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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讲义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少云
2010年10月18日
《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法治湖南”又一力作,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
下面,我们一起来探讨《办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规章赋予我们的工作职责。
一、立法背景——周强与法治湖南
1、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三次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
2、依法行政
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总结了依法行政的经验,系统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10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蓝图。
2008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3、周强简历
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
研究生学历。
中共党员。
1976年8月参加工作;
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
1985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司法部工作,先后任办公厅副主任、法制司司长;
……
2006年9月担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代省长。
2007年2月湖南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当选省长。
……
4、周强推动下的法治湖南
2008年以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相继实施。
此外,出台了《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正在制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发布消息,将在刑事审判领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或许是借鉴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经验。
二、立法目的——通过案例规范行政裁量权
2010年4月实施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条规定:
“采取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多种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控制”。
▲源头控制:
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加以规范。
▲行使规则制度:
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须遵循一致适用的普遍规则。
(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程序控制制度:
通过建立制度从程序方面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加以明确和规范。
▲裁量权基准制度:
对法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思想来源于“判例法”,但与判例法又有本质区别。
英美等国家的判例法是一种法律渊源,其实质是从判例中寻找判决的原则和根据,并作为法院判决处理今后类似案件的依据。
而《办法》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律适用、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效仿先例。
这一制度,通过对已形成的行政裁量权应用的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出具有典型的案例,使之成为以后同类型案例行使裁量权的典范,即今后一旦遇到与其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或无充分的理由时,就应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基本一致的处理结果,防止“同案异判”,从而将法律的普遍正义转化为个案正义。
因此,《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是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中关于以“案例指导制度”来规范裁量权的一个专门的政府规章。
三、主要内容——编纂案例是当前贯彻《办法》的主要工作
1、建立了一项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办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
《办法》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
《办法》作为省政府规章确立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组织领导职责,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规定了一项职责
依照《办法》的规定,论证、发布、汇编指导案例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纂及报送案例则是各行政执法部门一项法定的职责。
那么,如何编纂好案例?
①案例的选择
并非所有的行政执法案例都可以作为指导案例进行编纂,而是需要我们依法进行必要的选择。
▲具有“四性”
《办法》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
▲合法性的要求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
▲代表性、针对性的要求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
②时间、数量要求
▲每年1月之前,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办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例,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随时选择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本级人民政府。
”
③案例格式要求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
包括:
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
包括:
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现由、告知权利等内容。
理由说明包括:
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三)尾部。
包括: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④案例编纂的技术处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
⑤报送外在要求
▲附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
《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报送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
”
3、执法文书的一项调整
《办法》的实施,对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是这部规章的硬性要求,因此,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需要,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除应当载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以外,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文书,可以不作理由说明。
”
▲需要说明理由的事项
(一)证据采信理由。
主要说明调查取证、对证据的查证属实、违法证据排除等情况。
(二)依据适用理由。
主要说明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选择适用法律条文的情况。
(三)决定裁量理由。
主要说明适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特别规则,以及适用行政裁量基准和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情况。
4、案例带来的一个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一旦公布,就会对相应的行政执法单位产生法律后果。
《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
《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
结语:
这项制度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体现在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的提高。
因此,如果说这项制度对那些执法水平较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的单位来讲,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量,那么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或尚未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的单位,无疑是一种很大的工作压力。
不断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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