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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之第六篇民事责任
第六篇:
侵权行为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预测题)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预测题)
1、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5、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按照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1、一般侵权行为:
致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2、特殊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行为的性质不同)
1、积极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消极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构成消极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行为的人数不同)
1、单独侵权行为:
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分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3、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
(2)主观的共同过错性。
(3)行为的共同性。
(4)结果的单一性。
4、共同加害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
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
各个共同加害行为人须具有共同加害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
各行为人之间应有共同过错。
5、共同危险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方面的要件。
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
(2)客观方面的要件。
须实施了共同危险的行为。
(3)主观方面的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
第二十九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概述
虽然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贯彻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1、单一归责原则说。
2、二元制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三元制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4、四元制归责原则说。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元制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以过错作为决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3、贯彻“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
4、过错程度与责任相一致原,即过错程度决定着责任的形式、范围、减免等。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
1、推定过错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推定过错责任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且为最终的决定性的根本要件。
(2)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2、推定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
虽然在举证方面有所区别,但推定过错责任仍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目的,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与过错责任一样,均以过错为确定的根本依据。
3、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某些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
3、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权利。
4、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和限制赔偿范围。
5、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加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加害责任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而加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不发达时期,在损害领域实行复仇制度的产物。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现代只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原则而适用,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下适用,而加害责任原则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案件。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仅为民事责任,而在适用加害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则不限于民事责任,还包括刑罚、同态复仇等责任形式。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的,它更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而在实行加害责任原则时,由于采取法定主义,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很大,因而它更强调加害责任的威慑作用和制裁功能。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预测题)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根据,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最终决定性的根本条件,而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不是对于具有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
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致害行为道德上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4)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在适用过错原则时,受害人应对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
(5)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是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的,大都是限额赔偿,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责任的确定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且对财产损害一般全额赔偿。
(6)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场合。
3、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原则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原则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特殊形式。
(2)无过失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保持民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案件。
2、产品责任。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案件。
5、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
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公平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预测题)
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决定责任归属的根据。
2、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都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院应对此予以认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则是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其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4、公平责任原则中存在着分担损失的问题,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裁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不存在分担损失问题,其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且常常由最高赔偿额的限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有限的案件,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又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第三十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无预测题)
第一节: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含义: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侵权行为构成须具备4个条件:
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1、归责原则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而确定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标准。
而构成要件是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产生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因此归责原则是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
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2、归责原则是抽象的、普遍的法律规则,是对侵权行为法基本规范的高度概括,而构成要件是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确定责任是否成立的直接法律依据。
3、规则原则决定了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不同。
第二节:
损害事实
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确定性。
2、不利益性。
3、可救济性。
二、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损害的后果。
)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3、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
第三节:
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客观性。
2、社会性。
3、相对性。
4、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5、表现形式的复杂性。
6、确定方式的逆推性。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
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学说
1、条件说:
认为凡属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原因。
凡是原因对结果的发生都有同等的原因力。
2、原因说:
认为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之间应区别原因和条件,其中之一是原因,其余是条件原因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我国司法实践承认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行为对损害的原因力
1、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
通常其行为是主要原因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是次要原因的,应承担次要责任。
2、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
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而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行为介人自然原因
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受害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延伸到第三人发生的损害如属直接原因,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属间接原因,则因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第四节:
行为的违法性
一、行为违法的含义:
行为违法指行为不合法律要求,即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违法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求。
3、行为违法性的内容包括违反特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的权利。
二、行为违法的形态
1、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
(行为自身性质)
2、故意违法与过失违法。
(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
3、单独违法与共同违法。
(违法行为人的人数)
第五节:
过错
一、过错的概念和形式
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学说。
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民法上过错的形式有两种:
1、故意:
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
(2)行为人希望这种有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识放任有害后果的发生。
2、过失:
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3、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
由于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因而民法中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仅因过错的有无而定,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区分故意和过失一般无多大意义。
但是在下列场合区分故意过失仍有意义:
(1)混合过错的情况。
(2)共同过错的情况。
(3)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4)侵害人格权的情况。
(5)实施民事制裁时。
二、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认定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首先原则上应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并考虑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其次还要考虑每个具体行为人的识别能力,以确定他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否应该或能够选择合理的行为。
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识别能力超过或者低于一般标准,就不应按照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认定过错。
第三十一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法法律的后果。
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的。
3、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
当事人一般不得事先约定免除,且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也是法定的。
4、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预测题)
(1)归责原则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举证责任不同。
(4)免责条款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2、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合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存的现象。
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主要有以下情况: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3)不法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
在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能同时主张。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一、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概述
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具体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如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措施。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不仅是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判令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法,而且也是不法行为人应向受害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即表现为国家对被侵害的权利所采取的补偿与救济的方法。
(3)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性的,但又不限于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
2、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原物。
(5)恢复原状。
(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赔礼道歉。
(8)赔偿损失。
二、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在适用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状况相适应。
(2)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应与权利的损害相适应。
(3)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使用应与责任人的责任条件相适应
(4)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底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民事责任形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罚、拘留。
第三节:
侵权损害赔偿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面赔偿原则。
2、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3、衡平原则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
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
以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的赔偿一般原则为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1)一般伤害:
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奖金等。
(2)人身残废:
残废依其伤残程度分为半残废和全残废。
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3)致人死亡:
对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赔偿因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外,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不满18岁的人抚养到18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5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按5年计算,对其他间接受害人抚养5年。
还应支付死亡补偿费,具体赔偿额以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作为依据。
一般补偿10年,不满16岁,年龄小1岁减1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1年,最低不少于5年。
(4)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采取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抚慰金)。
并对其赔偿数额加以限制,采取以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为主,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为辅的原则。
只有在采取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人身权益时,才采取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四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
2、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对抗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3、一定的免责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
二、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预测题: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
1、依法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4、受害人的同意。
5、不可抗力。
6、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第三十二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无预测题)
第一节:
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又称国家赔偿责任,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便可主张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而致害人也只能举证证明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等而抗辩。
可见我国的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或行使职权中的行为。
3、致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4、致害行为必须上国家依法应对其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三、国家赔偿责任
1、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赔偿义务机关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职务侵权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务侵权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职务侵权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撤消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惊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求偿权及其行使条件
〔国家求偿权〕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
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在国家赔偿责任已被确认并且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以后行使。
(2)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
(3)求偿的范围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3、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及经费来源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即从国库支出。
4、国家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
自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
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节: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关于财产责任归责原则,我国规定:
就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而言,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就生产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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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 第六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