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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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青岛市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现状及风险分析
1.6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机制
2.1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2.1.2主要职责
2.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2.4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控与报警
3.2预防
3.3预警分级
3.4预警发布
3.4.1预警发布主体
3.4.2预警发布内容
3.4.3预警发布和传播的形式
3.5预警响应
3.5.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3.5.2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3.6预警变更与解除
4.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
4.1突发金融事件信息接报
4.2突发金融事件信息处理
4.3突发金融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4.4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2.1启动响应
5.2.2指挥协调
5.3应急工作组
5.4处置措施
5.5应急结束
5.5.1应急结束的条件
5.5.2应急结束的程序
6.后续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评估和总结
7.应急保障
7.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7.2通信保障
7.3文电运转保障
7.4技术保障
7.5安全保障
7.6资金保障
8.宣传培训及演练
8.1宣传
8.2培训
8.3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本预案和其他预案的关系
9.3责任追究
9.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置金融风险工作机制,迅速有效应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区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金融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
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机构)、金融市场(如股票、债券、股权交易等)和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因不可预见或难以预见因素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5现状及风险分析
1.5.1现状
目前,全区6个街道办事处共有银行机构23家,银行营业网点87个,保险机构24家,证券公司营业部2家,小额贷款公司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6家。
1.5.2风险分析评估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本辖区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波及或引发的全区性或系统性金融突发事件。
(3)因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引发的全区性或系统性金融突发事件。
(4)因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因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6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财产损失情况,金融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机制
2.1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为有效应对金融突发事件,成立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金融办主任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城阳公安分局、城阳人民法院、城阳街道办事处、流亭街道办事处、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马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金融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指挥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3)负责对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金融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救援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和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7)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预案的应急响应;
(9)承办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作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区金融办分管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负责区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宣教培训与评估;
(3)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4)负责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5)根据需要指导督促街道、相关部门根据区总体预案和区金融专项预案制定和落实街道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
(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其他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的工作。
2.3专家组
成立专家组,建立《城阳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金融事件具体情况,从其中选择专家,组成临时专家组。
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区政府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2.4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
指导协调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区级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工作。
区信访局:
做好因金融突发事件到区政府来访群众的接待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论证。
区财政局:
根据区政府要求,负责财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工作。
区审计局:
负责对事件处置动用的地方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区金融办:
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做好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处理地方金融监管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协调人行青岛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城阳人民法院:
负责受理金融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最快时间对案件进行开庭,尽快进入执行程序,确保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区域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城阳公安分局:
根据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地或单位秩序。
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在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金融机构:
制定本单位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预案;遇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数据的异地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经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其他部门职责: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区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控与报警
(1)区金融办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相关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及其它政府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区政府领导参加。
(2)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自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侧重对城阳区金融稳定的影响,定期向上级部门及区金融办报送分析报告。
(3)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初步检查,揭示隐患移交司法部门。
(4)建立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间的信息沟通和风险评估机制。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金融办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区金融办根据各有关单位通报的情况,及时对全区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区政府或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2预防
(1)金融风险机构是突发金融事件防范责任主体。
负责对金融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落实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金融办备案。
(2)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应急管理培训。
3.3预警分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
蓝色预警(四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
黄色预警(三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
橙色预警(二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
红色预警(一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
3.4预警发布
3.4.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作,报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发布,并通报区政府应急办。
属黄色预警信息以上,由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3.4.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3预警发布和传播的形式
运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3.5.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响应。
(2)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监测点和相关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金融应急专家,随时对突发金融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定信息,报请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组织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金融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市金融专项应急指挥部。
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市的紧急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办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区金融办会同宣传部门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区金融办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可能受到事件危害与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通知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根据事态发展,各单位及时实施调集金融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3.5.2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立即做出响应,在采取3.5.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应急救援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区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和街道负责。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6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或者发布预警的部门或单位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
4.1 突发金融事件信息接报
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66796939);110、119接报突发金融事件后,应立即通报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动。
报告、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突发金融事件信息处理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接报突发金融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金融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以上级别突发金融事件的,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向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同时,按有关要求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小时内将详细信息通过办公网络或应急平台等书面方式报区政府应急办,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3突发金融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金融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金融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
金融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信息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金融事件的机构名称、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它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金融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金融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金融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金融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涉密信息的报告应当派专人报送。
4.4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简要信息,经宣传部门指导把关报请指挥部总指挥审查批准后,会同宣传部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随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级别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较大级别以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报请上级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当发生跨区域突发金融事件时,应向受危害区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新闻办、网络办)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及时答复或更正各类媒介平台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引起社会恐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先期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同时按规定向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5.2分级响应
5.2.1启动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三级响应: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二级响应: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报告,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响应: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区应急委主任、区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2.2指挥协调
(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
(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区应急委主任应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金融突发事件:
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同时涉及我区及邻近区(市)的金融突发事件,上报市金融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在上级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工作组
一般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牵头,视情组织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组、法律顾问组、治安维护组等5个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区金融办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
由区金融办牵头,事发单位、涉及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联系处置现场突发事件。
(3)治安维护组:
由城阳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金融办、涉及金融监管部门、事发单位组成。
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5)法律顾问组:
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论证。
5.4处置措施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金融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5应急终止
5.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终止的条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提出终止现场应急状态的建议,以专项指挥部或区应急委的名义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2)根据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终止后,相关类别金融救援机构应根据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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