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镇和村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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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镇和村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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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镇和村寨检查表
市/县区域消防评估抽样调查检查表(村寨)
单位:
调查时间:
调查人:
序号
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备注
1
消防安全布局
1.1
古城镇、村寨应合理规划布局。
工业与民用,生活居住与商业经营等区域宜分别设置。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1条
1.2
古城镇、村寨内不应设置易燃易爆场所;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远离其他建筑的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2条
1.3
既有的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连片建筑密集区,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设置防火墙、打通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对火灾危险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3条
1.4
古城镇、村寨建筑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防火间距。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4条
1.5
古城镇、村寨建筑应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5条
1.6
集市、庙会应与易燃易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及耐火等级低的连片建筑密集区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其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及消防水源的使用。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6条
1.7
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7条
1.8
古城镇、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规划布置公共避难区域。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8条
1.9
古城镇、村寨的道路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的需要或配备适宜在区域内道路通行的具有灭火救援能力的车辆装备。
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当确需设置时,应为可移动式。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9条
1.10
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且不应设置在电气线路下方。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10条
1.11
1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11条
1.12
古城镇、村寨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点。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三点第12条
2
建筑防火
2.1
古城镇、村寨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1条
2.2
木结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体实体墙且宜高出屋顶。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2条
2.3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宜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3条
2.4
厨房宜设置在建筑靠外墙部位。
餐饮类经营场所的厨房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4条
2.5
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5条
2.6
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6条
2.7
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7条
2.8
具备供水条件的经营性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每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水龙。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8条
2.9
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9条
2.10
旅馆、商铺、酒吧、网吧等经营性场所应配备灭火器,住宅宜配备灭火器。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四点第10条
3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
3.1
古城镇、村寨应根据规模、区域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及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站或消防点。
古城镇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船)的数量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种类、性能要符合古城镇火灾扑救实际需要;古城镇每个社区应至少设1个消防点,村寨每50至100户应设1个消防点。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1条
3.2
消防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固定的地点和醒目标志;
(2)根据消防水源、道路情况,选配相应的车(船)、机动消防泵、水带、水枪、灭火器、破拆工具等装备;(3)有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4)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2条
3.3
古城镇、村寨应充分利用满足一定灭火要求的农用车、洒水车、灌溉机动泵等农用设施作为消防装备的补充。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3条
3.4
古城镇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村寨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组成的移动灭火设施。
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厂、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供给;缺水地区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设施供给。
有条件的地区,宜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水塔。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4条
3.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古城镇、村寨在消防站(点)的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MP;当古城镇、村寨不在消防站(点)保护范围内时,室外消火栓应满足其保护半径内建筑最不利点灭火的压力和流量的要求;
(2)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消防给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
(4)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m;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村寨,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
(5)寒冷地区的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或采用地下消火栓、消防水鹤或将室外消火栓设在室内;
(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5条
3.6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古镇不宜小于500m3;100户以上村寨不宜小于200m3;50-100户村寨不宜小于100m3。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6条
3.7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个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50m3,且平时应保持水量;
(2)消防水池应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3)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4)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7条
3.8
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源充足且能保证枯水期和冬季的消防用水;
(2)设置牢固的取水平台和明显标志。
取水平台与水面的距离和高差应能满足机动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时消防车吸水高度的要求;(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通向取水平台的消防车道。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五点第8条
4
火灾危险源控制
4.1
可燃物
4.1.1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明火,其周围2.0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保护,周围1.0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或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一)小点第1条
4.1.2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少于500mm,并宜设防火罩;烟囱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不少于250mm;可燃墙体、楼板或屋面板在烟道穿过处的交界面应作不燃处理。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一)小点第2条
4.1.3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的村寨,对可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部位应采取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一)小点第3条
4.1.4
使用明火、炉灶时,应当有人看护。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应用水浇灭。
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动用明火。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一)小点第4条
4.1.5
燃放烟花爆竹应远离木结构建筑成片区域和柴草等可燃物成片集中堆放区域。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一)小点第5条
4.2
电气
4.2.1
敷设在可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且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二)小点第1条
4.2.2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独立的操作开关,并应设在开关箱内。
开关箱到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二)小点第2条
4.2.3
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二)小点第3条
4.2.4
导线的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应满足用电场所的使用要求,用电设备不应过载使用,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且严禁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二)小点第4条
4.2.5
正确使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注意看护,使用后及时切断电源。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二)小点第5条
4.2.6
照明灯具、电取暖设备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严禁在电取暖设备上覆盖可燃物。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二)小点第6条
4.2.7
电动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
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线路插座应固定敷设,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
充电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
(二)小点第7条
4.3
燃气
4.3.1
应当根据燃气类型,选择适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并应与卧室分隔;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管应安装牢固,并应定期检查;应注意灶具、连接管的安全使用期限,及时更换。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三)小点第1条
4.3.2
采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的场所,其钢瓶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要求。
经营性场所公共区域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的各类设备。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5m。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三)小点第2条
4.3.3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钢瓶,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三)小点第3条
4.3.4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采用点火方式测试沼气时,应在沼气炉上点火试气,严禁在输气管、沼气池上点火试气;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严禁在池内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气点。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三)小点第4条
4.3.
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并设有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三)小点第5条
4.4
可燃液体
4.4.1
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可燃液体不应存放在居室内,且应远离火源、热源。
经营性场所严禁超量存放可燃液体。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四)小点第1条
4.4.2
使用油类等可燃液体燃料的炉灶、取暖炉等设备必须在熄火降温后充装燃料。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四)小点第2条
4.4.3
严禁对盛装或盛装过可燃液体且未采取安全置换措施的存储容器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四)小点第3条
4.4.4
严禁使用玻璃瓶、塑料桶等易碎或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容器盛装汽油、煤油、酒精等可燃液体。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四)小点第4条
4.4.5
室内的燃油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切断阀,严禁采用塑料管道。
《古城镇和村寨火灾防控技术指导意见》(公消〔2014〕101号)第六点(四)小点第5条
资料清单:
1.区域自然条件、功能定位、民俗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
2.区域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等;
3.建筑结构形式、用途、规模和火灾荷载分布;
4.区域水源、道路条件和消防站(点)、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力量情况;
5.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
6.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情况(问卷调查);
7.已采取的主要防火措施;
8.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正式文件以及在公安消防机构的备案表;
9.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管理人正式文件以及在公安消防机构的备案表;
10.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正式文件;
11.消防安全责任书;
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备案表及演练记录;
13.防火检查记录表
14.防火巡查记录表
15.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记录表;
16.火灾隐患整改档案及资料;
17.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消防操作人员的取证和培训情况;
18.消防培训档案;
1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情况,以及值班记录;
20.消防设施维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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