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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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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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条文说明]:
本术语在《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一84)中,定义为停车库,而将汽车库定义为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总称。
本规范在修订时,根据建设部的统一协调,为与《汽车库设计规范》的名词相统一,将停车库的名词改为汽车库,原汽车库的名词改为车库。
2.0.2修车库motorrepair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条文说明]:
2.0.2~2.0.3修车库、停车场的名词定义仍基本延用原标准GBJ67一84的名词解释。
2.0.3停车场parking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高层汽车库high-rise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andstereoscopic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复式汽车库compound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条文说明]:
2.0.4~2.0.8主要是指按各种标准分类来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l)按照数量来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防火分类即按照其数量来划分。
(2)按照高度来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地下汽车库(即术语的2.0.4);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即术语的2.0.5)。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个类型:
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超过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
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名称上。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分为: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即术语的2.0.6);
复式汽车库(即术语2.0.7);
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停车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
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
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形式可分为:
楼层式汽车库;
斜楼板式汽车库(即车道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二层车库);
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组合形成可分为:
独立式汽车库;
组合式汽车库。
(6)按照围封形式可分为:
敞开式汽车库(即术语的2.0.8);
有窗的汽车库;
无窗的汽车库。
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3.0.1
名称
类别
Ⅰ
Ⅱ
Ⅲ
Ⅳ
数量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15车位
3~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
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条文说明]:
表3.0.1的注是指一些楼层的汽车库,为了充分利用停车面积,在停车库的屋面露天停放车辆。
这一部分的车辆也应计算在内,这是因为屋顶车辆与下面车库内的车辆是共用一个上下的车道,共用一套消防设施,屋顶车辆发生火灾对下面的车库同样也会影响,应作为车库的整体来考虑。
如在其他建筑的屋顶上单独停车的,可按停车场来考虑。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条文说明]:
根据1992年规范修订组对南方、东北、西北等地14个城市的调查,原规范对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规定是符合国情的。
本条耐火等级以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基准,结合汽车库的特点,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低,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要高,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须从楼板砌筑至顶板,这样分隔也较自由。
这些都是鉴于汽车库内的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具体执行证明还是可行的。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
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地下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条文说明]:
规范修订组对北京、广州、成都等14个城市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进行了调查研究,从汽车库火灾实例来看,由于汽车是用汽油或柴油作燃料,特别是汽油闪点低,易燃易爆,在修车时往往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缺乏防火知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因此,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需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以满足防火与灭火的需要。
本条还规定不应将汽车库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国内外石油装置的火灾是不少的。
如某市化工厂丁二烯气体漏气,汽车驶入该区域引起爆燃,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
据化工部设计院对10个大型石油化工厂的调查,他们的汽车库都是设在生产辅助区或生活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条文说明]:
原规范对汽车库不能组合建造的限制过于严格,已不适应汽车库的发展。
根据修订组的调查,国内许多高层建筑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民用建筑的地下都已建造了大型的汽车库,这在国外也非常普遍。
为了适应当前汽车库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条对汽车库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组合或贴邻不作限制规定,只对与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和民用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病房楼等较特殊建筑的组合建造作了限制。
这是因为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孩子、养老院的老人和病房中的病人,行动不方便,如直接在汽车库的上、下面组合建造,由于孩子、老人和病人等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对扑救火灾极为不利,且平时汽车噪声、废气对孩子、老人和病人的健康也不利。
为此,规定在以上这些部位限制组合建造汽车库是必要的。
当汽车库与病房楼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汽车的进出口和病房楼人员的出入口完全分开、不会相互干扰时,可考虑在病房楼的地下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条文说明]: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在停放或修理时有时有残留的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散发在室内并漂浮在地面上,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
这些车库如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或附件在其他建筑物底层,一旦发生爆燃,就会影响上层结构安全,扩大灾情。
所以,对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强调单层独立建造。
但考虑到一些较小修车库的实际情况,对停车数不超过3辆的车库,再有防火墙隔开的条件下,允许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VI类汽车库铁林建造。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条文说明]:
I类修车库的特点是车位多、维修任务量大,为了保养和修理车辆方便,在一幢建筑内往往包括很多工种,并经常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
如用汽油清洗零件、喷漆时使用有机溶剂等,火灾危险性大。
为保障安全起见,本条规定I类修车库宜单独建造。
从目前国内已有的大中型修车库中来看,一般都是单独建造的。
但本规范如不考虑修车库类别,不加区别的一律要求单独建造也不符合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的精神,故本条对II、III、IV类修车库允许有所机动,可与没有明火作业的丙、丁、戊类危险性生产厂房、库房及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除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商场、展览、赞饮、娱乐场所等)贴邻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底层。
但必须用防火墙、楼板、防火挑檐措施进行分隔,以保证安全。
4.1.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
根据甲类危险品库及乙炔发生间、喷漆间、充电间以及其他甲类生产工间的火灾危险性的特点,这类房间应该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汽车库为了适应汽车保养、修理、生产工艺的需要,将上述生产工间贴邻建造在汽车库的一侧。
由于过去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有的将规模较大的生产工间与汽车库贴邻建造而没有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有的又将规模很小的甲类生产工间单独建造,占了大片土地,很不合理。
为了保障安全,有利生产,并考虑节约用地,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文的精神,对为修理、保养车辆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生产工间,作了可以贴邻建造的规定。
根据目前国内乙炔发生器逐步淘汰而以瓶装乙炔气代替的状况,条文中增设了乙炔气瓶库。
每标准钢瓶乙炔气贮量相当于0.9m³的乙炔气,故按5瓶相当于5m³计算,对一些地区目前仍用乙炔发生器的,短期内还要予以照顾,故仍保留“乙炔发生器间”一词。
4.1.5.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条文说明]:
汽车的修理车位,不可避免的要有明火作业和使用易燃物品.火灾危险性较大。
而地下汽车库一般通风条件较差,散发的可燃气体或蒸汽不易排除.遇火源极易引起燃烧爆炸,一旦失火,难于疏散扑救。
喷漆间容易产生有机溶剂的挥发蒸汽,电瓶充电时容易产生氢气.乙炔气是很危险的可燃气体。
它的爆炸下限(体积比)为2.5%,上限为81%,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2%~1.4%,上限为6%,喷漆中的二甲苯爆炸(体积比)下限为0.9%,上限为7%,上述均为易燃易爆的气体。
为了确保地下汽车库的消防安全,进行限制是必须的。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条文说明]:
由于汽油罐、加油机容易挥发出可徽燕气和达到爆炸浓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如某市出租汽车公司有一个遗留下来的加油站,该站设在一个汽车库内,职工反映;平日加油时要采取紧急措施,实行三停,即停止库内用电,停止库内食堂用火,停止库内汽车出入。
该站曾经因为加油时大量可燃蒸汽扩散在室内,遇到明火、电气火花发生燃烧事故。
因此,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汽油罐、加油机不应设在汽车库和修车库内是合适的。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条文说明]:
许多火灾爆炸实例证明,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要比一般的液体、气体大得多。
其主要特点是由于这类可燃气体、可燃蒸汽泄漏在空气中后,浮沉在地面或地沟、地坑等低洼处,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后,一遇明火就会发生燃烧和爆炸。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石油液化气管道严禁设在管沟内,就是防止气体泄出后引起管沟爆炸。
如某市一幢办公用房设有地下室,上面存放桶装汽油,因漏油后地下室积聚了油蒸汽,从楼梯间散发出来.适逢办公室人员抽烟,结果发生爆炸,上层局部倒塌,死伤10余人。
4.1.9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条文说明]:
在车库内,一般都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对预防和扑救火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大型停车场、汽车库内的消防器材没有专门的存放、管理和维护的房间,不但平时维护保养困难,更新用的消防器材也无处存放一旦发生火灾.将贻误灭火时机。
因此本条报据消防安全需要,规定了停车数量较多的l、II类汽车库、停车场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器材间,此消防器材间是消防员的工作室和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换药检修的场所。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条文说明]:
加油站、甲类危险品库房、乙炔间等是火灾危险性很大的场所,如果在其上空有架空输(配)电线跨越,一旦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危及到架空输(配)电线路后,轻则造成输(配)电线路短路停电,酿成电气火灾,重则造成区域性断电事故。
4.2防火间距
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条文说明]:
造成火灾蔓延的因素很多,诸如飞火、热对流、热辐射等。
确定防火间距,主要以放热辐射为主,即在着火后,不应由于间距过小,火从一幢建筑物向另一幢建筑物蔓延,并且不影响消防人员正常的扑救活动。
根据汽车使用易燃可燃液体为燃料容易引起火灾的特点,结合多年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灭火战斗的实际经验,车库按一般厂房的防火要求考虑,汽车库,修车库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之间,在火灾初期有10m左右的间距,一般能满足扑救的需要和防止火势的蔓延。
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发生火灾时需使用登高车灭火抢救,间距要大些。
露天停车场由于自然条件好,汽油蒸汽不宜积聚,遇明火发生事故的机会要少一些,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和车辆疏散条件较室内有利,对建筑物的威胁亦较小。
所以,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相应减少。
4.2.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条文说明]:
本三条是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注,根据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了改写,由注改为条文更加明确,便于执行。
条文中的两座建筑物是指相邻的车库与车库或车库与相邻的其他建筑物。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条文说明]:
确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相邻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这类车库一旦发生火灾,燃烧、爆炸的危险性较大,因此,适当加大防火间距是必要的。
修订组研究了一些活在实例后认为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和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采用25~30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采用50m是适当的,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是相吻合的。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条文说明]:
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易燃液体储罐、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做出相应规定。
4.2.7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条文说明]:
本条系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注,针对注与表的关系是主从关系,且注又提出一些新的防火分隔要求,改为条文更为明确,便于操作。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注:
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本条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条文提出的。
在汽车发动和行驶过程中,都可能产生火花,过去由于这些火花引起的甲、乙类物品库房等发生火灾事故是不少的。
例如,某市在一次扑救火灾事故中,由于一辆消防车误入生产装置泄漏出的丁二烯气体区域,引起了一场大爆炸,当场烧伤10名消防员,烧死1名驾驶员。
因此,规定车库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留出一定的防火间距很有必要的。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主要规定了车库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由于可燃材料是露天堆放的,火灾危险性大,汽车使用的燃料也有较大危险,因此,本条件车库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4.2.10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由于煤气调压站、液化气的瓶装供应站有特殊的要求,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也适合汽车库、修车库的情况,因此不另行规定。
汽车库参照规范中民用建筑的标准来要求防火间距,修车库参照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来要求。
4.2.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在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中都明确这些条文也适用于汽车库,所以本条不灵作规定。
停车库参照规范中民用建筑的标准来要求防火间距,修车库按照明火或散发霍华德地点来要求。
4.2.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条文说明]:
国内大、中城市公交运输部门和工矿企业,都新建了规模不等的露天停车场,但停车场很少考虑消防扑救、车辆疏散等安全措施。
编制组在调查中了解到绝大部分停车场停放车辆混乱.既不分组也不分区,车与车前后间距很小,甚至有些在行车道上也停满了车辆,如果发生火灾,车辆疏散和扑救火灾十分困难。
本条本着既保障安全生产又便于扑救火灾的精神,对停车场的停车要求作了规定。
4.3消防车道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条文说明]:
在车库设计巾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时机,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对设环形车道有困难的,作了适当的技术处理。
4.3.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消防车通道的有关规定制订的,目前我国消防车的宽度大都为2.4~2.6m,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小于4m是按单行线考虑的,许多火灾实践证明,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对消防车能够顺利迅速到达火场扑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定回车道或回车场是根据消防车回转需要而要求的,各地也可根据当地消防车的实际需要而确定回转的半径。
4.3.3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条文说明]:
国内现有消防车的外形尺寸,一般高度为2.4~3.5m,宽度在2.4~2.6m之间,因此本条对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和上空遇其他障碍物时规定的所需净高、净宽尺寸是符合消防车行驶实际需要的。
但各地可根据本地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
①敞开式、错层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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