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管控制度201702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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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财务管控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管控体系,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以及虽无股权关系但实际受控**集团的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
二、财务组织管控
第三条集团实行两级财务组织体系。
集团设立财务部,下属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或与其他职能合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财务部门”)。
第四条集团财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集团财务部是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领导部门。
集团财务部除承担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外,还负有对下属公司进行财务指导、监督、审计职责。
第五条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在履行本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时,须接受集团财务部的指导、监督、审计。
三、财务人员管控
第六条集团设有副总裁(或财务总监),协助集团董事长/总裁分管集团财务系统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下同)实行集团委派制,由集团确定人选(集团直接选定人选,或下属企业推荐人选、集团评估认可)并派驻到下属公司。
派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集团与派驻公司双重管理,分别接受**集团财务部门及派驻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等)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下属公司资产经营的安全性负有监督责任;对下属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福利及各其它各项工作费用支出,由派驻公司承担。
其薪酬标准(含调整),可由派驻公司提出建议,集团核准(派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履行董事会审批流程)。
四、财务(会计)制度管控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部为全集团财务(会计)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下属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系统性、规范性负有审核、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二条下属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统一要求和本公司实际,制定系统、规范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三条下属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评审)制度》《费用报销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帐款管理制度》等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五、财务预(决)算管控
第十四条每年十二月份至次年一月份,集团统一组织下属公司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
第十五条下属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内容、格式等,须符合集团的要求,财务预(决)算(草案)须报集团核准(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履行董事会审批流程)。
六、财务报告管控
第十六条下属公司除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编制、报送本公司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说明)外,还需按集团的统一规定内容、格式编制、报送集团内部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集团内部定期财务报告包括现金日报表、月份财务报告、年度(会计年度。
下同)财务报告。
下属公司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集团报送现金日报表;于每月初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向集团报送月份内部财务报告;于每会计年度第1个月10日前向集团报送上年度内部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内部月份财务报告包括月份利润表(含报表说明或备注)、月份资金计划表(含报表说明或备注),以及月份经营分析报告(4、7、9月份增加资产负债表)。
第十九条内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末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表、年度现金流量表、年度会计报表说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第二十条集团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下属公司编制、报送临时财务报告。
临时财务报告的内容、格式等,由集团根据届时情况确定。
七、投融资及资产、资金管控
第二十一条下属企业对外投资(含设立分、子公司),对外融资、担保、出借资金,资产质押、抵押等,均需报集团核准(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下属公司应当按照集团核准的授权标准,购置、处置本公司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集团财务部为集团资金调度中心,经集团董事长/总裁批准,有权根据下属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合理调配、使用资金。
下属公司自有资金被其它公司占用时,可按集团相关规定收取资金利息。
八、财务审计管控
第二十四条下属公司财务审计主要分为经营成果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制度设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五大类。
第二十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集团将组织专业人员对下属公司进行年度经营成果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内控制度审计。
审计结果作为下属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及管理层年度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下属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集团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等审计。
第二十七条下属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或负有重要经营管理职责、拥有较大资金使用、审批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集团在离任人员办理正式离任手续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集团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下属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集团组织的各类审计,既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也可抽调下属公司财务人员交叉进行。
九、重大事项管控
第三十条下属公司发生下属重大事项时,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负有在第一时间上报集团财务部职责: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追究,或存在被有关部门追究风险的;
(二)出现重大业务赔款、罚款的(10万元及以上);
(三)突发自然灾害、事故,使公司资财遭受重大损失的(10万元及以上)。
十、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集团原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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