名前划定)。
省定入学条件具体为:
(一)新居民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新居民在我区居住一年(含)以上。
应提供在我区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三)新居民在我区有固定住所。
应提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其它居住证明。
(四)新居民在我区经商或工作一年(含)以上。
从事个体经营或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发照时间在一年(含)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提供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一年(含)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五)新居民在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一年(含)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提供社保缴费清单。
(六)新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应提供本年度经现居住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新居民在领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后未被予以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三、今年新居民子女入学申报流程与往年有什么区别?
答:
与往年相比,新居民子女申请入读小学要注意以下两点:
1、需入学的新居民子女父母于6月20日前到办理点办理积分申请。
2、持积分凭证前往相关学校报名(具体报名时间见教育部门招生公告)。
温馨提示:
1、积分制管理可向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或居住地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咨询,区新居民局咨询热线56573123;积分入学可向区教育部门咨询。
2、积分制相关文件及《温州市鹿城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可到各街镇办事处办事大厅领取,或登陆鹿城区新居民信息网下载查阅。
居住证积分管理积分申请应提供材料一览表(讨论稿)
居住证积分管理积分申请应提供的材料一览表(讨论稿)
内容
序号
积分项目
具体标准
分值
最高分
申请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基础分
1
基本分
居住年限
每居住满1年
2分
20分
《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
年龄
22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人员
5分
5分
身份证
3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5分
5分
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共青团员等身份证明
民主党派人士
共青团员
2分
4
个人素质
学历水平
高中(中技、中专)
5分
40分
学历根据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上标注的文化程度。
如有变化,请到居住证办理点对学历进行更改。
大专
10分
本科
20分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40分
5
技能水平
技术员初级职称
5分
30分
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者
10分
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者
20分
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者
30分
6
工作情况
社会保险
累计缴费每满1年
2分
10分
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清单。
7
劳动合同
在鹿城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
2分
10分
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合同签订单位必须和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上的工作单位一致
8
担任职务
担任本区规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每满一年
1分
5分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9
居住情况
固定住所
在鹿城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包括自有产权房屋、廉租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以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房等
10分
10分
应提供自购房房产证、土地证或廉租房、租赁房、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自购房如不是产权人,应提供与产权人有效关系证明);居住地址必须和临时居住证或居住证上的现居住地址一致
10
居住环境
违章建筑和棚屋
0分
17分
由居住地各街镇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符合《鹿城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
10分
符合安全规定的,居住房屋产权清晰,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房屋
15分
绿牌居住出租房
2分
蓝牌出租房
1分
11
计划生育
婚育证明
申请人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现居住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而且每年至少查验一次
10分
15分
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新居民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按要求进行登记,如实申报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现居住地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5分
12
避孕节育
流动育龄夫妻自觉落实一项安全、长效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等)
5分
5分
鹿城区计生指导站、各街镇计生办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居民为已婚男性的,应提供配偶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3
孕环情监测
流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接受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组织的孕环情监测服务,每年至少已参加2次孕环情监测
15分
15分
14
预防保健
免疫接种
子女自觉参加免疫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
4分
4分
子女的《预防接种证》
15
妇幼保健
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3分
3分
产前检查《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儿童保健手册》
16
健康证明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明
3分
3分
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17
登记管理
子女登记
携带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主动到新居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
5分
5分
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分
1
人才引进
温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200分
200分
政府部门开具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
150分
2
专利创新
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除发明专利者)
10分
20分
专利或发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20分
50分
3
奖励荣誉
个人获奖
街镇级
5分
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区级
20分
市(厅)级
50分
省(部)级
150分
国家级
200分
4
见义勇为
区级
50分
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市级
100分
省级
200分
国家级
300分
5
慈善公益
志愿者工作
参加志愿者工作每满一年,一年内服务50小时及以上的才记为一年
2分
10分
提供相关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
6
夜间治安巡逻或交通疏导
参加夜间治安巡逻三小时以上一次
0.1分
5分
公安派出所或街镇综治办开具的参加夜间治安巡逻情况证明;交警部门开具的参加交通疏导情况证明
参加交通疏导三小时以上一次
0.1分
5分
7
抢险救灾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一次
1分
5分
区政府相关组织活动部门或街镇开具的证明
8
个人捐赠
在我区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
2分
10分
接受捐赠机构所开具的捐赠证明
9
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每200CC
5分
50分
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
捐献骨髓
在我区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
100分
100分
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
投资纳税
个人投资
个人在我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50万元起
5分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2
个人纳税
个人在我区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
2分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13
参政议政
红色细胞工程
参加区“红色细胞工程”活动的党员
5分
5分
相关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4
代表委员
街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0分
20分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出具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证明
区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0分
40分
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00分
100分
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150分
150分
国家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00分
200分
15
其他
民兵登记
参加鹿城区民兵预备役登记
1分
1分
参加民兵预备役及训练的证明
每参加一次民兵训练
0.2分
3分
16
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身份新居民
10分
10分
身份证
扣减分
1
近3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处罚
近3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处罚记录
-100分
由受理积分单位对申请者统一进行审查。
2
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
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记录
-150分
3
近5年内有参与影响民族团结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近5年内有参与影响民族团结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记录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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