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婚的传统习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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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婚的传统习俗
中国结婚的传统习俗
中国结婚的传统习俗
(一)提 亲 在民间,子女到了适婚之龄,做父母的就得着手托媒牵线搭桥,为他们提亲择偶。
婚龄因时代而异。
在中国古代,西周以前和西周时期,以男30岁,女20岁作为合适的结婚年龄,唐朝以后,法定婚龄降低许多,据文献记载,唐贞观年间诏令:
男20岁,女15岁;唐开元令:
男15岁,女13岁;宋天圣令:
男15岁,女13岁;宋嘉定年间诏令:
男16岁,女14岁,;明洪武年间诏令:
男16岁,女14岁;大清通礼规定:
男16岁,女14岁。
福建民间婚龄基本在官府规定范围内,出入不大。
清代,福州一带,男17岁、女15岁以上便可婚配。
福建也有少数地区早婚现象严重,情形特殊。
以惠安最为典型。
在惠安东部一些乡村,孩子于襁褓之中就要订亲,十二三岁即完婚成家。
若女孩子到了3岁仍未“有主”,父母亲便会忧心忡忡,唯恐女儿找不到男人。
此等陋俗,弊窦丛生,为害非浅。
自民国以来,法定婚龄有所提高。
《中华民国民法》规定为男18岁、女16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新婚姻法规定婚龄为男20、女18岁以上;1980年又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与此相适应,民间婚龄也增大一些。
但是,城镇与农村略有差异,一般农村偏低,城镇偏高。
农村习尚早婚,城市则普遍晚婚。
在城市里,男30、女25岁左右结婚比较多见。
农村往往男20、女18岁左右就开始提亲,一到规定年龄,立即结婚;有的还虚报年龄,或未领取结婚证,就提前结婚。
惠东一带早婚劣习仍然存在。
旧时,男女授受不亲,婚姻大事身不由己,“男不亲求,女不亲许”,悉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人成为缔结婚姻所不可缺少的中介。
据史志记载,在厦门,男婚女嫁“先由媒妁介绍”,(民国《厦门市志》卷20《礼俗志》)在政和,“凡男女缔姻,先听媒妁说合”,(清·道光《政和县志》卷1《风俗》)在崇安,“清以前均凭媒妁之言,互通庚帖”,(民国《崇安县新志》卷6《礼俗》)才算正统和合法。
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父母国人皆贱之”。
故有俗谚:
“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下无媒不成亲”。
旧时媒人有官媒、私媒两种,以私媒为多见。
官媒是由地方政府设置的。
私媒则有职业为媒与临时作媒之分。
专职者依此为生,她(他)们消息灵通,经验丰富,常主动上门找当事者说亲;非职业者乃临时为亲朋好友所托而奔走说亲。
媒人几乎全由上了年纪的女性充当,所以民间俗称“媒婆”。
媒婆大多能说会道,善于左右逢源。
一些原本并不相配的婚事,经媒婆摇唇鼓舌、瞒天过海,居然得以说合成功。
如果哪一方得罪了媒婆,她们从中作梗,三言二语,也可能把一桩好姻缘给搅散。
于是求媒说亲者都不敢怠慢媒人,对媒人的招待都很周到和丰厚。
每当媒人光临,无论男女双方,都要按例煮点心款待,甚至置酒犒劳。
泉州有句俗语:
“要成不成,媒人饭先走。
”惠安人则说:
“吃成吃成,无吃不成”,“新娘过门算圆满,媒人点心三十六碗”。
婚成之日,无论何等媒人,男女双方都要给予一定谢礼,一般男方所馈较多。
非职业性媒人,与两家皆系熟人,各自心中有数,花工省,口舌少,不甚计较酬谢。
送给媒人谢礼一般是猪脚、线面、糖果、糕饼以及小红包等,俗称“媒人礼”。
日后分娩生产时,再给媒人送上一份“抱生饭”。
职业媒人的谢礼除上述诸色之外,还得付给媒人钱,其数额未有定规,多依聘金数抽成,由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不等,泰宁一些地方甚至高达百分之十;也有面议“花红”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专制时代婚姻包办的产物。
1949年后,大力提倡移风易俗,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生活内容的丰富,人际交往广泛,男女青年结识机会增加,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蔚然成风。
然而,由于封建残余的影响,传统观念的流长,婚姻自主尚未完全实现,旧俗遗风在某种程度上仍继续存在。
许多以自由恋爱结下情愫的青年男女,最后都得征求父母的意见。
双方父母都赞同、支持固然皆大欢喜,但只要有一方家长表示异议,事情就比较棘手。
遇此难题者,经抗争、通融,有的终成眷属;但因此半途而废的也不少,特别在农村更为常见。
有的男方父母在了解儿子的恋情并感觉满意后,便会托人出面到女方家中投石问路,洽谈联络、议定婚事。
在旧式媒婆越来越少的情况下,介绍人、婚姻介绍所、征婚启事之类的新型“媒人”纷纷出现,颇为活跃。
城镇多数青年男女是借助这些渠道而寻得配偶。
当然,这些新型“媒人”都只是为男女相识和交往牵线搭桥,提供方便手段。
如介绍人,或者是出于对亲朋知交中大龄未婚者的关怀而为之奔走引荐,或者是热心地为同事、友人中的比较般配者创造机会和条件,进行撮合,或者只是因为与男女双方及其家长皆有交情而充当信使的角色。
说媒过程,通常先由男家请媒人到自认为中意的女家攀亲,女方家长若无异议,便会应媒人所求,开具女儿出生的年月日时,俗称“开庚帖”,或称“开生庚”、“开生月”、“出婚头”、“起帖”等。
“庚帖”用长方形红纸竖写而成,字数得为偶数,忌单数,上边的出生日期时辰或以生辰八字代之,或直接载以年、月、日、时,其纪年和计时皆以阴历和十二时辰为限。
例如,公元1958年戊戌年(肖狗)6月15日9时出生的女子,就写成:
“坤造戊戌己未已酉戊辰瑞生”,或者“坤造戊戌年六月十五日辰时瑞生”(男式庚帖在文字上略有改动,将“坤造”改为“乾造”,“瑞生”改为“健生”。
)。
直接写上年、月、日、时的庚帖,字数可能成单,若出现这种情况,便省去“瑞”字或“健”字,以使字数成双。
例如:
公元1961年辛丑年(肖牛)12月15日23时出生的女子,就写成:
“坤造辛丑年十二月十五日子时生”。
在福建民间,提亲议婚时还要考虑到下面一些因素。
男女之间的年龄差距无严格标准,一般情形男比女大二三岁,最忌大六岁,俗信六岁属“正冲”,不宜结合。
也不宜相差十岁以上,“年老不娶少妻”,否则会招致舆论谴责或人言非议。
在平和,俗传男女双方年龄相加为五十岁者不宜结亲,因“五十”乃“一百”之半,合而为半,恐难百年偕老,非吉兆也。
说媒的基本条件除了年岁相当之外,还讲究门当户对、财产相若,两家的社会地位和财富不能相去太远,尤其对男家的门第、财产要求比较高。
福建旧时尽管“有少年颖异善读书者,家虽贫穷,富贵之人亦乐择为婿”(民国《闽清县志》卷5《礼俗》、民国《沙县志》卷8《礼俗志》),但这毕竟是少数现象。
辛亥革命后,男女匹配重门第之风逐渐转变。
1949年以后,这种变革更加显著。
不过,迄今为止,婚配要“门当户对”的旧观念仍有一定市场,某些家长对于子女择偶不符合“门当户对”条件的,仍会横加干涉和阻拦。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议亲之际对同姓联姻也有所禁忌。
德化旧时禁止同姓结婚,即使有少数同姓结婚者亦不准载入族谱。
但总的看,福建人对同姓联姻的禁忌并不苛严。
宁化县石碧村群众反而看重同姓通婚。
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反映,石碧村张姓人家,夫妻同姓的占96%;同时,他们也明确反对近亲结婚。
福建部分地区还有某些特别的异姓婚姻禁忌。
在泰宁,卢姓与谢姓、张姓与李姓被认为不宜联姻结亲。
因为“卢”与“炉”同音,“谢”泰宁土语作“熄灭”之意,俗信如果“卢”、“谢”结合,将似炉火熄灭,不能兴旺发达,故忌讳联亲。
“张”和“李”也有类似之意,俗语“有张没李”,是说用具不全,办事困难,有这没那的,土俗引伸为象征有姓张的就没有姓李的,联姻有一方失利,会断子绝孙,故不可通婚。
(二)合 婚 女方庚帖由媒人带回男家,进行“合婚”,这相当于“六礼”的“问名”。
合婚包括“问神祖”和“合八字”两个部分。
具体程序各地不尽相同。
一般是男家先将女方庚帖压在家中供奉菩萨或祖先的香炉下,有的则置于灶王爷的牌位前,须存放三日或更长一些时间,以聆听神祖示意。
在这一段日子里,若合家诸事顺利,六畜平安,甚至连一块碗、一双筷子都无破损,即为不冲不破之吉兆,算是神祖认可,婚事就能继续。
否则要立即退还庚帖,婚事告吹。
闽南一些地方俗称这道手续为“压圆”或“三日圆”。
在漳平,男家除了将女方庚帖(当地称“婚头”)压在神龛前的香炉下之外,还得盛半碗新汲的井水置于“婚头”之上。
三天后家里如未发生任何不吉利或不如意之事,且碗中水也保持清净,便认为兆示吉祥,姑娘贞洁无瑕,成婚有望。
反之则婚事中止。
在建阳,把男女二人的生辰八字各用一张黄纸书写,压于香炉下,上面各点燃一支香或一支蜡烛。
若两支香或蜡烛点完的速度基本相同,就意味着双方般配;若点完的速度相差太大或有一支中途熄灭,则这两人结合将不会和谐美满,婚事便不成功。
在崇安,庚帖要放置祖先香位前7天,点燃香烛,不让停熄。
如果烛尽香残或杯盘破损,出生年月上又有些抵触,这起婚事就要告吹。
通过“问神祖”程序后,便要请算命先生对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进行“合算”,看是否相合,有无相冲。
八字相合则算男女般配,婚姻初现眉目,如相冲相克,则该门亲事只好作罢。
八字相合与否,主要根据五行和生肖。
在福建,生肖禁忌流行甚广。
普遍忌讳女方属虎,又因老虎总是夜间出山觅食,所以对于夜间出生的属虎女子,忌之尤甚。
此外,象“白马畏青牛”、“猪猴不到头”、“两虎不同山”、“龙虎两相斗”、“女子属羊守空房”之类的禁忌在许多地方都有讲究。
惠安县流传“杀鸡儆猴”、“蛇不同穴”、“马不同房”、“虎会咬猪”的说法。
有些方家术士还将生肖与五行联系起来,编排成列:
虎、兔属木,蛇、马属火,龙、羊、狗、牛属土,猴、鸡属金,猪、鼠属水。
尔后再凭相生相克之道进行推算。
合婚之举是属迷信,但却事关婚姻的成败。
因此,那些生肖“不佳”,或所谓年、月、日、时相冲,或八字带有凶煞的女子,往往要把岁数重新安排,虚报生肖属相,如属虎者,上半年出生的就改虎为牛,下半年出生的便虚报成兔;生辰年、月、日、时也得伪造,不祥的时日更改为良辰吉日。
目的在于应付合婚,同时也为了能改变自己不好的“命运”。
在安溪一带,合婚时尚有“破月”之忌。
男子蛇年出生破正月,鼠年破二月,牛年破三月,猴年破四月,兔年破五月,狗年破六月,猪年破七月,马年破八月,羊年破九月,虎年破十月,鸡年破十一月,龙年破十二月;女子猪、兔、羊年出生破正月,虎、马、狗年破三月,蛇、鸡、牛年破四月,猴、鼠、龙年破六月。
俗信男子破月无关紧要,女子破月则危害巨大,娶破月女子为妻者将终生穷困潦倒、家境不顺。
因此有关父母一般都虚报女子出生年月,若能瞒过男方,女子本身也浑然不知,那么成婚以后便无甚危害。
莆田、仙游、福清、长乐的一些地方,在媒人说亲的三天里,两家都平安无恙,便是符合神祖之意。
随后,男女双方交换庚帖,合对八字。
合婚礼仪多由男家进行。
在华安、沙县以及三明的洋溪、碧湖等地,男家遣媒议婚时就将男方庚帖交给媒人带至女家,由女家来合婚。
现在,所谓“合婚”对大多数青年来说已很陌生。
有些青年男女相恋之后,其父母会在暗中为他们合对八字,基本上是属心理安慰形式,对婚姻的成败一般不起制约作用。
在少数乡村,旧式“合婚”做法依然存在。
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因“合婚”不吉,拆散有情人而造成悲剧的。
(三)相 亲 八字既合,接着便要相亲。
相亲是在媒人介绍的基础上,男女双方通过会面走访,互相审视人品,察看家况,俗称“看新人”及“看厝”、“看人家”。
福建民间古时少有这一习俗,男女之间的彼此了解主要依靠媒妁之言。
若男方欲对女方进一步探个究竟,往往采用“偷看”方式。
偷看多由父母、尊长出面,或趁女子外出之机,悄悄跟踪窥视;或隐瞒真实身份,借口买猪、买牛等,前往女方家中暗暗观察,旁敲侧击。
一般人都忌讳自己的女儿被对方看到,如果男方偷看被发觉,女方认为很失体面,婚事可能产生麻烦,甚至陷于破裂。
民国以后,相亲之风逐渐普及,但婚姻当事人基本上还无权自己作主,多由父母、尊长越俎代庖。
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男方父母或婶婶、姑姑等出面,择日走访女家。
女方家长一般都会让女儿出来露露面,如倒茶、点烟,男方家人乘势打量女子的容貌、身材、体态、举止等。
在泉州、连城等地,还有看女子手掌的习俗。
相亲时的观手掌不象算命看相者那样考究、玄乎,通常只是根据女子手掌的软硬和皮肤的粗细来判断她是否有福气。
手掌柔软、皮肤细嫩的就是好相,而骨骼突出、肌肉僵硬、皮肤粗糙的就是没有福气的恶相。
福建民间还普遍忌讳女子“断掌”(亦称“横掌”,即掌上有一条粗深的纹路自左而右横贯正中,如将手掌从中横断),认为这种女子“命硬”,注定要克死丈夫(男子断掌,则被视为当大官之命)。
另一种是男子本人由媒婆或尊长带着到女家相亲,在观察女方的同时,也接受女方的审视。
但男女两人并没有长坐倾谈,女子只是稍微现身一下,就又躲入内室。
在漳平,相亲俗称“看新娘”,一般是男子站在大坪(天井)内,闺女经过打扮后从左巷头(偏厅)行过大厅进入右巷头,仅此短暂一现而已。
与此同时,女方的父母及其他亲属也在观看男子。
在建宁,男方登门相亲时,女子先隐蔽窥视,若无异议,便出门倒茶,男子乘机瞥上一眼,若表示同意,就接过茶水。
无论何种形式的相亲,男方如果感到满意,都会有所表示。
一般是送给女子一个小红包,俗称“见面礼”,或者连女方家庭其他成员也得搭上一份。
在清流等地,男方家人还会留下来吃顿饭再走。
在莆仙一带,相亲者若吃下对方煮的点心——鸡蛋、线面,即表示中意。
在建阳,男青年临走前,姑娘会亲自泡一碗糖开水端给男青年喝,若男青年喝完这碗糖水,就算是表示满意;若喝下半碗,表示尚须请媒人中介磋商,留有进退周旋的余地;若只是象征性地沾一沾嘴唇,乃出于礼貌,表示不同意该门亲事。
在龙海,相亲时男方送“见面礼”的情形有所不同。
男方来到女家,女家即让女儿出厅捧茶,同时也邀亲眷来相男方。
男方需将预备好的见面礼——“红包”按亲疏大小一一奉上。
一次相亲往往得花千把元的红包钱。
相亲后,男女双方中有一方不满意,则可中止议婚。
无论议婚成否,男方相亲的红包照样要付给。
男方上门相亲后,女方也会到男家走走。
但女子本人不能去,而由尊长出面。
主要是察看男方的家庭情况,如家庭成员、环境、房屋、摆设等,也得看看男子的相貌,男家要设宴款待来宾并赠予礼品。
在莆田,女方有意于此门亲事的,才留下吃饭。
如今,在城市青年的婚姻礼仪中,旧式相亲已是罕见。
自由恋爱者毋须相亲,尽管他们一般都会把恋爱对象带回家中让父母、家人审议,但最后主意基本上还是由自己拿。
经介绍人等撮合的,其首次见面则含有一定的相亲意味。
若第一次见面印象不错,便有了良好的开端,否则就很难再谈下去。
在农村,相亲习俗依然流行,但其形式和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
相亲不全是互访家门,有的是由媒人或介绍人另择地点会面;去相亲时不单由父母、亲戚、媒人等陪同,也有只邀好友知交为伴、甚至独自前往的;相亲过程中,当事人本身接触的时间比较长,彼此观察会相对详细一些,而且通过交谈,也能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素质、修养。
当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相亲的花费也有所增加。
不过,在少数地区,相亲时你来我往、新旧杂揉,礼节更繁,耗资更大。
在连城,过去男方给女方的“见面礼”一般为2块银元。
现在,男青年到女家“看新人”,若同意的话,就得送给姑娘一个红包,约人民币120元。
这只是“小看”。
另外还有“大看”,主要由父母尊长出面。
既为“大看”,红包份量自然加重,且名目增多。
除了要给女子本人一个240元左右的大红包外,女家老少、至亲也都得兼顾。
给女方父母的红包各为42元,叔伯、婶婶之类各12元,兄嫂弟妹也各12元,其子女各2.2元。
这时,女家会招待男方吃点心(蛋、酒、面)。
80年代以来,连女家点心的开销也得由男方出120元。
男相女后,接着是“看人家”、“看女婿”,即女方家长前往男家察看。
男子本人要先在大门口等候,女方家人到时,放炮仗迎接,并得接过女方母亲手中的雨伞,女方接着回送未来女婿一个红包,俗称“接伞礼”。
“看人家”时,男方须设宴款待。
(四)定 亲 男女双方经过沟通、了解,彼此都认可了,就要举行“定亲”之礼,以缔结婚约,确定联姻,即所谓“订(定)婚”,又称“订盟”、“文定”、“聘定”、“插订”、“压定”、“送定”、“定庚”、“系记”等。
定亲大多一次完成,也有分二次进行的。
无论一次还是两次,定亲形式通常为:
男方择吉日具礼物、定金及定帖(或还有婚书)送往女家,女家纳之,又回送一些礼物及女方定帖(婚书)。
男女两家各以对方之礼、帖为信,定下亲事。
旧时,福建各地皆有这一习俗;现在,则或有或无、或繁或简,总的来看,城市较少,农村乡镇比较普遍。
古时,“纳吉”(定婚)和“纳征”(送聘礼)二礼别而行之,“纳吉”时馈以少量礼品为信,聘礼基本上是于定婚后再专程行聘送给女家。
后逐渐演化,至近代,定亲、行聘已无截然区分。
一般在定亲时,男方除具备上述一些礼品外,还要送上部分聘金,谓之“定金”。
福州、长乐、福清、平潭等地是把聘金彩礼的一半送到女家,俗称“上半礼”。
这样,定亲既类似于“纳吉”,也包含“纳征”的成分。
有些地方定亲分两次进行。
福鼎分“初定”和“大定”,惠安分“小定”(镇小定)和“大定”(镇大定),安溪分“小订”和“大订”,漳平分“提订”和“提大订”,仙游分“定亲”和“挂脰”。
现在,人们往往合二为一。
旧时之所以存在一定再定的做法,则主要是因为“初定”、“小定”、“小订”、“提订”、“定亲”等都只是定婚的初级阶段,送礼比较简单,毋须聘金,多为双方交换戒指、手帕之类的信物。
“大定”、“大订”、“提大订”、“挂脰”才算正式定亲,礼物丰厚,且得付予聘金的一半或部分。
不论一次或两次订亲,婚事的订立皆以聘金财礼的确定为主要依据。
因此,定亲之前,两家大多要预先将聘礼商议妥当,至少在定亲时也得有所着落。
如果双方均为开明之人,尤其女方不重彩礼,那么定亲时自然就可省掉此类繁文缛节。
福建各地男方用于定亲所赠的礼物有双有单,因地而异。
一般以双数为多,分4色、6色、8色、10色不等,皆备数类,其中常见的有礼饼、猪肉(或猪腿)、面(或线面)、糖、鸡、鸭、蛋、鱼、酒、干鲜水果、干鲜海味,兼以戒指、项链、衣料等;也有人还送羊肉或羊腿(福州)、茶叶和盐(松溪)、花(平潭、惠安)、牛肉(永定)、兔子(沙县)、甘蔗(莆田),等等。
福州人的定礼为,鱼2条,鸡2头,鸭蛋100个,面10斤。
蟹2只(蟹的10条腿要完整,以示十全),猪蹄则只1个,糖3、4、5包均可,面也有抓3把或5把的。
在漳平男方的“提订”礼品为:
茶汤2副(俗称冰糖为茶,线面为汤,两项各1斤为1副),糕仔一封(漳平特有的小块长方形糕点,用面粉、糯米粉和其他佐料制成,每封6包,每包10个,俗称“六包糕”),桃饼(桃形小饼)1斤,戒指1枚。
沙县人行聘定亲时置办的礼物有,鱼6斤,银镯1对,但红蛋为61个(多一个,取有出头之意)。
福建个别地区的定亲礼品甚至全以单数计,不要双数。
永定的订礼为5色,一般是猪肉、牛肉、面、酒、鱼,每色或3斤、或5斤、或9斤,逢单便可。
至于定亲时的定金数目,福建民间同样有双有单,无一定规。
惠安人的定金常离不开“8”和“2”两个数字,8元2角、82元、820元,也有在整数后面外加8块2角或8角2分的尾数。
这并非出于喜双讳单的禁忌,而是因为当地方言“八二”与“八字”谐音,以“八二”取意“好八字”。
定金、礼物置办停当后,都得加上“挂红”,以图吉利、喜气和红火。
定金须用红纸或红布包好,许多人还再扎以红线或红带子。
其它各种礼物皆帖上红纸条,也有人用红纸包裹干货,然后放入布袋或箩筐中,布袋、箩筐同样得帖上红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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