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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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探究
江西理工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探究
学院:
人文院
姓名:
莫言
专业:
汉语言文学
摘要
作为一个功能正逐步得到完善的现代型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前农业产业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自我服务的功能范畴,并日益发育成为建构新型农村经济新秩序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织载体。
与此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它还承载着为农民和农村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使命。
因而,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问题研究,成为当前农村市场经济研究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在本研究中,明确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指出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继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问题;对策
ABSTRACT
Asafunctionisgraduallyimprovedmodernorganization,farmers'specializedcoopera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inthecurrentsystemoftheagriculturalindustrializationstatusandrolehasfarexceededtheselfservicefunctioncategory,andconstructthenewruraldevelopmentbecomeincreasinglyeconomicneworderaindispensableorganizationcarrier.Atthesametime,farmers'specializedcoopera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astheindependentmarketmainbody,itstillloadtheforfarmersandtheruralcommunityforpublicservicemission.Therefore,aboutthefarmercooperativeeconomyorganizationofsocialresponsibilityresearch,becometheruralmarketeconomyresearch,constructingtheharmonioussocietyinthepracticeoftheimportanttopic.Inthisstudy,clearthefarmers'specializedcoopera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hallbeliableforsocialresponsibility,pointsouttheexistingproblemsinpractice,andfurtheroftheproblemsin-depthanalysis,andthen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andthesuggestion.
Keywords:
farmers'specializedcoopera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ocialresponsibility;Problem;countermeasures
目录
摘要I
AstractII
1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1
1.1已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问题研究1
1.2走向“前台”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问题2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特点3
3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4
3.1投资者的数额和份额受到限制4
3.2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诚信5
3.3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缺失5
3.4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5
3.5忽视对环境的责任5
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缺失的归因6
4.1经营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6
4.2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管滞后6
4.3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体制机制尚不完善7
4.4农民文化素质水平低下7
4.5社会责任尚不能量化7
5提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对策7
5.1引导经营管理者责任意识的构造与行为的落实8
5.1.1促进组织经营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8
5.1.2推动环保责任意识的普及8
5.1.3落实环保行动,践行环保责任8
5.2营造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政策环境8
5.3建立完善社会责任运行评估机制8
5.4建立一整套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制度9
5.4.1将最基本层次的内容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9
5.4.2完善和加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9
5.4.3保障职工基本权利9
5.5多举措提高农民文化素质9
6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1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
1.1已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源自于美国,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迅速发展,企业伦理问题的出现及遍布全国的企业界对伦理问题的关注,它在我国企业界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其知名度甚高。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热点问题,国内研究者们也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
卢代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与卢代富观点相近似,金香兰、李宝奇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涵盖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基本原则、商业责任、职工权益、工作环境、环境保护、社区责任。
成党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利益主体。
张伟凡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凌燕在2006年所作的总结较有代表性,他们一致认为,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存在三种基本观点:
利益相关派、积极倡导派、“现实”的缓行派等。
积极倡导派一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如果经济与社会都迅速发展了,那么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随之会提出更高的社会要求。
然而,根据通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派大多都从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经济效益、造成竞争力下降来考虑,认为真正意义上企业的责任仅仅就是创造利润,因此社会责任应该交给社会的其他群体。
与此同时,利益相关派还认为,对社会目标的追求仍会影响到企业的产品及服务,即便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不例外。
当然还有“现实”的缓行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最值得肯定的,但我国首要问题是必须要先落实守法之责任,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还为时过早。
甚至还有一些人更是完全否认企业还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说法。
他们认为,提出社会责任一说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另外,还有两种极端对立的观点比较突出:
一是比较消极,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责任过多,导致其竞争力下降,成为制约乡镇发展的负担和桎梏,完全持反对意见。
二则是比较积极,认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同乡镇企业的性质相一致,责无旁贷。
江苏省委宣传部对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概括就可以看出这一责任的根源。
笔者认为,社会责任承担是所有现代型社会经济组织共有的责任,不管是非营利性的公共组织,还是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也或者是基金组织和第三部门等。
事实上,我们会发现:
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诞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具有了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也就是说,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承担问题其实一直是伴随着组织自身的不断发展而向前不断推进的。
1.2走向“前台”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问题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保护自身利益、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这三个基本原则来定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在资金、技术、生产、供销、加工等环节进行相互合作,实行自护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三种组织形式。
另外,它还有以下五个基本特征:
合作组织、经济合作组织、依法自愿联合、体现平等和退社自由原则;它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民享的三大组织原则。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合作经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个“穷人的联合体。
”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消费合作社——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诞生就是“穷人联合”的经典体现。
众所周知,在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章程中,他明确提出了“增进社员经济利益,改善社员社会地位及家庭境况”的建社目的。
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早期经济特征与其社会责任存在很多的契合点。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对人应是与社会利益的享受主体一致,一般是社会公众或社会整体。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构建农村经济新秩序的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对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有利于改善和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三农问题的力度。
在发达国家,普遍都是通过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对农业的补贴。
众所周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重要主体应当是农民,而且是以经济利益共同体为纽带组织起来的新型农民。
通过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特点
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虽然学者无法下一个能广为接受、经得住推敲的定义,但企业社会责任是客观存在的。
通常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追求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最大化。
具体来说,企业主要有以下六种社会责任:
企业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债权人和竞争对手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组织原则和管理制度:
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为自身利益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其财产为所有成员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经济利益为所有成员共同享受,经营风险则由所有成员共同承担。
、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企业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内容有着与其他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相同的部分,同时也有其鲜明的独特之处。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点体现出了组织的原则及管理制度,其他企业组织是不具备的。
除此之外,正是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的基本性特征有着本质的区别,才使得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范围和内涵上也有所差异。
(1)作为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
即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资产增值最大化,然而,实现投资人收益的最大化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却并不存在。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社员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主要是引导个体劳动者进行联合劳动,走向共同富裕。
(2)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对象不同,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员的责任。
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带有一定的资金、劳力、技术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并按自愿、民主、互利的合作关系参加劳动和经营,旨在让社员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以及各种各样的服务。
即便有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对象超出社员的范围,但是仍然存在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表现在对消费者履行的承诺,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保证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的服务,不得欺诈消费者和谋取暴利等方面。
(3)企业对企业职工的社会责任。
即要求企业承担企业职工在安全、福利、教育等方面的义务。
与其他企业相比,正是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特性,使得它虽然存在对职工的责任,但其范围又不仅仅限于此,还主要表现为在社员职工的招用、辞退、待遇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
(4)企业对债权人和竞争对手的社会责任。
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即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
因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多方面享受国家优惠待遇,尤其是可享受一定的减免税待遇,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就主要表现为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接受政府的依法指导和监督监管。
然而,对其他企业来说,他们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则表现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依法干预和监督。
(6)企业对社会的社会责任。
一般来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对社会慈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和对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责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同样必须承担这一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相关研究认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承担着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3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承担中存在的问题
3.1投资者的数额和份额受到限制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力,同时它也成为资金稀缺的农村增加新的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随着各种农业股份合作制组织的产生,各类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逐渐走向企业化。
具有企业化显著特征的合作经济组织也从经典走向了现代,这些因必然导致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的增加。
然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要以劳动结合为主的经济组织,使投资者的数量和份额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导致投资者并没有实际享受到更多参与组织管理的各种权利。
3.2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诚信
诚实守信原则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显得特别重要。
有些学者提出,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是一个信用人。
但通过实地调查及走访发现,如今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如专业养殖场、大型被承包的果林、蔬菜基地等都不会及时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甚至编造或者隐瞒一些对组织自身不利的信息,不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不提供借贷安全保证。
3.3对职工的社会责任缺失
结合当今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职工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仍是非常缺失的。
其主要体现在单纯追求纯粹的盈利而从不改善劳动条件,损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不能保障职工在招用、聘用、晋级等方面的平等就业权,签署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和中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以及劳动争议的权利和获得补偿的权利。
按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为企业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并承担部分对职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义务。
目前他们做到的这些实在是相距甚远。
3.4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社会提供农产品或服务,无不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从某方面来说其社会影响力远远大于工业时代的很多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
然而,众所周知,涉及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却频频发生,主要是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却在质量、卫生方面屡出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
3.5忽视对环境的责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然而,这些都是以我国资源的快速消耗和环境的急剧恶化为代价的。
作为对农村地位重要、影响较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动承担起保护农业环境生态责任的却并不普遍。
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每一个社会组织都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正面临较大的问题,在某些关键之处,作为影响力巨大、在发展农村经济地位显赫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投资生产时往往却只考虑自身的短期生产成本和收益,片面追求自身眼前利益,毫不犹豫甚至理所当然地将环境责任弃之不顾。
诸如,有的发展农村大片试验田、养殖业等导致耕地遭到污染,居住环境、生活用水遭到破坏。
更有的大量使用农用激素(尽管能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带来农业生产大丰收)却给人们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健康发展障碍,严重影响了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
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4124万吨。
按播种面积计算,平均每公顷化肥施用量达400千克以上,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污染而设置的安全上限(每公顷施225千克)。
4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缺失的归因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尚缺乏清晰的、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使得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意识缺乏,方向不明,组织内社会责任机制难以构建和完善。
探析其原因如下:
4.1经营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一些组织由于管理者认识上的偏差,一昧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另外,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对社会责任和组织利润目标关系认识不足,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将增加组织的额外成本,降低组织竞争力,或者认为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组织利润最大化,仅将其视为一种形式,导致组织的非道德经营,根本原因都是尚未完全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意义。
4.2政府部门的监督监管滞后
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往往对组织社会责任理解的不够深入,大多数只停留在基本的法律监管层面,只看到与组织目前经济利益的关系,只注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的利润和税收,而对组织行为的监督力度和审查范围不够,对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利害也缺少清醒的认识。
从而职业健康和员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政府与组织成为利益共同体,对组织放任自由,以至于出现一些员工职业病、农药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
因而,出现此类事件,对相关组织的惩处力度不够,环境污染和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
国内的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效能评估又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系统机制,给部分追求短期利益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机可乘,导致组织社会责任的缺失。
4.3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体制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责任立法严重滞后,立法体系尚不完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在数以百计的国际劳动保护公约中,我国政府只批准了22个,而缺乏全面的法制监管和审查体系,组织的社会责任会计制度不健全,审计的标准又不清晰。
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承担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这种社会责任观念还没有充分融入到企业经营理念之中,更不用说将其提升到战略层面。
缺乏行政部门的监督,缺乏权力部门的监督,缺乏其他社会监督,如公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
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认识还比较模糊,在现实中,起不到充分的监督作用。
如今,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个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程序,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尚未建成,而一项审计的程序不完善、不完整,对审计质量的威胁是致命的。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缺乏,从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社会责任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约束。
4.4农民文化素质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4.8亿农村劳动力中,农业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中懂得使用农药的人不到三分之一。
可见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文化素质的低下,人口的低素质严重影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价值观和管理模式,正因为如此,合作经济组织生产技术科技含量低和农民环境意识较低,农业生产方式仍然相当粗放,带来的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明显。
4.5社会责任尚不能量化
由于缺乏社会责任设计,没有正确衡量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的基础。
使得合作组织无法了解组织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无法对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的收益和成本做出有效评价,更无法明确了解组织自身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也就无法有效地改进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
5提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对策
5.1引导经营管理者责任意识的构造与行为的落实
5.1.1促进组织经营管理者遵守诚信原则
积极宣传企业责任意识,倡导诚信第一的原则。
社会公众应该主动促进管理者做到诚实守信。
准确地向债权人通报组织信息,做到不编造、不隐瞒。
不滥用组织人格,按期主动偿还债务,使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为债权人提供借贷安全保证,保证债权人的利息实现。
5.1.2推动环保责任意识的普及
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强化生态良知,恪尽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主动防止利己主义行为和短期行为,树立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准则和可持续发展的行动准则。
同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切实提高职工和组织成员的环保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宣传环保,开展环保科技宣传,推动全民环保知识的普及。
5.1.3落实环保行动,践行环保责任
结合自身经营活动,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利用,坚持走循环经济的生态发展道路。
积极参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资助环保事业,主动参与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少用化肥农药,发展无公害农作物,确保农作物综合利用和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并且吸引更多公众参与到社会环保公益事业。
5.2营造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政策环境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起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的意识,紧紧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并做好督促和落实工作。
(2)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
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对农业的各项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农民合作组织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施状况,和各种计划和任务。
(3)基层组织应积极有效地配合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主动地向农民宣传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为实现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5.3建立完善社会责任运行评估机制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升温,许多国际组织和企业内部相继出台了生产守则,以此来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状况。
例如,较为普遍的国际标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由美国CEPAA制定)。
该标准在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员工培训、薪酬、工会权利等相关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问题上做了具体的引导性规定。
然而,诸如此类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本身大多由发达国家提出,与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别,更重要的是它们还不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特殊的状况。
迄今为止,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还没有出台,因此很有必要出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标准体系。
我们可以在参考一些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形制定出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标准,建立一套适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的评价理论体系和评估机制,以便监督和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5.4建立一整套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制度
5.4.1将最基本层次的内容纳入法律责任的范畴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尽心尽责,为投资者尽可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保证合作经济组织资产保值与增值,确保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利益。
明确告知投资者组织每个月度的财产情况,公开财务报表。
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让投资者享有应有的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权利,实现合作民主,为其行使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
5.4.2完善和加强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凡是对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欺诈消费者、不公平交易等现象应该严厉打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因此,这就还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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