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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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疫苗平安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适用于福建省〕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0周岁至七周岁身体健康、能按方案免疫程序按时接种国家规定疫苗的儿童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监护人、幼儿园、学校、社会团体、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等。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含: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当任何责任。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接种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导致身故、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分级及补偿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响造成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诊断或鉴定情况,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分级及补偿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最高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后的金额内给付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保险金。
如第180日医治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响分级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的欺瞒、欺诈行为、成心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响;
〔三〕疫苗质量不合格;
〔四〕被保险人未按时接种规定疫苗或未全程接种规定疫苗;
〔五〕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标准、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六〕被保险人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埋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死亡;
〔七〕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八〕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群体的心因性反响;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十〕非疫苗接种原因引起的身故、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
〔十一〕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遭受损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保险人也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惧突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以下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接种意外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假设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法、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当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法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当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当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了解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了解或者应当及时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别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局部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汇报;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6、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响鉴定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诊断书》;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假设受益人托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托付书原件、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和被保险人监护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响鉴定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响诊断书》;
5、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7、假设保险金申请人托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托付书原件、托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根底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3、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操纵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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