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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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陕西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会费管理工作,保障各级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竭力服务于广大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陕西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
第五条会费管理应当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六条会费分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律师执业机构为团体会员,缴纳团体会费;律师为个人会员,缴纳个人会费。
前款所称律师执业机构系指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办公室、公职律师办公室及法律援助中心等公益律师工作机构;律师系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七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依据其执业机构所在区域或类别划分,个人会费为300元至1000元,团体会费为3000元至12000元(见附表)。
第九条初始执业的律师,执业第一个会费年度免予缴纳个人会费(不满一个会费年度的以一个会费年度计算),第二个会费年度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个会费年度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条年满65周岁的律师,免予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一条重新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二条由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转入执业的,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十三条律师在省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之前已经缴纳个人会费的,当年度不再重复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于当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被批准的,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当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的,减半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五条律师执业机构更名的,不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执业机构合并设立新的律师执业机构的,在其被批准设立之前均已缴纳当年团体会费的,不再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缴纳;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减半缴纳。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等公益律师执业机构及其律师暂免缴纳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第十九条会费收缴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
第二十条各市辖区域内律师执业机构的个人会费,由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代收后,与其团体会费一并上缴本市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统一代收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缴本会。
省直律师执业机构的个人会费,由其所在律师执业机构代收后,与其团体会费一并上缴本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收取会费时,向会员出具陕西省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缴纳会费的凭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会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1、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
2、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及会员奖惩工作;
3、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4、律师业务培训(包括人才培养);
5、青年律师的资助;
6、特殊困难律师的补助和贫困地区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的帮扶;
7、律师宣传工作;
8、律师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9、律师福利事业;
10、律师文体活动;
11、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管理工作;
12、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13、按比例向本会有关专项基金拨付款项;
14、按比例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会费;
15、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各市律师协会在其代收的会费中,留取50%作为本市开展律师工作的经费。
各市律师协会的会费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以确保会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本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会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每年度1月底之前应当对其上一年度的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出具书面意见,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同级理事会及上级律师协会,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定会费收缴标准,不得变相向律师执业机构或律师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每年派专人对各市律师协会的会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挪用、截留、拖欠和违规使用会费的,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会此前有关会费收缴标准及会费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所属区域或类别
个人会费标准
(人/年/元)
团体会费标准
(所/年/元)
西
安
市
省直所、市直所,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所
1000
12000
长安、阎良、临潼区所
800
7500
蓝田、高陵、周至、户县所
400
4000
其他市县
市直、市辖区所
800
7000
县(含县级市)、杨凌示范区所
3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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