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14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新ca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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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14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新cai
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龟苓膏类产品包括龟苓膏类、含乳甜品类等凝胶状食品。
申证单元为1个,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食品(龟苓膏类)。
其他食品(龟苓膏类)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龟苓膏类产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龟苓膏类产品是指以水、草龟、食糖、卡拉胶(或其他食用胶或淀粉)为基础原料,以药食同源的中草药(如茯苓、凉粉草、金银花、甘草等)或其提取物为风味物质,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制作,或以龟苓膏粉(用水、草龟、茯芩、淀粉等为原料制得)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制作的龟苓膏、即食凉粉等凝胶状食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熬煮(溶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2.以龟苓膏粉为原料的生产流程
配料、熬煮、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冷却、风干、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材料中应有龟及茯苓,添加的中草药应是药食同源的材料。
2.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控制。
3.管道设备清洗控制。
4.灌装、封口控制。
5.杀菌工序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指标超标。
2.采用非药食同源物品作原料。
3.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
4.标签标识不规范。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灌装车间相对独立,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如紫外灯、熏蒸、臭氧等消毒方式)。
生产车间进口处配备清洗消毒设施(手清洗消毒、鞋靴消毒)。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处理设施;煮料罐;灌装、封口设备;杀菌设备;冷却设施(如水冷、风冷);5.生产日期/批号标注设施。
应根据实际工艺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一)生产所用原料、辅料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得使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作为生产原料。
(二)食品添加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
5.干燥箱;6.生物显微镜;7.折光仪。
七、检验项目
龟苓膏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及出厂检验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龟苓膏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 注
1
感官
√
√
√
2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
3
pH值
√
√
√
4
固形物
√
√
√
5
可溶性固形物
√
√
√
6
铜
√
√
7
铅
√
√
8
总砷
√
√
9
食品添加剂
√
√
10
菌落总数
√
√
√
11
大肠菌群
√
√
√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
√
13
酵母
√
√
14
霉菌
√
√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产品。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
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1kg,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签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采用罐头生产工艺生产龟苓膏类产品可按罐头(其他罐头)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各项指标应符合罐头产品规定的技术要求。
2、非罐头工艺生产的,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指标应符合附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
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表1:
龟苓膏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3
pH值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4
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5
可溶性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GB/T10788
6
铜(Cu)mg/kg
≤5.0
GB/T5009.13
7
铅(Pb)mg/kg
≤1.0
GB/T5009.12
8
总砷(As)mg/kg
≤0.2
GB/T5009.11
9
食品添加剂
GB2760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10
菌落总数cfu/g
≤100
GB/T4789.24
11
大肠菌群MPN/100g
≤3
GB/T4789.24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T4789.24
13
酵母(cfu/g)
≤20
GB/T4789.24
14
霉菌(cfu/g)
≤20
GB/T4789.24
15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含乳甜品类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含乳甜品类产品是指以鲜奶(或奶粉)、鸡蛋、白砂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过混合、灌装、封口、蒸煮等工艺制成的即食含乳甜品。
包括双皮奶、炖奶(蛋)、姜撞奶、奶糊类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清洗消毒→蛋黄(或蛋清或全蛋)
↓
鲜奶(或奶粉)→调配→灌装→蒸煮(杀菌)→成品→(冷藏)
↑
白砂糖+水(+辅料)
(二)关键控制环节。
选蛋、蒸煮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指标超标;
2、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禽蛋库、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冷库、水处理设施、配料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包装车间需要紫外线等杀菌设施,配料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
(2)打蛋设备或设施;(3)贮罐;(4)自动灌装封口设备;(5)水处理设备;(6)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7)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8)蒸煮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企业使用的原料鲜奶或奶粉中三聚氰胺项目应符合临时管理限量值。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折光仪;(六)蛋白质测定装置;(七)分析天平(0.1mg);(八)三聚氰胺检测设备或委托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质认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批批检验合同。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含乳甜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净含量
√
√
√
3
蛋白质
√
√
√
4
可溶性固形物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黄曲霉毒素M1
√
√
*
8
三聚氰胺
√
√
√
9
菌落总数
√
√
√
10
大肠菌群
√
√
√
11
致病菌
√
√
*
12
标签
√
√
*
13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
√
*
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对于同时生产含乳甜品则每类产品都抽取一个品种。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附表1:
含乳甜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符合企业标准
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按相应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3
蛋白质
符合企业标准
GB/T5009.5
4
可溶性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GB/T12143.1
5
铅(Pb)mg/kg
≤0.5
GB/T5009.12
6
黄曲霉毒素M1(按鲜乳折算计)μg/kg
≤0.5
GB/T5409.24
7
三聚氰胺mg/kg
≤2.5
GB/T22388
8
菌落总数cfg/g
≤50000
GB4789.2GB4789.18
9
大肠菌群MPN/100g
≤90
GB4789.3GB4789.18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4789.4GB4789.5GB4789.10GB4789.5.18
11
标签
符合标准GB7718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含乳甜品类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含乳甜品类产品是指以鲜奶(或奶粉)、鸡蛋、白砂糖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过混合、灌装、封口、蒸煮等工艺制成的即食含乳甜品。
包括双皮奶、炖奶(蛋)、姜撞奶、奶糊类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清洗消毒→蛋黄(或蛋清或全蛋)
↓
鲜奶(或奶粉)→调配→灌装→蒸煮(杀菌)→成品→(冷藏)
↑
白砂糖+水(+辅料)
(二)关键控制环节。
选蛋、蒸煮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微生物指标超标;
2、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禽蛋库、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冷库、水处理设施、配料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包装车间需要紫外线等杀菌设施,配料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
(2)打蛋设备或设施;(3)贮罐;(4)自动灌装封口设备;(5)水处理设备;(6)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7)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8)蒸煮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企业使用的原料鲜奶或奶粉中三聚氰胺项目应符合临时管理限量值。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折光仪;(六)蛋白质测定装置;(七)分析天平(0.1mg);(八)三聚氰胺检测设备或委托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质认定、具备三聚氰胺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批批检验合同。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含乳甜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净含量
√
√
√
3
蛋白质
√
√
√
4
可溶性固形物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黄曲霉毒素M1
√
√
*
8
三聚氰胺
√
√
√
9
菌落总数
√
√
√
10
大肠菌群
√
√
√
11
致病菌
√
√
*
12
标签
√
√
*
13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
√
*
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对于同时生产含乳甜品则每类产品都抽取一个品种。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附表1:
含乳甜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备注
1
感官
符合企业标准
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2
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按相应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3
蛋白质
符合企业标准
GB/T5009.5
4
可溶性固形物
符合企业标准
GB/T12143.1
5
铅(Pb)mg/kg
≤0.5
GB/T5009.12
6
黄曲霉毒素M1(按鲜乳折算计)μg/kg
≤0.5
GB/T5409.24
7
三聚氰胺mg/kg
≤2.5
GB/T22388
8
菌落总数cfg/g
≤50000
GB4789.2GB4789.18
9
大肠菌群MPN/100g
≤90
GB4789.3GB4789.18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GB4789.4GB4789.5GB4789.10GB4789.5.18
11
标签
符合标准GB7718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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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 14 龟苓膏类 生产 许可证 审查 c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