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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新税法实施细则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第2137号
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
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
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
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
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
•“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
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
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
意思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就交纳了这部分税款,而由销售者或服务者统一收集这些税款并足额交纳到国家预算中。
第四条根据税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
- 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的来于进行买卖、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资,不管进口人是否拥有税务登记证,不管其是经常进口还是偶尔进口,均须交纳营业税;
- 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 普通服务业是指除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行业。
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是在买卖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
批发、零售、服务和消费者,营业税分两种税率:
5%和10%
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始计征时间及征收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原则是在商品物资的进口价格、批发零售价、生产和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分情况计算各种税收和手续费(如果有产生)。
如:
- 对于进口的商品物资:
【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 对于国内商品:
【出厂批发价+消费税(如果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 对于服务行业:
【未上税的总服务收入+消费税(如果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的环节
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有以下两种类别:
1.1对于拥有进出口或生产税务登记证的进口商
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开始计征的,在进口地的计税依据是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至于详细的海关申报需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执行。
例: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空调到国内进行销售,进口报关价是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税率是15%,消费税税率是10%,营业税税率是10%
- 进口这批空调的计税方法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
5,000,000×15% =750,000基普
+消费税:
(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6,325,000基普
+营业税:
6,325,000×10% =632,500基普
那么,该进口销售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750,000基普
+其他税务:
575,000+632,500 =1,207,500基普
总计:
=1,957,500基普
1.2对于没有进出口或生产纳税登记册证的进口人(临时进口商品的人)
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计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进口报关价+进口关
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总利润率
总利润是指从商品物资在进口地的成本价中产生的。
即:
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20%
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进口人还必须按缴纳税法第4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率为35%的利润税。
例:
某甲从国外进口了价值5,000,000基普的空调,该商品的进口税率为15%,利润税率为20%,消费税率为10%,营业税率为10%,因此该进口人需要在海关缴纳的税务情况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
5,000,000×15% =750,000基普
总计:
=5,750,000基普
+消费税:
(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6,325,000基普
+总利润基数:
6,325,000×20% =1,265,000基普
总计:
=7,590,000基普
+营业税:
7,590,000×10% =759,500基普
+利润税:
1,265,000×35% =442,750基普
那么,该进口人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750,000基普
+税务:
575,000+759,000+442,750 =1,776,750基普
总计:
=2,526,750基普
2.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的环节
2.1对于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
营业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生产者、批发或零售商手中接交物资时开始计征。
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除需按税法第43条的规定按原始记账式纳税的个人外,其他不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必须每月递交自己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2.2对于出售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
对于出售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如:
用来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国大使馆、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国内外投资公司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品,购买这些物品的人有义务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同时需要交纳进口关税。
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对于购买用来私用或用来服务于自己公司项目的商品也都必须缴纳足额的关税。
计征依据如下:
例:
某修路公司向国际组织购买了四辆临时进口的总值为55,000,000基普的皮卡车用于服务自己公司的项目,其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10%
+买卖总值 =55,000,000基普
+关税:
55,000,000×30% =16,500,000基普
+消费税:
(55,000,000+16,500,000)25% =17,875,000基普
+营业税:
(55,000,000+16,500,000+17,875,000)×10% =8,937,500基普
那么,该购车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16,500,000基普
+税务:
17,875,000+8,937,500 =26,812,500基普
总计:
=43,312,500基普
3.对于用来自己使用的物资、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
对于自己使用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建筑物或服务、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其计征依据是已在当地和当时使用该商品物资的价格和服务费。
例:
一家锯木厂把自己加工的10立方米木材用来建造员工住房,这些加工木材除营业税外其销售总额是35,000,000基普;该厂还拿4立方米的木材去作礼品或奖品,总价值14,000,000基普;在一个月内,该锯木厂总共售出100立方米的木材,总价值35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当月销售营业税:
350,000,000×10% =35,000,000基普
自己使用木材的营业税:
35,000,000×10% =3,500,000基普
当礼品或奖品木材的营业税:
14,000,000×10% =1,400,000基普
那么,该锯木厂当月需要交纳的总税款是:
39,900,000基普
4.从国家资源中征营业税
4.1对砍伐木材和开采林产品行为征收营业税
包括买卖木材商在内的进行木材砍伐和林产品开采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税率为10%,还要缴纳对实际开采总值的20%进行缴税利润税,该利润税税率为35%,此外,还要按照规定履行其他纳税义务。
对于开采营业税,不允许从每月营业税中扣除出来但可以把其划入到成本价当中,因为开采环节不属于持续生产环节。
例:
某家省级木材开发公司得到10,000立方米的木材砍伐指标,含营业税在内这批木材总价值是5,500,000,000基普的。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该开发公司:
砍伐营业税:
(5,500,000,000÷110)×100×10%=500,000,000基普
利润税:
(5,000,000,000×20%)×35% =350,000,000基普
对于从木材砍伐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对于自己种的树,不需要缴纳砍伐税,而对于用来进行加工或出售的木材,则须按法律规定纳税。
对于承包运营商:
对于从承包运营中获取的服务费,含营业税在内总额为
550,000,000基普。
营业税:
(500,000,000÷110)×100×10%=50,000,000基普
利润税:
(500,000,000×10%)×35% =17,500,000基普
对于从运输服务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4.2对开发国家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对于从事开采石膏、褐煤、煤炭、金矿、铜矿、锡矿等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该营业税不允许从每个月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可以划入成本价中。
对于从事开采石子、沙土、黑土和黄土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实际销售总值10%的开采营业税;对于把这些原料运用于其他项目中的个人或法人所须缴纳的税可以从其每个月所纳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必须要完全按照扣除条件执行。
例:
某公司获批一沙矿开发特权,假如其一年可以开发40,000立方,每立方价格11,000基普,包含营业税在内的总值是44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开发商:
营业税:
(440,000,000÷110)×100×10%=40,000,000基普
利润税应按照税法第39和40条的规定缴纳:
某家建筑公司以韩含营业税在内总价2,200,000,000基普的价钱购买了该开发商所开采沙矿用于建筑。
建筑营业税:
(2,200,000,000÷110)×100×10%=200,000,000基普
沙矿起征点税:
=40,000,000基普
最终需缴纳的营业税:
=160,000,000基普
5.征收服务业税
对于从事酒店、旅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建筑、维修、市场调配以及客运等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法人均须按税法第12第3款的规定纳税。
征税时间是在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
计征依据是实际获取的服务费。
服务人员有义务每个月向所属辖区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服务入账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例:
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了一个修建医院的项目,按协定,该工程含营业税在内总造价是1,650,000,000基普,建筑期限为2年,第一年完工30%
税务计征方法:
营业税:
:
(1,650,000,000×30%×100)×10%÷110=45,000,000基普
至于剩下的70%的工程的建筑营业税将在第二年计征。
第三节扣除已在起征点缴纳的营业税的细则、扣除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扣除税款是指按照税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从今后应缴纳税数额中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税款的方式把税返还给纳税人。
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准扣缴税款:
(1)具有税务登记证
(2)持有合法账户
(3)拥有完整的已纳税证明文件,如:
进出口申报表、金库收据、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有明确营业税金的、由财政部批准使用的发票。
对不论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出售进口的商品或在国内生产的商品采取扣除营业税的体制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通过从销售过程中扣除在进口商品时已缴纳的营业税的方式降低国内商品的生产成本。
对于条件不满足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不予以受理。
1.进口
例1:
2005年1月25日,甲公司进口了10台彩电,进口报关总实价是2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率30%,营业税率是10%
税务计征方法:
- 进口关税:
25,000,000×30% =7,500,000基普
- 营业税:
(25,000,000+7,500,000)×10%=3,250,000基普
2005年2月2日,该公司把这批彩电以除营业税外总额是38,5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乙女士,营业税税率为10% 。
- 甲公司出售商品应计征的税:
38,500,000×10% =3,850,000基普
- 实际需缴纳税款:
3,850,000-3,250,000 =600,000基普
例2:
2005年2月20日,批发商乙女士把这10台彩电买给零售商丙先生,除营业税外,出售价是44,000,0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
税务计征方法:
- 乙女士批发商品应计征的税:
44,000,000×10%=4,400,000基普
- 乙女士实际需要缴纳的税:
4,400,000-3,850,000=550,000基普
例3:
2005年2月25日,零售商丙先生把这批彩电出售给消费者,每台售价4,800,000基普,营业税率10%
税务计征方法:
- 从零售商丙先生那可计征的税:
(4,800,000×10)×10%=4,800,000基普
- 实际需要补征的税:
4,800,000-4,400,000=400,000基普
2.服务业
对于在购买服务组成部分时已在起征点缴税的营业税,纳税人有权要求从自己应月度应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上述提到的服务组成部分是指必要的能让服务工作正常运行的组成部分。
直接用于服务工作的商品是指服务工作正常进行的商品。
某类服务组成部分可能只对某种服务工作起作用,而对另一种服务工作不起作用,所以,在考虑是否允许扣除营业税时的主要依据是要分析该服务组成部分是否直接作用于该服务工作,比如:
汽车零部件是对运输服务行业有必要作用的而它对饭店的运行不产生必要作用。
例:
2005年4月10日,一家宾馆向税务局递交了本宾馆当月的收入账单以申报缴纳营业税,总营业额是680,000,000基普;同时该宾馆向税务局申请扣除自己在购买服务组成部分时已缴纳的营业税,情况如下:
-购买酒水和饮料时所缴纳的营业税:
45,000,000基普
-水电税:
26,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营业税总额:
71,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和扣除营业税方法如下:
2005年4月份销售营业税:
680,000,000×10%=68,000,000基普
剩余要到次月缴纳的营业税:
71,000,000-68,000,000=3,000,000基普
例:
2005年5月12日,该宾馆向税务局递交了本宾馆当月的收入账单,总营业额是2,500,000,000基普。
上个月剩余要到本月缴纳的购买税:
3,000,000基普
水电税:
5,000,000基普
购买酒水、饮料和食品的营业税:
12,000,000基普
在起征点应纳税总额:
2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和扣除营业税的方法如下:
- 月销售营业税:
2,500,000,000×10% =250,000,000基普
- 实际应纳税:
250,000,000-20,000,000=230,000,000基普
3.生产行业
对于在购买原材料、半成品、生产器材、零部件等直接运用于生产的材料时已在起征点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有权从自己应月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上述提到的其他消费支出是指在进行经营和生产过程中有必要的花费,如:
生产器械的维修费、电费等等。
在购买物资时已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允许扣除返还取决于该物资在生产使用中是发挥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例:
2005年2月,某家工厂进口的材料和设备情况如下:
+进口生产物资总值(包括关税):
5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50,000,000基普;
+进口一批原材料总值(包括关税):
2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20,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
70,000,000基普
+购买总经理用车:
小轿车一辆,价值300,000,000基普(包括关税),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30,000,000基普
+购买用于接送员工的大车一辆,包括关税和消费税在内,总价值为150,000,0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15,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
45,000,000基普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购买直接运用于生产的物资和原材料时已缴纳的70,000,000基普的营业税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而对于在购买用于间接服务的小轿车和大车时已缴纳的45,000,000基普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第20条的规定不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以下例子将反映出该工厂在销售每个阶段所应缴纳的税以及如何销售营业税扣除在购买原料时已缴纳的税款的情况:
例:
2005年3月,该工厂以每吨550,000基普的价格把自己生产的300吨水泥出售给一个建材批发店,,除营业额外销售总额为165,000,000基普。
- 工厂出售300吨水泥需缴纳的营业税:
165,000,000×10% =16,500,000基普
- 转移到次月扣除的营业税:
16,500,000-70,000,000=-53,500,000基普
例子:
2005年5月,建材批发店把这批300吨的水泥以每吨6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除营业税外,出售总额180,000,000基普。
- 从零售店计征的营业税:
180,000,000×10%=18,000,000基普
- 零售店需缴纳的营业税:
18,000,000-16,500,000=1,500,000基普
第七条从事出口销售商品、物资和服务业务
对于从事用进口的商品物资、原料、半成品进行生产再加工后销往国外的人,按照税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在进口上述原材料时已起征点纳税,其有权从应月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如果在购买时所缴纳的营业税款高于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那么剩下的那部分购买营业税将转移到次月扣除,直至如数扣完为止。
第八条对于因某些原因如商品或服务未达到标准或商品与订购单不符合而导致该交易业务取消的情况,对上述业务已在起征点缴纳的税款,允许从取消业务的当月或者次月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中扣除,直到如数扣完。
但该获准扣税,必须在具备订购单、销售者或服务者的银行收据或证明文件的基础上执行。
第九条根据税法第13条的规定,用于援助项目的免征营业税的商品物资或服务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和援助者之间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商品物资和服务。
对于在为用于援助项目的进口物资或在国内生产的物资申请免征营业税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列出需用于援助项目的详细的物资清单及其使用目标,然后把列出的清单申请递交财政部商议;对于向该项目出售建材和物资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商家则不允许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十条按照税法第13条的规定,对自由职业者可以免征营业税。
但如果上述的自由职业者如果成立公司,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对于通过各种方式推迟递交纳税申报单、企图偷税漏税的行为必须按照税法第83和第106条的规定进行罚款或惩处。
第三章消费税
第十二条消费税是对从国外进口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进行批发或服务的某类商品物资或服务中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税法第26条规定了有关获得免征消费税的商品物资或服务。
第十三条税法第27条的规定,消费税计征依据如下:
1.对于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
对于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的消费税的计征依据是进口报关实价+进口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需在商品被携带出关之前付清。
例:
某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报关实价是12,000美元,关税率30%,消费税率25%
税务计征方法:
(汇率:
1美元=10,800基普)
- 报关实价:
12,000美元×10,800 =129,600,000基普
- 关税:
129,600,000×30% =38,880,000基普
- 消费税:
(129,600,000+38,880,000)×25%=42,120,000基普
2.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
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对不包括消费税在内的商品物资产地成本价的基础上计征的。
例1:
2005年6月份,某生产白酒的厂家以除消费税外每升2,000基普的价格出售了1,000,000升白酒。
税务计征方法:
-除消费税外的总收入:
1,000,000×2,000=2,000,000,000基普
-需缴纳的消费税:
2,000,000,000×70% =1,400,000,000基普
例2:
某生产白酒的工厂以包括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每升3,740基普的价格出售白酒,其税务计征方法是:
-包括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每升售价:
3,740基普
-除营业税外的每升售价:
(3,740×100)÷110=3,400基普
-除消费税外的每升售价:
(3,400×100)÷170=2,000基普
-每升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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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挝 税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