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心得体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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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心得体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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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心得体会范文
实习律师心得体会范文
a;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实习律师心得体会吧!
实习律师心得体会篇
人生苦短,岁月流长。
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好回忆。
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提供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的度过这个暑假。
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许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
为人、处世和工作,特别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把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加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立案三次,参加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
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及工伤等各方面。
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也是最可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一、社会关系方面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
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
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
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亲友关系。
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然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睦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
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
要是哪个律师经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
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
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
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
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
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
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
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该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所有法律服务工作者。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
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
但根据现实需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复杂化。
在所里大家需要团结融洽、和睦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互相给对方难堪。
那他们平时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
若是,那这些律师需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
但我宁可相信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十分重要。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容易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
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
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危险的。
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楚,让证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
端正态度、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准备;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
注意观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
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
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
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
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
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
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
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
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
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
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
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
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
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
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
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
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
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
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
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
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关于法庭秩序问题。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
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
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
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
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
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
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
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
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法官自审自记现象。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条。
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
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
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
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
学校败诉还款。
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
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
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
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
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
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
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
未领取结婚证、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同居关系。
《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子女和财产。
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
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
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
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
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
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
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夫妻生活多年。
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
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书的写作
写作态度问题。
在学校里虽然我认真学习过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练习过许多文书的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多少帮助。
原因有二:
其一,学校讲授和练习的法律文书写作集中于公、检、法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类型,虽然对律师所用文书也有所涉及,但只是带过而已,似乎没怎么重视这块,而且所讲内容均跟刑事诉讼有关。
也许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入国家职能部门,当不了律师吧!
第二,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
在学校里看着案例写文书,当然写的好了得的分数自然高,可几乎没怎么考虑法律风险问题,写错了大不了少得点分数而已,不会有什么责任问题。
而在所里写东西就大不一样了,无论是格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慎重下笔。
格式体现一位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出现瑕疵将会导致当事人、法官对律师产生不称职的影响;内容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发生纰漏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
那就不仅仅是律师的声誉问题,而是当事人会不会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事务所后,李老师和杨律师为我提供了大量书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使我很快学会了许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
就写作这一点,使我既爱又恨。
给我写作的机会是锻炼我的能力,可每次分到的任务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甚至我从未见过或是听过的文书也要试着写。
我总不能说我不会写吧,毕竟还在大学里呆了两年,不会写就不该到这地方来。
既然来了就得按要求去做。
所以,克服这种“不会写”的心理是非常重要的,只要你努力去做了,结果总比自己想象的要好。
实践中我也是这么做的,李老师和杨律师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不忘对细节进行指导、对技巧进行点拨,对我写作能力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
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
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
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
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
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
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
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5、其他问题:
鉴于理解程度和其他原因,还有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或感触等下次我再总结了,但提纲我大致列一下:
关于如何很好的接待法律咨询;
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者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程序合法的。
三、后记
在学校,我是一名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的孩子。
在所里,我是一个怎样的人呢?
该成为怎样的人?
我思索过,但无法回答。
人生充满了酸甜苦辣,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
即便如此,每个人也都应该在不同的舞台上去尽力展示不同的自我,不论是否有观众在喝彩或诅咒。
因此,我也强迫自己登上舞台,但我并不擅长歌舞,我努力模仿着,是否是在耍猴戏也不一定,舞者的水平只有观众看得最清楚。
我不奢望能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我期盼自己没给大家带来痛苦与不便。
最后,向你们各位献上我最美好的祝福:
祝大家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天天都有好心情。
滴水之恩自当涌泉相报!
实习律师心得体会篇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
”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
律师们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
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历,来谈谈我的收获: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
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
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
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辩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互相帮助。
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
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
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
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
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
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武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
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确实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单了。
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确实是两码事。
律师的工作重头应该就是见委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
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
江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
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
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居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
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
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
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
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
幸好江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
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
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
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
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
跟着武律师跑了一个案子,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
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
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
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
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
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
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
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
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
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
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
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发现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
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
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
据我统计:
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
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
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
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
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
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
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
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
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
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
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
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
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
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
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律师的确是个很有挑战性的职业,对体力,智力要求挺高,需要有旺盛的精力,很高的情商。
律师不如医生,医生愈老愈值钱,经验就是财富。
但律师不同,我们社会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变化很快,更新淘汰也是很快,很多旧的套路,办事方法,很可能马上就被社会淘汰。
所以老律师并不能有太大优势,作为一名律师,想好自己的退路也是很重要的。
以上就是我这几天实习的一些心得,虽说是“管中窥豹”,但也“可见一斑”。
实习律师心得体会篇
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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