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
- 文档编号:10637433
- 上传时间:2023-02-22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5.33KB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项:
(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即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等文件。
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
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监理人就本项目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
(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
四、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
五、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以本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的施工结算价(经审计确认后的竣工结算价)为基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并最终结算价。
七、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作。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如因其他原因,监理期延长,在工程延期两个月内业主不予补偿延期费用,超过两个月按以下方式补偿监理服务费:
(监理合同价格÷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
上式服务期均按月计算,缺陷责任期不计算在内。
监理合同价格不含暂定金额。
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直接由人民法院仲裁。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工程监理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七份,乙方五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持续时间增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天”是指工作日。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工程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个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等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及监理完成后,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
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本工程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2.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按有关规定应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审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
(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1)分析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建设需要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工程资料:
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2)工程立项等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
(3)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与承建商确认的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4)其他与工程监理工作相关的资料。
2.提供时间:
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下列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3天;批准类5天;决策类7天。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监理人项目总监为:
第十三条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开展工作;非特殊原因,人员不得更换。
总监不得更换,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另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至少26天在现场,重要监理例会,工程节点必须到场(由委托人进行考勤),否则按500元/天进行罚款,其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每天在现场(由委托人进行考勤),否则按200元/人•天进行罚款,以上罚款均在监理费里面扣除。
委托人将随时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查,如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投人员不符,或无故缺席(脱岗),或减少驻场人员,按未能履约处理;若累计处罚金额达到合同价的20%时,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不具备履约能力,委托人将终止委托监理合同,另行选择监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可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监理人交通、通讯及生活费自理。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委托人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中标价÷工程结算总价)(扣除税金)。
若监理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服务费
(1)监理服务费:
合同价按投标人所报固定费率,即 %计取和结算。
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暂按投资估算价 万元作为本合同计价支付的依据,因此本合同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额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
1)预付款:
按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20%,在对应标段的施工正常开工后支付。
2)第二次付款:
按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30%,在主体完工后10天内支付。
3)第三次付款:
按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10日内支付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25%。
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期的服务费,待工程保修期满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0日内无息退还。
2.非监理人原因延期及附加工作报酬:
(1)因委托人设计更改延长了监理工作时间;
(2)因其他非监理单位原因延长监理工作时间;
(3)其他附加监理工作;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a.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b.附加工作报酬每月结算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因非监理单位责任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签定书面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暂定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全部资料后10日全额退还(无息)。
第二条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监理人自身原因确实须做出监理人员调整,或业主/代理业主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不称职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则必须由监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主同意后,方可按具备实施本工程监理能力的人员进行调整或更换。
第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对签证的数量、金额进行核对,业主有权对监理人核对的签证检查、核实,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签证金额超出部分10%的罚款,从其监理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如果监理人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 工程 委托 监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