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课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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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课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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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课案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1)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等证明文件)→
(2)计划、采购、索票索证(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有计划的采购安全合格的食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票据和证明文件等)→(3)运输(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盒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4)验收检查(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查验产品检验检疫报告等,检查产品是否破损、变质等)→(5)记入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6)贮存食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7)上货架(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区摆放)→(8)食品质量自检(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销售食品(售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盛放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保持清洁;直接入口的食品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售货工具)→(10)售后服务(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操作流程:
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清点、检查产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货架或贮存,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食品。
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1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2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3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4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5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2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
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3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4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5条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6条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7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8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月日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1条本单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营的食品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2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副职领导中指定一名主管食品安全的负责人;食品经营的每个部门、岗位配备要根据情况配备一名以上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监管知识,具备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
第3条每周定期对职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员工熟悉和正确操作食品安全管理规程。
第4条对经营场所的管理实行定岗定责,专人管理;每日检查食品加工、包装、贮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每日检查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保持其完好和正常使用;每日检查与食品经营活动有关的卫生情况,保证做好各种卫生工作;一切检查工作做好记录。
第5条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对没有参加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必须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6条对购进的食品实行专人五级查验(采购员查验、仓库保管员查验、柜台销售管理员查验、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部门领导查验,不购进无合法资格证件的供货者提供的食品,不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对入库的食品实行专人负责,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每周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按照规定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持标示的内容明确、完整、清晰。
第9条食品上柜销售时,柜台实行专人查验,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柜销售。
第十条加强对食品销售标签的管理,销售散装食品时,按照规定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11条销售预包装食品时,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第十二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自行抽样检验,充实、完善和提高经营者自检能力,增添技术手段和设备自行对购进的食品实行进货检验,每天自行对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测;每月根据经营食品的情况,自行对销售的食品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档案,逐步对进货查验和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要做到提前一个月预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查、下柜和召回。
第十四条对批发销售的食品,要指定专人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确保销售产品去向的可追溯性。
第15条建立和完善退市下架食品的处理记录,每天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召回情况全面记录,实行专人管理,避免重新流入市场。
第十六条主动多方了解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对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布的,或者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妥善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七条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食品安全监管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
第十八条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消除事故发生隐患,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十九条设置食品广告监督员,每日对店堂发布的各种食品广告进行检查,企业发布的食品广告必须经过食品广告监督员审查后方可发布,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条指定食品安全联络员,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获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以及不具备合法资格销售食品的,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必须严格、认真遵守执行,以确保销售的食品质量。
负责人:
年月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店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4、保证不出售变质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5、规范食品运送渠道。
6、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3、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第2章管理规定
1、成立应急组织
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2、监测、预警及报告
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三、充分识别紧急情况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1、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2、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3、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5、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6、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7、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8、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4、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1)因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汽、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做以下处理:
抽取样品送化验室检验,如果理化、生化等检测结果符合标准、感官评定符合要求时,将其并入合格品内,以待销售;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执行。
2)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3)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或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确定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应急组织应组织相关人员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必要时应修改工艺、工艺参数、预期用途等。
4)当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可能使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安排替代人员,必要时采取培训、招聘等形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5)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轻对公司声誉的损害。
5、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公司应整理保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记录,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3条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4条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6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1)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
(3)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第7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
(1)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2)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3)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4)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8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9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没有落实本制度而出现食品质量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予以查处。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
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特设立投诉处在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具体工作由质检
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
宜。
第四条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
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
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领导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
理不留后患。
食品销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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